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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陵城区楼房拆迁补偿,陵城区明年大拆迁地段:今日楼房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25 11:16:2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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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陵城区楼房拆迁补偿,陵城区明年大拆迁地段, 德州陵城区发布2022年1号和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共涉及安德街道、边临镇、于集乡,包括12个村庄的土地,计亩。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 安德街道孙大汉村、芦家坊

德州市陵城区楼房拆迁补偿,陵城区明年大拆迁地段:今日楼房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德州市陵城区楼房拆迁补偿,陵城区明年大拆迁地段

      德州陵城区发布2022年1号和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共涉及安德街道、边临镇、于集乡,包括12个村庄的土地,计亩。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


      安德街道孙大汉村、芦家坊村、范家村、


      边临镇孙连娥村、闫庄村、范桥村


      6个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陵征补公告〔2022〕1号


      根据陵城区人民政府决定,为陵城区城镇建设的需要,拟征收安德街道孙大汉村、芦家坊村、范家村、边临镇孙连娥村、闫庄村、范桥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陵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安德街道、边临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陵城区人民政府安德街道孙大汉村、芦家坊村、范家村、边临镇孙连娥村、闫庄村、范桥村6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地块1、2、3、4、5、6拟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德州市陵城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54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一


      位于安德街道孙大汉村、芦家坊村。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孙大汉村征收土地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沟渠公顷、有林地公顷、果园公顷);芦家坊村征收土地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农村道路公顷、沟渠公顷、有林地公顷、果园公顷)。


      地块二


      位于边临镇孙连娥村、闫庄村、范桥村。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孙连娥村征收土地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闫庄村征收土地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设施农用地范桥村征收土地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


      地块三


      位于安德街道芦家坊村、范家村。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芦家坊村征收土地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农村道路公顷、有林地公顷),范家村征收土地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农村道路公顷、有林地公顷)。


      地块四


      位于安德街道芦家坊村。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农村道路公顷、沟渠公顷、坑塘水面公顷)。


      地块五


      位于安德街道芦家坊村。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


      地块六


      位于安德街道芦家坊村。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农村道路公顷、沟渠公顷、有林地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74号)公布的德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I、I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2万元/公顷、90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陵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陵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四、安置意见


      经安德街道孙大汉村、芦家坊村、范家村、边临镇孙连娥村、闫庄村、范桥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


      由安德街道、边临镇政府和安德街道芦家坊村、孙大汉村、范家村、边临镇孙连娥村、闫庄村、范桥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安德街道芦家坊村、孙大汉村、范家村、边临镇孙连娥村、闫庄村、范桥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三)社保安置。


      征收土地按照 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万元。由德州市陵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安德街道孙大汉村、芦家坊村、范家村、边临镇孙连娥村、闫庄村、范桥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5日),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陵城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陵城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


      安德街道时庄村、刘玉台村、李鸣岗村、边临镇乔庄村、于集乡张西楼村、付家庙村6个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陵征补公告〔2022〕2号


      根据陵城区人民政府决定,为陵城区城镇建设的需要,拟征收收时庄村、刘玉台村、乔庄村、张西楼村、付家庙村、李鸣岗村6个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陵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安德街道、边临镇人民政府、于集乡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陵城区人民政府安德街道时庄村、刘玉台村、李鸣岗村、边临镇乔庄村、于集乡张西楼村、付家庙村6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批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2、3、4、5、6、7、8、9、10、11、12、13、14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均位于陵城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德州市陵城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鲁政土字〔2021〕54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一


      位于安德街道时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农村道路公顷)。


      地块二


      位于安德街道时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农村道路公顷)。


      地块三


      位于安德街道时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农村道路公顷)。


      地块四


      位于安德街道时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农村道路公顷)。


      地块五


      位于安德街道时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农村道路公顷)。


      地块六


      位于安德街道时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


      地块七


      位于安德街道时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


      地块八


      位于安德街道时庄村、刘玉台村。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时庄村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农村道路公顷、沟渠公顷);刘玉台村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


      地块九


      位于边临镇乔庄村、于集乡张西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乔庄村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农村道路公顷);张西楼村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农村道路公顷)。


