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青中线占地拆迁补偿,青岛市政府公布济青高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青岛市济青高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4336平方米农用地,补偿标准为63万元 公顷,补偿费总额为27 3168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为5 3515万元。安置方案包括拨付给村委会、调
青岛市济青高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4336平方米农用地,补偿标准为63万元/公顷,补偿费总额为27.3168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为5.3515万元。安置方案包括拨付给村委会、调整村留机动地和支付社会保障补贴6.5040万元。
法律分析
为了补偿修建青岛到济南的高速而占有农用地,现有青岛市济青高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拟征收地块位于西董街道上回村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为4336平方米,涉及农用地4336平方米,其中因地4336平方米。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2012-288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该宗地闪于第2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3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妆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7.3168万元。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滨州市物价局,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种类和数量,依据经有关各方面签字确认的《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为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5.3515万元。
二、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调,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1、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27.3168万元,由邹平县财政局拨付到西董街道上回村村委会,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2、由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征地补偿费拨付后对村留机动地进行调整。
3、邹平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0/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6.5040万元,由邹平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准一交性划入当了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批准后,邹平县人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委会制定村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经过协调和研究,拟定以下安置方案:一、按照山东省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拟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总额为27.3168万元,将由邹平县财政局拨付给西董街道上回村村委会,并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二、在征地补偿费拨付后,经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将对村留机动地进行调整。三、邹平县人民政府将按照1.0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6.5040万元,资金将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以办理村民入保事宜。以上为安置意见,希望能够顺利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问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2012-288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该宗地闪于第2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3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妆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7.3168万元。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滨州市物价局,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种类和数量,依据经有关各方面签字确认的《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为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5.3515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拆迁补偿方案的协商确定是拆迁过程中常见的一环。如果拆迁方给出的方案不符合被拆迁人的期望,被拆迁人可以先与拆迁方协商,若协商无果,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的话,被拆迁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拆迁补偿方案的协商、复议和诉讼是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常见维权途径。
法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拓展延伸
济青高速中线征地补偿方案出来了,农民能拿多少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内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因此,对于济青高速中线征地补偿方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评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地补偿的标准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用途、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综合评估,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实际损失和利益。因此,农民能够拿到的钱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济青高速中线的具体位置、用途、面积以及农民在征地中的具体损失和利益等。
根据媒体报道,济青高速中线征地补偿方案已经出来了,但是具体金额并未公布。我们建议农民在了解具体补偿方案后,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农民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寻求法律支持。
结语
拆迁补偿方案的协商确定是拆迁过程中的常见方式,但如果双方对于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高速征地近几年较多,那么济泰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对于这类问题,国家的有关法律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标准,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旧有的标准就会不符合社会的需求,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标准就会不断变更,从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国家对于济泰高速征地补偿有着详细的规定。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洛济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对于征地补偿这类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对此的关注力度是较大的,因为这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只要自己的符合相关的规定,办理好一定的程序就能获得征地补偿,但是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会存在差异。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政府文件执行,该宗地补偿标准为63万元/公顷,总额为27.3168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滨州市文件执行,本次补偿为5.3515万元。
法律分析
1、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2012-288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该宗地闪于第2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3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妆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7.3168万元。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滨州市物价局,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种类和数量,依据经有关各方面签字确认的《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为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5.3515万元。
拓展延伸
济青高速中线征地补偿协议: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济青高速中线征地补偿协议是一项旨在保护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该协议确保在征地过程中,农民能够获得合理、公正的补偿,以弥补他们因土地被征用而可能遭受的损失。协议明确规定了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和时间,并设立了监督机制,以确保补偿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这项协议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这一重要举措,我们能够更好地平衡城市化进程和农民利益,为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结语
济青高速中线征地补偿协议,旨在保护农民权益。协议确保农民获得合理、公正的补偿,弥补土地征用损失。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和时间明确规定,并设立监督机制,确保补偿及时准确。该举措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平衡城市化进程与农民利益,为农村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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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韦峰思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