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时字画补偿标准,提起合法房屋被依法强拆需要手续程序有哪些,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
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9、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先行告诫说服。在强制拆除之前,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人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让房拆除。对确实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除。
2、全面保全证据。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除房屋前,应请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予以录像、照相、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且由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以防产生争议时备查。
3、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将被拆迁户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签名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损坏,更不能丢失。
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后跟踪。实施强制拆迁后,房屋虽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决了,还往往会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又形成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跟踪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1.行政机关首先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3.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的,应当向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一、小区房屋强拆后未完成赔偿可以起诉吗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房屋要被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先于公告,要求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相对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农村房屋强拆违法吗
强拆分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政府对被征收的房屋的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对强拆有明确规定,符合条件和程序的,强拆不违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强制执行。
三、强制拆迁的具体注意事项有哪些?
实施强制拆迁的具体注意事项是: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金钱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先行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予以强制拆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在征地拆迁领域中,最为重大的一个环节无疑就是对涉案房屋、土地的强拆、强征。
那么,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究竟应当如何强制拆除房屋呢?地方政府在对“裁执分离”的实践中又该如何去做呢?值得广大被征收人高度重视的问题,又有哪些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就此问题进行初步浅析……
我们假定涉案强拆决定是合法的,然后开始本文的探讨。
因为如果强拆决定本身就不合法,那么强拆行为再文明、正确也合法不了。
现在,人民法院针对某处房屋、土地下达了强制执行裁定,接下来,法院或者政府会怎么办呢?
首先解决一个谁去拆的问题,当然要么是法院去拆,要么是政府去拆。
关于法院这块儿,《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第228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这是一项一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出现场的执行程序中,强拆房屋自然也不能例外。
被执行人注意两点就行了:
其一,来强拆的人员必须出示证件;
其二,强拆的情况必须制作笔录并进行签字。
实践中那种几百人黑压压一大片来强拆却又不出示证件的,一看就是违法,不会是法院干的事儿。
第250条规定,“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这一段是说在司法强拆时,法院应当通知被征收人到场,这样后面才有在笔录上签字这一说。
实践中那些“偷拆”的,也是一眼违法,拆除房屋必须“大大方方”进行,不允许偷偷摸摸。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这一段的意思也很明确,一是强拆时要叫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到场见证,从形式上确保有代表其权益的人员在场。
(村委会就是代表并维护村民权益的自治性组织,居委会也一样)二是所谓需要签字的“有关人员”都要进行签字,确保强拆是在阳光下进行的。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
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实践中,一些地方会规定由公证机关介入对涉案房屋内搬出的财物当场进行清点、记录,以确保日后不产生纠纷。
而那些直接动用大型机械推平房屋,将大量财物埋压在废墟瓦砾之下的情形,从程序上就是明显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明文规定,要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详细工作预案。
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的发挥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
故此,另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是根据“裁执分离”原则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司法强拆”,政府又该怎么做呢?
其一,政府应当遵照前述《民事诉讼法》第250条的规定执行,出示证件及据以执行强拆的生效裁决文书,将被征收人及其家属清场,搬离财物并进行清点、记录,叫见证人到场并最后组织签字……全流程一个也不能少,否则就可能出人命。
实践中已多次发生清场不彻底导致被征收人或其他有关无关的人员被直接埋压在废墟之下致死或被铲车“铲死”的情形,这样的悲剧也只有严格依法实施强拆行为才能够彻底避免。
其二,遵照《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
譬如第43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征地拆迁领域通常不能适用这一例外情形)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指出,理论界对于这种“裁执分离”之下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可诉性等问题仍存在争议。
不过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在面临司法强拆时一定要首先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切不可作出“舍命不舍财”,主动往铲车底下钻等不理智行为。
同时,要及早将屋内人员及贵重物品清离,避免在强拆中损失扩大,更不要将金条、古董、字画之类的东西放置于待拆屋内,以免日后无法举证证明。
被征收人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强行阻挠司法强拆,是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其后果将会十分严重。
一、房屋被违法强拆怎么办
1、房屋被违法强拆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及时报警,敦促警察对非法强拆立案调查;
(2)摄影摄像,固定现场证据;
(3)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行政强制拆迁的流程是什么
行政强制拆迁的流程具体如下:
1、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3、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4、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拆房屋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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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韩锦伊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