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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找律师,农村宅基地纠纷能不能申请法律援助?: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10-14 17:01:0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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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找律师,农村宅基地纠纷能不能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可以,可以拿着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到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确因经济困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找律师,农村宅基地纠纷能不能申请法律援助?: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找律师,农村宅基地纠纷能不能申请法律援助

符合条件的可以,可以拿着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到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二)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公益福利组织或公益事宜举办者的申请,决定并提供法律援助。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找哪个部门

宅基地纠纷找宅基地管理部门解决。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二、宅基地纠纷处理程序一般怎么走

(一)协商

协商是争议双方对自己权利处理的一种方式,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所以,协商必须建立在自愿、平等、真实的基础之上。

(二)调解

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对调解协议反悔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三)行政裁决

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对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后,未达成调节协议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应当报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即行政裁决。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于宅基地非权属争议纠纷的处理,如宅基地侵权、宅基地违法或其他宅基地纠纷,不牵涉宅基地确权问题的,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调解、行政裁决。对于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能不能申请法律援助?

农村宅基地纠纷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需要满足经济困难且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条件。对于宅基地纠纷,应向宅基地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案。处理程序包括协商、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能不能申请法律援助?

符合条件的可以,可以拿着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到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二)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公益福利组织或公益事宜举办者的申请,决定并提供法律援助。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找哪个部门

宅基地纠纷找宅基地管理部门解决。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三、宅基地纠纷处理程序一般怎么走

(一)协商

协商是争议双方对自己权利处理的一种方式,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所以,协商必须建立在自愿、平等、真实的基础之上。

(二)调解

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对调解协议反悔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三)行政裁决

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对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后,未达成调节协议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应当报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即行政裁决。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于宅基地非权属争议纠纷的处理,如宅基地侵权、宅基地违法或其他宅基地纠纷,不牵涉宅基地确权问题的,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调解、行政裁决。对于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结语

农村宅基地纠纷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需满足经济困难且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条件。对于宅基地纠纷,应向宅基地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案。处理程序包括协商、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三、农村土地法律纠纷哪里能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可以拿着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到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四、农村宅基地律师可以帮忙处理纠纷吗?

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2、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3、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4、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如主管部门不批准双方共同使用该宅基地的,可以明确对房屋各自的份额后,判决房屋产权给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

6、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

对于未经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界址有争议、四至不明而引发矛盾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当地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对经过统一规划和确权的宅基地因界址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证上的四至是否明确,长、宽、面积等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除四至确实被移动外,应以四至为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争议一方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证的,人民法院应将该宅基地处理给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证相符的一方使用。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农村宅基地纠纷应向哪个部门寻求帮助?

宅基地纠纷应找人民政府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个人之间的纠纷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解决,单位之间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宅基地纠纷可以找人民政府。个人之间的宅基地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拓展延伸

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的法律途径和程序

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的法律途径和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问题。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进一步向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仍未能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调查和裁决。如果仍然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裁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应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判决结果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如执行判决、上诉等。总之,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途径和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解决纠纷。

结语

宅基地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政府处理和法院起诉等。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个人之间的纠纷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需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公正合法。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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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找律师,集体土地拆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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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余艺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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