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铁岭征地补偿标准文件,铁岭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如下: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
铁岭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这意味着具体的补偿费用会根据铁岭地区的区片综合地价来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此项补偿费主要是被征地农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产设施、水井以及其他附着于地表的各种附属设施。这些附着物的补偿款一般按照评估价格来计算,并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三、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指的是被征收土地上一季作物的产值。该款项会直接支付给具体的承包人,以补偿其因土地被征收而遭受的农作物损失。
总的来说,铁岭征地补偿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具体补偿金额会根据相关法规、政策以及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确定。如需了解更具体的补偿标准,建议咨询铁岭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征地补偿标准可能因时间、地区等因素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密切关注相关法规、政策的更新情况,以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动迁补偿标准如下: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房屋拆迁补偿 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补偿方式有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通俗点讲,货币补偿就是给你钱,产权置换就是给你换房子。这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己选择。动迁组会根据你房产证登记的面积,对房屋进行评估,得出房子的市场价。然后按照一定的公式来确定补偿款。如果你选择货币补偿,就直接拿钱得了;如果你选择面积标准置换,动迁组会按照补偿款的金额除以置换房屋的价格,算出你应该得到的面积。
国家在征收土地的时候,对人民使用的土地进行相应的补偿。这种补偿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实际征收的土地性质和土地的实际使用价值来决定。也就是说,不同的土地有不同的征收土地赔偿标准。在此,就为大家收集了铁皮棚征地补偿标准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铁皮棚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铁皮棚征地补偿标准是作为我国的其他附着物的征地补偿范畴,是根据实际的土地使用价值制定的。国家之所以这样规定征收土地标准是为了能够实现保障人民利益和实现工作效率的有效统一。对此,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不仅要政府工作的认真求实,还需要我们国人的配合。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八条折除违章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主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协议。
土地储备项目、市政建设项目的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优先就地安置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困特殊原因,无法就地安置的,实行易地安置,但应当征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意。
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不低于原房屋价值并且使用面积不少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接受拆迁人的安排。
第三十三条拆迁最低生活保障户中的住房困难户的房屋,拆迁人应当给被拆迁人安置不低于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原房屋建筑面积与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被拆迁人不承担产权调换差价款;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人承担所安置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第三十四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建筑结构形式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每年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参照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和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楼层、朝向、环境、使用率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
第三十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3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评估师以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抽签方式。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原评估结果有效的,鉴定费用由有异议方承担;原评估结果无效的,鉴定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
第三十七条房屋拆迁评估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为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房产管理部申请确认。
在房屋拆迁前,房屋产权已经发生转移,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
第三十九条拆迁公有住房,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产权后,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屋承租人购买公有住房后,取得房屋产权;
(二)房屋承租人没有购买公有住房,被拆迁人支付产权调换差价,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的,产权属被拆迁人所有。
第四十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5元。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5元。支付期限从搬迁之日起至回迁之日止。
拆迁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支付因搬迁发生的运输费和设备安装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拆迁人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涉及房屋装修的,由评估机构对装饰装修进行评估,由拆迁人按评估结果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给予补偿。
被折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电表、水表等设备迁装费用,由拆迁人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四十一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具体问题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折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勘察记录,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辽宁铁岭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
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
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
6、拆迁公告;
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
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
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11、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12、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
13、按规定与拆房施工单位签订拆房协议,并由拆房施工单位组织拆房;
14、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15、工程决算;
16、整理上报拆迁档案资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17、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契税减免等其它工作。
二、补偿决定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补偿决定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4)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选择情况;
(5)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已在银行专户存储的情况;
(6)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7)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8)其他事项。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工作的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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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汤锦怡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