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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常熟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10-10 13:37:5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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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江苏常熟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江苏省常熟市关于公布2017年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2016年12月30日,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公布了2017年本市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常熟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常熟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一、常熟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江苏常熟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江苏省常熟市关于公布2017年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

2016年12月30日,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公布了2017年本市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及时拟定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并定期公布更新。本标准明确了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提前搬迁奖励、未经登记建筑补偿、特殊特困补助、征收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等六个方面的补偿标准。全文如下: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保证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常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常政发规字〔2012〕15号)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常熟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公布如下:

一、关于搬迁费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500元补偿;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20平方米增加补偿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但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户。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400元补偿;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50平方米增加补偿400元(不足400元按400元计算)。

二、关于临时安置费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城区范围以内12元/平方米/月,城区范围以外6元/平方米/月。城区范围以内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500元/户的,按1500元/户计算;城区范围以外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900元/户的,按900元/户计算。

三、关于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按规定的奖励期限提前签约并交房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城区范围以内奖励标准为:第一奖励期内奖励200元/平方米,不足30000元/户的按30000元/户计算;第二奖励期内奖励80元/平方米,不足12000元/户的按12000元/户计算;超过第二奖励期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城区范围以外奖励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四、关于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对未经登记建筑属附房或未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视搭建时间分别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日期)前搭建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在2010年7月1日后搭建的,按残值补偿300元/平方米。

五、关于特殊特困补助

对在征收项目范围内常住户籍且为实际居住的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特殊特困被征收对象,以计户规则确定的户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户。补助对象及金额需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无举报或无异议后予以补助。

六、关于征收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

1、住宅类直管公房。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对产权人和承租人分别以住宅类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评估值)的20%和80%进行货币补偿;并对承租人参照个人所有房屋征收安置政策进行产权调换。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住宅类直管公房改作商业用房。经认定为“住宅类直管公房改作商业用房”,并经产权人认可的: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对产权人和承租人分别以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评估值)的30%和70%进行货币补偿;对承租人不安置商业用房,按住宅类直管公房征收政策予以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产权人按住宅类直管公房征收政策进行补偿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住宅类房屋租赁合同。

七、其他

以上补偿标准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公布前已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和拆(搬)迁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本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常熟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经济的发展,增大了对土地的需求。国家的军事、工业、教育等发展,对于土地的征收也在一年一年的扩大。土地的征收必然会使人民的利益受到减损,政府随之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征收政策,让人民的利益得到最小损失。每个城市都会有土地的征收,那么常熟征地补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来为您解答!2017年常熟征地补偿标准

1、搬迁费补偿标准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500元补偿;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20平方米增加补偿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但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户。被征收非住宅房屋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400元补偿;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50平方米增加补偿400元(不足400元按400元计算)。

2、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被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城区范围以内12元平方米月,城区范围以外6元平方米月。城区范围以内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500元户的,按1500元户计算;城区范围以外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900元户的,按900元户计算。

3、提前搬迁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按规定的奖励期限提前签约并交房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城区范围以内奖励标准为:

第一奖励期内奖励200元平方米,不足30000元户的按30000元户计算;

第二奖励期内奖励80元平方米,不足12000元户的按12000元户计算;超过第二奖励期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城区范围以外奖励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4、未经登记建筑补偿标准对未经登记建筑属附房或未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视搭建时间分别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日期)前搭建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在2010年7月1日后搭建的,按残值补偿300元平方米。

5、特殊特困补助标准对在征收项目范围内常住户籍且为实际居住的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特殊特困被征收对象,以计户规则确定的户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户。补助对象及金额需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无举报或无异议后予以补助。

6、征收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

(1)住宅类直管公房。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对产权人和承租人分别以住宅类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评估值)的20%和80%进行货币补偿;并对承租人参照个人所有房屋征收安置政策进行产权调换。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住宅类直管公房改作商业用房。经认定为“住宅类直管公房改作商业用房”,并经产权人认可的: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对产权人和承租人分别以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评估值)的30%和70%进行货币补偿;对承租人不安置商业用房,按住宅类直管公房征收政策予以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产权人按住宅类直管公房征收政策进行补偿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住宅类房屋租赁合同。国家对于土地的征收,并不是硬性征地,被征收人可以有很多选择,政府会将人民的利益扩大化。常熟征地补偿标准,对于积极响应征收的户主,会得到额外的补偿,特殊贫困户还会得到相应的补偿。在征收拆迁这个大工程下,党和政府是不会让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江苏常州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一、常州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1、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土地价值,全市划分为一、二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1)一类地区为武进区、新北区、钟楼区、天宁区、戚墅堰经开区;

(2)二类地区为金坛市、溧阳市。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较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亩32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2、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较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人35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较低标准:

(1)一类地区为每亩1600元。

(2)鱼塘和竹、林、桑果等经济林(果)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或评估确定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二类地区土地补偿费较低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每亩21000元,安置补助费较低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每人23000元。具体标准由金坛、溧阳两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较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要求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认真落实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各级国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四、常熟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一、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相关的补偿款由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相关的地上附着物费组成,在发放时受当地的相关被征收者进行监督。对相关的补偿费有异议时,可以提出相应的申请,有当地的管理部门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相关的审理和相关的解决。

五、常熟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一、征地补偿相关规定: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补偿安置按照本市城乡一体化建设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第十四条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本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本市的,执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按比例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和划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其分配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后有余额的,余额部分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统筹账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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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毕伟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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