租赁集体土地拆迁怎么补偿,租赁集体土地到期,要求拆除 是否需要补偿,租赁集体土地到期要求拆除,通常不需要对租户进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这意味着在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租户有义务
租赁集体土地到期要求拆除,通常不需要对租户进行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这意味着在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租户有义务将土地恢复到原状并返还给出租人,而无权要求补偿。
在租赁期间,如果因为政府公共利益所需对土地进行征收拆迁,并且给租户带来了损失,那么租户可以有权获得合理的赔偿。然而,这种情况并不适用于租赁期满后的拆除。
综上所述,租赁集体土地到期要求拆除时,租户通常没有权利要求补偿。但是,如果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当地有相关法规政策支持,可能会有例外情况。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建议查阅当地相关法规和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一、企业拆迁补偿包括哪些?
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三)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四)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二、租用集体土地的企业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些规定当然适用企业拆迁。
综上所述,针对租用集体土地的企业拆迁补偿,不涉及土地出让金,补偿项目包括拆迁资产方面的补偿、拆迁费用补偿和停产损失补偿等。这方面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文规定。企业在处理拆迁的过程中,最好聘请专业律师来协助,这样可以规避风险,为自身争取到更多的合理补偿款。
租赁集体用地到期房屋的补偿是: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办法来补偿;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法律分析:集体租赁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通过协商,续签租赁合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律分析:承包人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后,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承包人不自行经营的,可以租给其他人经营,出租土地经营权要约定出租的期限,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租赁合同处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而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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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璇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