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农村拆迁补偿办法,最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土地共分为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古楼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西山街道办事处。补偿标准:耕地:69600元 亩;菜地:7656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的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古楼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西山街道办事处。
补偿标准:耕地:69600元/亩;菜地:76560元/亩;果园:73080元/亩;茶园:73080元/亩;精养鱼池:76560元/亩;林地:62640元/亩;未利用地:4872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樊口街道办事处、泽林镇、新庙镇。
补偿标准:耕地:50400元/亩;菜地:55440元/亩;果园:52920元/亩;茶园:52920元/亩;精养鱼池:55440元/亩;林地:45360元/亩;未利用地:3528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花湖镇、杨叶镇、汀祖镇、燕矶镇、沙窝镇、碧石渡镇、杜山镇、长港镇。
补偿标准:耕地:45900元/亩;菜地:50490元/亩;果园:48195元/亩;茶园:48195元/亩;精养鱼池:50490元/亩;林地:41310元/亩;未利用地:3213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依照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的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五)使用国有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古楼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西山街道办事处。
补偿标准:耕地:69600元/亩;菜地:76560元/亩;果园:73080元/亩;茶园:73080元/亩;精养鱼池:76560元/亩;林地:62640元/亩;未利用地:4872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樊口街道办事处、泽林镇、新庙镇。
补偿标准:耕地:50400元/亩;菜地:55440元/亩;果园:52920元/亩;茶园:52920元/亩;精养鱼池:55440元/亩;林地:45360元/亩;未利用地:3528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花湖镇、杨叶镇、汀祖镇、燕矶镇、沙窝镇、碧石渡镇、杜山镇、长港镇。
补偿标准:耕地:45900元/亩;菜地:50490元/亩;果园:48195元/亩;茶园:48195元/亩;精养鱼池:50490元/亩;林地:41310元/亩;未利用地:32130元/亩。
一、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古楼街道 办事 处、凤凰街道办事处、西山街道办事处。 补偿标准:耕地:69600元/亩;菜地:76560元/亩;果园:73080元/亩;茶园:73080元/亩;精养鱼池:76560元/亩;林地:62640元/亩;未利用地:4872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樊口街道办事处、泽林镇、新庙镇。 补偿标准:耕地:50400元/亩;菜地:55440元/亩;果园:52920元/亩;茶园:52920元/亩;精养鱼池:55440元/亩;林地:45360元/亩;未利用地:3528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花湖镇、杨叶镇、汀祖镇、燕矶镇、沙窝镇、碧石渡镇、杜山镇、长港镇。 补偿标准:耕地:45900元/亩;菜地:50490元/亩;果园:48195元/亩;茶园:48195元/亩;精养鱼池:50490元/亩;林地:41310元/亩;未利用地:32130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即明拆迁律师(咨询热线:4006161660)。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综上所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征地和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征地补偿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法律分析:
鄂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是:根据土地原用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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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喻言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