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国道占地拆迁补偿标准,修国道占农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一、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1、征收一般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一定补偿。2、征收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
法律分析:
一、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1、征收一般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一定补偿。
2、征收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自行规定,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如果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国道占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
(1)耕地、菜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来计算,房屋方面由建设单位另行重建的,原宅基地无补偿。
(5)无收益的非耕地:没有补偿。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如果农作物可以收获则没有补偿。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进行收购或补偿。农田、水井、鱼塘、养殖场和通讯设施等按照实际情况补偿拆迁费。
3、安置补助费
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没有补偿。
4、房屋拆迁补偿
主要包括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房屋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价费则等于宅基补偿费与被拆迁房屋估价的总和。房屋拆迁的补偿既可以是货币的形式,也可以是换取新房的形式,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一、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1、征收一般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一定补偿。
2、征收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自行规定,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如果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国道占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
(1)耕地、菜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来计算,房屋方面由建设单位另行重建的,原宅基地无补偿。
(5)无收益的非耕地:没有补偿。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如果农作物可以收获则没有补偿。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进行收购或补偿。农田、水井、鱼塘、养殖场和通讯设施等按照实际情况补偿拆迁费。
3、安置补助费
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没有补偿。
4、房屋拆迁补偿
主要包括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房屋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价费则等于宅基补偿费与被拆迁房屋估价的总和。房屋拆迁的补偿既可以是货币的形式,也可以是换取新房的形式,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一、修建高速公路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二、修建高速公路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三、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市区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40000元/亩调整到46750元/亩,
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7200元/亩调整到43200元/亩,
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5250元/亩调整到41125元/亩,
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3350元/亩调整到38775元/亩。
各区域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补偿标准的一半。其中,市区I级区域由于目前执行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高于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原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地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另外,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下发给征收土地的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之后,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另外,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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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皮芮涵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