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怀远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哪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是什么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如下:(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二、土地征收流程有哪些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3、征地审核与批复;4、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5、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获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怀远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是什么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如下:(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二、土地征收流程有哪些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3、征地审核与批复;4、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5、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获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怀远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是什么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如下:(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二、土地征收流程有哪些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3、征地审核与批复;4、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5、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获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土地征收补偿金是多少?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地补偿金是多少?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是什么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如下:(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二、土地征收流程有哪些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3、征地审核与批复;4、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5、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获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2022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是什么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如下:(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二、土地征收流程有哪些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3、征地审核与批复;4、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5、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获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新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安置人口如无住房需求,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补偿标准按照45㎡/人,3000元/㎡为基数确定货币安置款。商业经营房(门面房)认定除符合生产、经营性用房条件外,还必须是第一自然间12米以内合法房屋。补偿标准:主要道路3000—3500元/㎡;次要道路2000—2500元/㎡;小街小巷500—700元/㎡。经营房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260—360元/㎡。
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怀宁县人民政府统筹新区征收安置工作,并作为征收安置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新区内征收安置的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县住建局负责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认定工作;县监察委负责征收安置工作的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的审计监督;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信访、税务、司法、土地收储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征收安置相关工作;新区建设项目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办)负责复核确认工作;新区建设指挥部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推进工作实行日常管理和调度。
法律依据:《安庆市高铁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三条 怀宁县人民政府统筹新区征收安置工作,并作为征收安置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新区内征收安置的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县住建局负责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认定工作;县监察委负责征收安置工作的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的审计监督;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信访、税务、司法、土地收储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征收安置相关工作;新区建设项目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办)负责复核确认工作;新区建设指挥部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推进工作实行日常管理和调度。
第四条 新区执行统一的征收安置政策。相关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安置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建立征收安置工作调度会议制度。新区建设指挥部会同县政府召集,相关乡镇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解决征收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建立征收安置信息公开制度。县、乡镇政府负责公开征收安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征收安置信息,并在纸质媒体、门户网站等有关媒体公开征收安置信息。
建立征收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第五条 自《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公安、资规、住建、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体、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和植树造林等手续;
(五)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没有分配工作或退学回原户籍地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法律分析:
怀宁县人民政府统筹新区征收安置工作,并作为征收安置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新区内征收安置的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县住建局负责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认定工作;县监察委负责征收安置工作的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的审计监督;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信访、税务、司法、土地收储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征收安置相关工作;新区建设项目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办)负责复核确认工作;新区建设指挥部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推进工作实行日常管理和调度。
法律依据:
《安庆市高铁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三条 怀宁县人民政府统筹新区征收安置工作,并作为征收安置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新区内征收安置的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县住建局负责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认定工作;县监察委负责征收安置工作的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的审计监督;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信访、税务、司法、土地收储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征收安置相关工作;新区建设项目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办)负责复核确认工作;新区建设指挥部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推进工作实行日常管理和调度。
第四条 新区执行统一的征收安置政策。相关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安置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建立征收安置工作调度会议制度。新区建设指挥部会同县政府召集,相关乡镇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解决征收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建立征收安置信息公开制度。县、乡镇政府负责公开征收安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征收安置信息,并在纸质媒体、门户网站等有关媒体公开征收安置信息。
建立征收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第五条 自《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公安、资规、住建、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体、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和植树造林等手续;
(五)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没有分配工作或退学回原户籍地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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