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2023年蚌埠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蚌埠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按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和农业人口数计
蚌埠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按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和农业人口数计算,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农作物的产值进行补偿,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部门协商确定。蚌埠征地补偿标准根据这些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分析
伴随着现在经济的迅猛发展,很多地区的也针对地区的发展需求,实施了很多的公共利益建设。不过,在这一过程中最明显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人民土地进行征收之后的征地赔偿问题。只有征地赔偿问题处理好,政府的征地工作才能有序的开展。那么,蚌埠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蚌埠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我们国家的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其他附着物补助费组成的,所以各地区在进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制定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时候也是从这几个方面出发的。蚌埠征地补偿标准就是根据该地这些补偿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结语
蚌埠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来确定的。在征地过程中,政府根据这些补偿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只有处理好征地赔偿问题,政府的征地工作才能有序进行。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很多地区都实施了公共利益建设,而征地赔偿问题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因此,了解蚌埠征地补偿标准对于相关方面的决策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3年起将根据土地等级、土地用途、地区差异等因素进行调整,提高补偿标准,并对涉及土地征收的村民进行社会救助。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期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城镇基本用地供应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在2023年起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一是根据土地等级确定基础补偿标准。不同等级的土地基础补偿标准有所不同,其中一级耕地的补偿标准最高,为每亩212.5万元,二级林地的补偿标准最低,为每亩110万元。二是根据土地用途确定补偿系数。不同用途的土地补偿系数不同,其中工矿仓储用地和商服用地的补偿系数较高,为基础补偿标准的2倍至3倍。三是根据地区差异进行调整。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可能会对补偿标准产生一定影响,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此外,为了保障受征收村民的利益,安徽省还将对涉及土地征收的村民给予一定的社会救助,包括生活困难补贴、就业培训、公共服务供给等措施,确保受征收村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保障。
土地征收后是否有权要求原土地的优惠购买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后原地上所有权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地方政府可以依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此,在安徽省或其他地区,土地征收后是否有权要求原土地的优惠购买权利,需要查看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将在2023年起进行调整,根据土地等级、土地用途、地区差异等因素进行确定。为保障受征收村民的利益,安徽省还将对其给予一定的社会救助。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并保障原地上所有权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1、龙子湖区·原经纬轮钢厂地块龙子湖区原经纬轮钢厂地块位于李楼路西侧、胜利西路南侧,居住、商业用地,出让面积227.05亩,容积率:A地块≤1.6、B地块≤1.8、C地块≤2.0。 2、龙子湖区·滨河D地块二期龙子湖区滨河D地块二期位于新淮路南侧、堤下路西侧,居住用地,出让面积62.46亩,容积率≤2.0。 3、龙子湖区·滨河B地块龙子湖区滨河B地块位于新淮路北侧、堤下路西侧,居住用地,出让面积81.38亩,容积率≤2.0。 4、龙子湖区·原粮校地块龙子湖区原粮校地块位于珠城路东侧、淮滨路北侧,居住用地,出让面积120亩,容积率≤2.0。 5、蚌山区·解放路A地块蚌山区解放路A地块位于解放路西侧、黄山大道南侧,商住用地,出让面积73.3亩,容积率≤2.0。 6、蚌山区·虎山东路西侧地块蚌山区虎山东路西侧地块位于虎山东路西侧、货场七路南侧、货场八路北侧,居住用地,出让面积200.25亩,容积率≤1.2。
法律依据:《蚌埠市2021年棚户区改造征收计划》等四个计划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细化实施方案、强化工作措施、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完成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11月开拍!滨湖地块再次出让,轨道交通学院来了 此外就在近日,蚌埠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公告,11月蚌埠市区拟出让2宗居住用地,1宗教育科研用地。2宗居住地块拟出让面积约199.21亩,起始总价为71181万元。,蚌埠马上又将迎来一场土拍!蚌挂(2020)34号地 蚌挂(2020)34号地位于龙子湖区马村路西侧、沿淮路北侧,出让面积51760.729平方米,约77.64亩,规划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容积率A、B地块均≤2.3,出让起始价17081万元,起始楼面价为1434.78元/㎡。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土地所有制,就是某块土地是自己所有,任何组织单位不得强占包括政府,因此一般如果征地就是要给与一定的补偿,保证土地所有人不会损失利益。而具体的补偿标准是按照不同地方的规定来依法补偿的,那蚌埠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含整建制“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市辖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民政、监察、公安、司法、林业、工商、税务、住建、规划、物价、行政执法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户口迁入;
(二)分户;
(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和税务登记;
(四)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五)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的审批;
(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续签及登记备案等。
第六条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附着物,抢建的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房屋的,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照本规定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八条征地拆迁补偿费应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和拖欠。集体土地征收调查摸底情况、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结果等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第十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统一发布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900元亩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不支付青苗补偿费。征收农民宅基地时,享受产权调换房屋所占的土地不予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四)征收企业或单位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本价给予补偿。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拆迁农民房屋,按照房屋类型、持有证照状况和成新状况等综合因素予以补偿。但产权调换部分的房屋,不支付补偿费,建新差价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从中不难发现标准非常详细具体,按照不同的情况以及实际条件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很好的协调好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纠纷,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本文规定了蚌埠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旨在加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顺利进行。规定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拆迁农民房屋的补偿办法。同时,市国土资源局、市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法律分析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顺利进行,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蚌埠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含整建制“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市辖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民政、监察、公安、司法、林业、工商、税务、住建、规划、物价、行政执法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户口迁入;
(二)分户;
(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和税务登记;
(四)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五)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的审批;
(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续签及登记备案等。第六条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附着物,抢建的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第七条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房屋的,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照本规定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八条征地拆迁补偿费应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和拖欠。集体土地征收调查摸底情况、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结果等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
第十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统一发布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900元/亩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不支付青苗补偿费。征收农民宅基地时,享受产权调换房屋所占的土地不予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四)征收企业或单位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本价给予补偿。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拆迁农民房屋,按照房屋类型、持有证照状况和成新状况等综合因素予以补偿。但产权调换部分的房屋,不支付补偿费,建新差价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
从中不难发现标准非常详细具体,按照不同的情况以及实际条件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很好的协调好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纠纷,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因此,蚌埠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来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应包括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搬迁费以及周转住房的安排等。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面积、房屋类型、地理位置、拆迁政策等。
另外,拆迁补偿款应专款专用,用于被拆迁人的重新安置和拆迁户的生活困难。同时,拆迁补偿款的使用情况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在实际操作中,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如果拆迁户对拆迁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
结语
本规定旨在加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本规定,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含整建制“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适用本规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辖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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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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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鲁辰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