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2021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户口迁出视为放弃宅基地吗,户口迁出相当于放弃宅基地。户口的迁出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无关,因为农村宅地基的所有权自始至终都是属于村集体的,因为农民拥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户口迁出相当于放弃宅基地。户口的迁出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无关,因为农村宅地基的所有权自始至终都是属于村集体的,因为农民拥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户口迁出不视为放弃宅基地,因为根据我国土地法有相关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说明国家并没有强制要求宅基地使用权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所以户口迁出之后是有权有偿放弃宅基地的。
一、户口从农村迁到城市后农村宅基地如何处理?
通常意义上来讲,城市户口是不能拥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耕地承包权的。但是这个定义关系是要根据户口的迁移关系和时间来决定,所以不是一句话能概括的,只能分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农村家庭户口中并没有全部迁入城市,还是留有一人或者以上户口存在的,是不会影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期内的耕地使用权的。一般来说,农村的宅基地是一户为单位的,原则上就是一户一宅,如果个人把户口迁出,但是妻子或者父母的户口还在农村,那么农村宅基地他们当然可以继续使用。农村承包地也是以户为单位的,如果还在承包期内将户口迁出去,承包期内是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原则,所以说即使迁出了,家人仍然可以耕种使用。第二种情况:就是全家迁入小城镇,而不是大城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可知,这种情况,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应该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现在非常鼓励城镇化,也就是说如果全家户口迁入的地方是县级以下的城镇,在本承包期内,是允许继承保留土地承包权,而宅基地,属于私有财产,当然可以继续使用。第三种情况:全家都将户口迁入了城市,成为了非农业户口,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当然会给予一定的补偿。而农村的宅基地暂时不会被收回,一直到房屋自然倒塌,村集体就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农村房屋在这期间不能翻新、重建、修缮等。
二、城镇居民是否能继承农村宅基地
城镇居民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因为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城镇居民愿意出售继承的房屋,可以出售给集体组织的成员。如果不愿意出售,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或扩建。当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集体经济组织将收回宅基地。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有权依法使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三、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1、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为外来人口落户;
2、未分到宅基地或者已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而消灭;
3、因子女结婚等原因分户而缺少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其他附属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户口迁出相当于放弃宅基地。户口的迁出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无关,因为农村宅地基的所有权自始至终都是属于村集体的,因为农民拥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已。
一、户口迁走了,老家的宅基地还有吗
转为城市户口后,只要老家的房屋还在,就可以继承房屋并“连带”使用宅基地。虽然农村户口变成城市户口,但在老家的房屋使用权不会变,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当户口性质发生改变后,不再属于老家那个集体经济的成员。所以,原则上讲,不再享有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权力。但是,农村宅基地虽然是集体的,但是地随房走,只要盖在宅基地上的房屋还在,就继续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但不再是该集体经济的成员后,在老家的房屋就不再允许翻新改造,只可维修利用。一旦房屋年久失修而造成倒塌或者废弃,该宅基地就会被集体经济收回。转为城市户口后只享有对宅基地上废弃建筑物的旧建筑材料的所有权,可以放弃,也可收拾变卖,但在农村老家的房屋便就此消失了。
二、农村户口迁出后宅基地怎样处理
农村户口迁出后当事人会丧失取得宅基地的资格,其依法使用的宅基地会被收归集体所有。农村的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农民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且只有本村集体成员才拥有使用权,如果不属于本村集体成员是不具备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所以户口迁出农村之后,就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归属权是有区别的,宅基地虽然属于村集体所有,但宅基地上的农房是属于村民自己所有。只要房子是属于村民的,那么房子所占用的宅基地依然归村民使用,但是如果房屋倒塌不存在了,宅基地将会被村集体收回。
三、农村宅基地两家可以换地吗
农村宅基地两家可以换地的。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宅基地的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法律分析:
1、户口迁出了,农村的宅基地还是在的,因为房屋是固有资产,房屋主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能够对房屋进行修建,处理的办法只有三种:
(1)推出宅基地获取一定的补贴;
(2)流转给他人,有人肯要你的房子,并且村集体可以分宅基地给他;
(3)等带房屋倒塌,宅基地被回收。
2、在相关规定下,如果户口已经迁出是不能够获得宅基地的,但是原来的房子还具有试用期,但是不具备修缮的权利,时间一长会有破坏的情况,最后因为这些房子有安全隐患而被集体收回。
3、自己户口迁出,父母户口仍在农村的,那么宅基地的试用期就在父母手里,“按照一户一宅”的使用原则,父母还是村集体的成员,他们依然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出资,让父母重新修建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衍生问题:
宅基地纠纷怎么处理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一、户口迁走了,老家的宅基地还有吗
1、户口迁走了,老家的宅基地还有。村民将户口迁到城镇后,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房屋属于村民所有,所以即使户口迁出的,仍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不允许翻新和重建。所以,户口迁出的继承人,一定要尽力保证老家的房屋不会因为年久失修而坍塌,虽然不能进行翻建,但是可以修葺,只要房屋不灭失,基本不会被村集体收回。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只有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才可以将宅基地进行买卖与转让:
1、转让人双方必须为村集体内成员;
2、转让必须经过村集体的同意;
3、转让人不再申请宅基地;
4、受让人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5、宅基地与房屋必须同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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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穆可清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