      地块十


      位于于集乡张西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农村道路公顷、沟渠公顷)。


      地块十一位


      于边临镇乔庄村、于集乡张西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乔庄村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张西楼村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农村道路公顷、沟渠公顷)。


      地块十二


      位于于集乡付家庙村。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沟渠公顷)。


      地块十三


      位于于集乡付家庙村。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沟渠公顷)。


      地块十四


      位于边临镇乔庄村、安德街道李鸣岗村。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乔庄村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沟渠公顷);李鸣岗村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农村道路公顷、沟渠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74号)公布的德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II、I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6万元/公顷、90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陵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陵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四、安置意见


      经安德街道时庄村、刘玉台村、李鸣岗村、边临镇乔庄村、于集乡张西楼村、付家庙村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


      由安德街道、边临镇政府、于集乡政府和安德街道时庄村、刘玉台村、李鸣岗村、边临镇乔庄村、于集乡张西楼村、付家庙村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安德街道时庄村、刘玉台村、李鸣岗村、边临镇乔庄村、于集乡张西楼村、付家庙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三)社保安置。


      征收土地按照 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万元。由德州市陵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安德街道时庄村、刘玉台村、李鸣岗村、边临镇乔庄村、于集乡张西楼村、付家庙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5日),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陵城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陵城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二、陵城区几年内全部搬迁

法律分析:目前在市的政府公开网站上,涉及陵城区域的征地批准材料都暂时还没有进行公示。一般来说,如果是否要拆迁,征收补偿方案会由政府安排专家论证后,予以公布在政府的网站的。房屋征收补偿具体补偿款需要根据具体的拆迁规定。拆迁公司根据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或被拆迁人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来说。1、房屋补偿费为补偿已开发房屋所有人的损失,按已开发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折算,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为补偿被拆迁房屋户主临时居住或寻找临时住所时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提取文件,每月对被拆迁房屋户主人口给予补助。3、激励奖金补偿费用被拆除,入住者积极协助房屋拆除或不要求主动放弃部分权利的服务迁移到郊外或拆迁安置住宅单位,拆迁房屋补偿费用的各种标准,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作为确定成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变更。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2023陵城区几年内全部搬迁

法律分析:目前在市的政府公开网站上,涉及陵城区域的征地批准材料都暂时还没有进行公示。一般来说,如果是否要拆迁,征收补偿方案会由政府安排专家论证后,予以公布在政府的网站的。房屋征收补偿具体补偿款需要根据具体的拆迁规定。拆迁公司根据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或被拆迁人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来说。1、房屋补偿费为补偿已开发房屋所有人的损失,按已开发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折算,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为补偿被拆迁房屋户主临时居住或寻找临时住所时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提取文件,每月对被拆迁房屋户主人口给予补助。3、激励奖金补偿费用被拆除,入住者积极协助房屋拆除或不要求主动放弃部分权利的服务迁移到郊外或拆迁安置住宅单位,拆迁房屋补偿费用的各种标准,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作为确定成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变更。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陵城区规划

法律分析:山东省将县域村庄大体分四类,此次陵城区也不例外。主要为:

1、集聚提升类,主要是现有规模大的中心村;

2、城郊融合类,主要是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村庄;

3、特色保护类,主要是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资源丰富的村庄;

4、搬迁撤并类,主要是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2023年陵城区几年内全部搬迁呢

法律分析:目前在市的政府公开网站上,涉及陵城区域的征地批准材料都暂时还没有进行公示。一般来说,如果是否要拆迁,征收补偿方案会由政府安排专家论证后,予以公布在政府的网站的。房屋征收补偿具体补偿款需要根据具体的拆迁规定。拆迁公司根据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或被拆迁人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来说。1、房屋补偿费为补偿已开发房屋所有人的损失,按已开发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折算,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为补偿被拆迁房屋户主临时居住或寻找临时住所时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提取文件,每月对被拆迁房屋户主人口给予补助。3、激励奖金补偿费用被拆除,入住者积极协助房屋拆除或不要求主动放弃部分权利的服务迁移到郊外或拆迁安置住宅单位,拆迁房屋补偿费用的各种标准,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作为确定成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变更。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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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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