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拆迁补偿办法,吉安县自然资源局,吉安县自然资源局是吉安县政府负责管理自然资源、规划、测绘、环保等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一、吉安县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能吉安县自然资源局在吉安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监管工作。该局负责制定和执
吉安县自然资源局是吉安县政府负责管理自然资源、规划、测绘、环保等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吉安县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能
吉安县自然资源局在吉安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监管工作。该局负责制定和执行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相关政策,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以推动吉安县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吉安县自然资源局还承担着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等自然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该局还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自然资源的公平、公正、合法利用。
二、吉安县自然资源局的工作重点
近年来,吉安县自然资源局的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二是优化自然资源利用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三是加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防止资源浪费和破坏;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自然资源管理水平。
通过这些工作重点的落实,吉安县自然资源局为吉安县的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做出了积极贡献,推动了吉安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
吉安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吉安县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自然资源管理和监管的重要职责。该局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开展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加强市场监管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为吉安县的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有力保障,推动了吉安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
市级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乡(镇)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公民如果想要顺利得到政府公开出来的行政信息就必须首先了解上述关于吉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规定,如果公民希望获悉的信息并不在文章所罗列的范围之内,政府不是会支持公民申请公示的要求的,除此之外的信息必须由政府主动积极地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一、吉安市矿产资源勘查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区块范围图
3、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5、地质勘查合同
6、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7、探矿权出让合同
8、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凭据(缴款书)
9、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10、交通位置图
11、电子光盘(上述资料的扫描件)
二、吉安市矿产资源勘查审批办理依据(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六条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十条……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2号)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吉安县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要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本文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含义和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的理解。政务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方面,主要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比政务公开更广阔,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推进方式
法律分析
吉安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含义是指,在法律层面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通过法定方式与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公众或依申请提供给特定的个人或组织使用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相关条例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
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信息的公开化,让政府与人民贴的更近,更有公信力,更有利于每个公民实行自己的监督权力。政府信息的公开化是法制社会建设道路上的必要阶段,页有效的推动了国家政策的落实实施,带动经济的发展健全。
拓展延伸
政府信息公开是电子政务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透明度、加强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具有重要意义。在电子政务中,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目的是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从而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条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政府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条规定,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在电子政务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因此,政府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为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提供良好的基础。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制度,对于实现政府职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以及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其中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而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则主要指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还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必要的制度,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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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苗黛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