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桥小区拆迁补偿办法,许昌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根据《许昌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第四条(一)征收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本批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共涉及二个征地区片: 1、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吴庄社区
根据《许昌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第四条
(一)征收土地综合补偿标准
本批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共涉及二个征地区片:.
1、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吴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征土地区片编号为41100200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114.4500万元/公顷(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101.250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13.200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2、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办事处金湾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征土地区片编号为41100201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92.5500万元/公顷(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79.350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13.200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水浇地为1.8000万元/公顷,菜地为.4.5000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办法
根据《许昌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第五条
(一)货币安置
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指导并监督被征地单位,依法依规分配被征士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
(二)留地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文件的规定,按6%的比例预留被征收土地,作为被征地单位发展第三产业建设用地。
(三)社保安置
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社保部门负责统-使用,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四)住宅安置
对因征地需拆迁的被征地农民住宅,市政府将按照城市建设规划新建农民住宅小区,妥善安置因征地被拆迁的农民住宅。
法律分析: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水浇地为1.8000万元/公顷,菜地为4.5000万元/公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许昌市涉及10个棚改项目,计划新开工安置住房5565套。据悉,本次下达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列入国家棚改计划,同时也作为各市县202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台账项目。所有项目应于2021年11月底前开工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一、许昌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征收土地综合补偿标准
本批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共涉及二个征地区片:
1、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吴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征土地区片编号为41100200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114.4500万元/公顷(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101.250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13.200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2、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办事处金湾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征土地区片编号为41100201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92.5500万元/公顷(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79.350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13.200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水浇地为1.8000万元/公顷,菜地为4.5000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一号地:位于原许昌市殡仪馆东侧、灞陵路西侧、帝豪路南侧、许继大道北侧。
二号地:位于灞陵路东侧、吴庄社区居民点西侧、帝豪路南侧、省第二地质勘查院北侧。
三号地:位于滨河路东侧、腾飞大道西侧、宏腾大道南侧。
四号地:位于腾飞大道东侧、金湾社区居民点西侧、金湾社区道路南侧、河南世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北侧。
五号地:位于河南世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东侧、金湾社区居民点西侧、金湾社区道路南侧、许昌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侧。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一号地:征收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吴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328公顷(农村居民点),一组集体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3421公顷(农村居民点),二组集体耕地2.0438公顷(水浇地)、其它农用地0.1342公顷(农村道路)、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829公顷(农村居民点),三组集体耕地4.8004公顷(水浇地)、其它农用地0.1387公顷(农村道路)、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636公顷(农村居民点),五组集体耕地0.9980公顷(水浇地)、其它农用地0.0332公顷(农村道路),七组集体耕地1.3735公顷(水浇地)、其它农用地0.0335公顷(农村道路),合计13.4767公顷。
二号地:征收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吴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组集体耕地0.6091公顷(水浇地0.1787公顷、菜地0.4304公顷)、其它农用地0.0269公顷(农村道路),六组集体耕地2.3259公顷(水浇地1.8987公顷、菜地0.4272公顷)、其它农用地0.0653公顷(农村道路)、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903公顷(农村居民点),七组集体耕地1.9686公顷(水浇地)、其它农用地0.0499公顷(农村道路),合计5.1360公顷。
三号地:征收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办事处金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五组集体耕地12.9565公顷(水浇地12.6200公顷、菜地0.3365公顷)、其它农用地0.6222公顷(农村道路),合计13.5787公顷。
四号地:征收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办事处金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集体耕地0.7920公顷(水浇地0.6705公顷、菜地0.1215公顷)、其它农用地0.0262公顷(农村道路),三组集体其它农用地0.5700公顷(农村道路0.0278公顷、晒谷场0.542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563公顷(农村居民点),合计1.4445公顷。
五号地:征收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办事处金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集体其它农用地0.9190公顷(晒谷场),三组集体其它农用地0.0204公顷(晒谷场),合计0.9394公顷。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
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指导并监督被征地单位,依法依规分配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
(二)留地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文件的规定,按6%的比例预留被征收土地,作为被征地单位发展第三产业建设用地。
(三)社保安置
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社保部门负责统一使用,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四)住宅安置
对因征地需拆迁的被征地农民住宅,市政府将按照城市建设规划新建农民住宅小区,妥善安置因征地被拆迁的农民住宅。
(一)征收土地综合补偿标准
本批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共涉及二个征地区片:
1、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吴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征土地区片编号为41100200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114.4500万元/公顷(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101.250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13.200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2、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办事处金湾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征土地区片编号为41100201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92.5500万元/公顷(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79.350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13.200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水浇地为1.8000万元/公顷,菜地为4.5000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安置补偿费是些什么费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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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姜晨安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