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山东巨野农村老宅基地建房政策,山东巨野农村老宅基地建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宅基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
山东巨野农村老宅基地建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是宅基地建房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一户一宅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是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一户多宅和超标占地。
三、建房审批流程
农村村民在建房前,需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再报乡镇建设办公室进行审批。获得产权证书后,方可进行建设。这一流程旨在规范建房行为,确保建筑安全。
四、建筑标准与限制
农村宅基地建房需遵守相关建筑标准,如建筑面积、高度、用地等。同时,禁止在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有安全隐患的区域等特定区域内建房。这些标准和限制旨在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建筑安全,并维护农村生态环境。
五、非农户口建房限制
非农村户口的人员,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后,将不被允许进行建房。这一政策旨在防止非农户口通过购买宅基地进行非法建设,保护农村土地资源。
综上所述,山东巨野农村老宅基地建房政策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一户一宅、建房审批、建筑标准与限制以及非农户口建房限制等政策措施,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建筑的规范与安全。
一、山东省将率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宅基地和农房将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
4月,省里确定了省国土厅在不动产登记管理方面的职责,并批准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处。目前,不动产登记管理处正在加紧组建中,预计8月份组建到位。下一步,省厅将会同相关厅局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交流协调相关事宜。
不动产登记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据悉,山东省将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将农民房屋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率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二、山东农民自愿退宅基地将获补偿
从全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将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效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山东省将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鼓励农村合村并点,开展村庄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将挖潜节余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实现城乡土地要素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比重与2010年相比下降4.23%。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通过统一有形土地市场,按规定采取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探索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作价入股。依法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盘活闲置和低效土地。
今后将大幅提升园区(开发区)用地标准和要求,此前我省政策文件中,都只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等部分指标提出要求,而新的标准涵盖了准入门槛、投资强度、产值、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等。
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土地出让价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相关消息:
山东这13个县的农民可用耕地、宅基地抵押贷款
省政府原则上批复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批准山东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这就意味着,我省13个县(市、区)将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这13个县(市、区)分别是:平度市、沂源县、枣庄市台儿庄区、滕州市、东营市河口区、青州市、寿光市、汶上县、肥城市、乐陵市、武城县、沂南县、莘县。
一、山东省宅基地申请条件
只要符合以下六种情况的话,一般都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具体如下所示:
(1)想要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话,那么申请人就必须是属于农村户口,并且必须要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另外还需要常年居住在农村,名下必须没有属于自己的宅基地。
(2)若年轻人想要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话,申请人的年龄应该在二十周岁以上,还应该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并且应该是和父母已经分户居住了,才可以申请属于自己的宅基地。
(3)假如申请人的宅基地因为被国家征收了,导致自己没有了宅基地,这时就可以在当地重新申请一个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不过需要注意一下自己是否有申请以房换房的形式来得到相关补偿,假如有的话,那么则无法再申请宅基地。
(4)假如申请人因为受到洪灾或者是火灾等原因,导致自己的房屋出现了破损的话,那么就可以在原来的宅基地上重新建立房屋。
(5)假如申请人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破旧到无法居住的话,那么就可以在原来的宅基地上重新建立房屋。
(6)假如申请人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把自己的户口从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去了,但是后来又迁回来了,那么也是可以在当地申请属于自己的宅基地的。
二、莆田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的新政策有哪些
莆田市农村宅基地审批新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有效遏制“两违”行为,近日,莆田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农村住宅的组织、规划、用地、建设、审批流程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出台一系列措施。
1、限建区内允许“旧翻新”
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合理划定农村居民住宅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规定在禁建区内不得审批农村居民住宅;限建区内属于危房的,允许利用旧宅基地或闲置宅基地翻建,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适建区内居民可新建、翻建住宅。翻建的旧宅基地必须有合法权源资料或符合登记条件。
2、“一户一宅”不得超标
莆田市政府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标准,即农村居民新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且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即3人以下每户80平方米,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12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三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5米,二、三层每层层高不超过3.6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利用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居民住宅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层数不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申请住宅用地的,可按增加1人计算宅基地面积。
3、鼓励旧宅基地调整使用
对农村居民住宅使用承包地的,规定要求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归原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村(居)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当向原承包方支付土地补偿费,补偿费用不得低于我市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由村(居)委会收取,住宅小区的土地补偿费用由小区内的建房户分摊缴纳,个人建房的由建房户缴纳。另外,政府鼓励旧宅基地调整使用,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优先安排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为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多户联合建设多层和小高层住宅。
4、5个镇为审批权下放试点
莆田市将荔城区西天尾镇、城厢区东海镇、涵江区白沙镇、秀屿区埭头镇和北岸管委会东埔镇作为农村建房审批权下放乡(镇)试点。上述试点镇的村民因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可填写《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查,每个月依法召开一次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对申请材料和农村住宅建设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在15日内本村居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负责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审批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关批准书并放样验收。住宅验收合格后,村民可持相关审批材料和验收合格证明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通知还指出,除了西天尾等5个农村建房审批权下放试点镇外,其他(乡)镇目前仍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综上所述,关于莆田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的新政策,我们要注意,首先,政策中指出限建区内允许“旧翻新”,但是“一户一宅”不得超标,而且,政策中提出鼓励旧宅基地调整使用,这样可以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有效的利用。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申请农村宅基地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每户只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农民建设用地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土地管理地方法律规定,不得超过批准建设。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目前住宅影响乡村建设计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居民除了周围留下孩子外,其他孩子确实需要另立门户,只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
3、经主管部门批准,从地方迁入的农民没有住宅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定居,户籍转移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法律分析: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有:(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法律分析:
1、农村建房,是需要选择在宅基地上搭建,而不能在非宅基地上建房,如耕种地、草地,若是被发现这些违规行为,将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建房者将房子拆除,且该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建房者承担,因而要特别注意。
2、在一些靠近水源的位置,也是不能盖房子的。要知道,水源周边的地质都比较软,是不可用作地基的,即便是搭建好了住房,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是特别大的。同时,在水源的附件搭建了住房,也会对该水源产生较大的污染,影响使用。
3、建造住房,有必要根据相关的政策进行,如搭建的楼房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的面积,否则超出的那一部分,将会被勒令拆除,从而对整栋楼房的结构造成较大的影响,造成较大的损失。因而一开始就要做好规划,避免各种问题的发生。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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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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