奓山房屋拆迁补偿,城市配套设施费征收规定武汉市,武汉市城市配套设施费的征收规定主要涉及申请流程、收取标准与使用范围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解答:一、申请流程城市建设配套费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向物价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完成
武汉市城市配套设施费的征收规定主要涉及申请流程、收取标准与使用范围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申请流程
城市建设配套费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向物价局提交申请材料。
经办人完成实地调查和成本监审,作出调查意见并提出初审意见。
物价局价格审议委员召开价格审议会议进行会审,上报县政府。
发放配套费。
二、收取标准与使用范围
收取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一般来说,配套费的收取标准会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类型和所需资金等因素来决定,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在武汉市,具体的收取标准需参照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这些设施是城市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收取配套费来筹集建设资金,有助于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武汉市城市配套设施费的征收规定包括明确的申请流程、收取标准与使用范围。这些规定确保了配套费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律分析:
一、武汉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东西湖区吴家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银湖街、将军路街、长青街、慈惠街、泾河街)100元/平方米;走马岭街、新沟镇街、辛安渡办事处、东山办事处、柏泉办事处50元/平方米;汉南区纱帽新城规划建成区、邓南街(含原水洪乡政府所在地)、湘口街(含银莲湖农场部所在地)、东荆街(含乌金农场部所在地)50元/平方米;蔡甸区蔡甸经济技术开发区100元/平方米;侏儒街、张湾街、永安街、大集街、奓山街、玉贤镇、索河镇、桐湖和洪北管委会50元/平方米;江夏区江夏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庙山、藏龙岛、大桥新区)100元/平方米;郑店街,五里界街,乌龙泉街,湖泗镇,法泗镇,金口街,山坡街、金水办事处,安山街,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50元/平方米;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含武汉临空经济开发区、武汉黄陂台湾农民创业园、汉口北商贸物流枢纽区)100元/平方米;天河街、滠口街、武湖街、三里镇、横店街、大潭原种场、祁家湾街(含土庙社区)、罗汉街(含研子社区)、六指街(含甘棠社区)、姚集街、长岭街(含石门社区)、李集街(含泡桐社区)蔡榨街、王家河街(含长堰社区)、蔡店镇、木兰镇、木兰山风景管理处50元/平方米;新洲区阳逻开发区(含阳逻街、双柳街)100元/平方米;辛冲镇、旧街街、徐古镇、潘塘街、三店街、凤凰镇、汪集街、李集街、仓埠街、涨渡湖街和道观河管理处50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收取。对学校教学用房、非盈利幼儿童园(托儿所)、医疗机构工作用房、社会福利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军事设施等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省政府规定给予减免、减征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免收、减收和缓收。
三、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中心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为80元/平方米;周边城区即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区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为40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复[2002]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今后将结合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
法律分析:一、武汉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东西湖区吴家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银湖街、将军路街、长青街、慈惠街、泾河街)100元/平方米;走马岭街、新沟镇街、辛安渡办事处、东山办事处、柏泉办事处50元/平方米;汉南区纱帽新城规划建成区、邓南街(含原水洪乡政府所在地)、湘口街(含银莲湖农场部所在地)、东荆街(含乌金农场部所在地)50元/平方米;蔡甸区蔡甸经济技术开发区100元/平方米;侏儒街、张湾街、永安街、大集街、奓山街、玉贤镇、索河镇、桐湖和洪北管委会50元/平方米;江夏区江夏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庙山、藏龙岛、大桥新区)100元/平方米;郑店街,五里界街,乌龙泉街,湖泗镇,法泗镇,金口街,山坡街、金水办事处,安山街,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50元/平方米;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含武汉临空经济开发区、武汉黄陂台湾农民创业园、汉口北商贸物流枢纽区)100元/平方米;天河街、滠口街、武湖街、三里镇、横店街、大潭原种场、祁家湾街(含土庙社区)、罗汉街(含研子社区)、六指街(含甘棠社区)、姚集街、长岭街(含石门社区)、李集街(含泡桐社区)蔡榨街、王家河街(含长堰社区)、蔡店镇、木兰镇、木兰山风景管理处50元/平方米;新洲区阳逻开发区(含阳逻街、双柳街)100元/平方米;辛冲镇、旧街街、徐古镇、潘塘街、三店街、凤凰镇、汪集街、李集街、仓埠街、涨渡湖街和道观河管理处50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收取。对学校教学用房、非盈利幼儿童园(托儿所)、医疗机构工作用房、社会福利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军事设施等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省政府规定给予减免、减征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免收、减收和缓收。
三、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中心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为80元/平方米;周边城区即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区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为40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复[2002]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今后将结合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
城市配套设施费征收规定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元调整为550元。
(一) 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元调整为550元。
(二) 征收面积和征收环节
按本市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0日内按证照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配套费征收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根据实际测绘住宅面积,按已缴费的标准对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按规定应缴纳配套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环节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第二次缴纳配套费的标准与第一次一致。
(三) 低容积率住宅项目征收面积核定
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规定,对于容积率低于1.0的住宅项目,统一按1.0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四) 缴纳配套费所需提交材料
缴纳配套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总平面图;
4、配套费缴纳项目表。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范围:城区征收对象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开发边界,涉及4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乡镇征收对象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镇规划区,市直国营农(林、渔)场、旅游风景区(含排湖风景区)比照建制镇征收。
第三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标准:主要是明确了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为计征依据,统一了过去按计容建筑面积计征的分歧,更方便了配套费的核缴。
第四条,主要是明确了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原则。如配套费使用范围、执收主体等,城区项目配套费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级配套费由镇政府代为征收并专项用于镇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明确了配套费免收范围。依据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借鉴武汉城市圈城市配套费管理办法,同时考虑省政府营商环境考核导向,“修订稿”明确了八类免收配套费对象,分别是: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市政公用设施;镇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
法律分析: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二)住宅项目市政公建配套建设。 市政配套设施包括住宅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相关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电、供气接入等市政公 用设施建设、居住区集中绿化。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项目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 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公益性室内菜市场等内容。(三)在优先确保住宅项目配套前提下,可以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二、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征收标准从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430元调整为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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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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