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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花钱办事”退费纠纷法院不受理,这是把矛盾纠纷推给社会吗: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14 21:00:0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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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花钱办事”退费纠纷法院不受理,这是把矛盾纠纷推给社会吗,6月4日,“法治日报”刊发案例《花钱为孩子办入学未果,起诉要求退还办事费?法院:驳回!》,烟语君读来,觉得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如此处理方式,并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定

天山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花钱办事”退费纠纷法院不受理,这是把矛盾纠纷推给社会吗: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天山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花钱办事”退费纠纷法院不受理,这是把矛盾纠纷推给社会吗

6月4日,“法治日报”刊发案例《花钱为孩子办入学未果,起诉要求退还办事费?法院:驳回!》,烟语君读来,觉得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如此处理方式,并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定分止争立法目的,更是没有发挥出诉讼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作用,甚至是在转移司法职责、激化社会矛盾。



基本的案情是:周某为了让孩子进入重点高中,将9万元交给史某用于处理关系,但迟迟没办妥入学手续。史某一直未按约定退还款项,周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要求退还9万元办事费。

法院认为,周某系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非法目的,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故驳回了周某的起诉。

法院如此处理,合适吗?托人花钱办事,事情没有办成,钱究竟该不该退?按老百姓的想法,办事不成退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却是标准不一,裁判争议极大。

有的法院按照民事法律规定中的不当得利情形判决返还,还有的法院还曾经依照已经作废的《民法通则》判决返还的同时,出具司法处罚决定书予以惩戒的;还有的法院干脆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的不予受理。

事实上,这类“花钱找关系”请托他人达到正常途径无法实现目的的行为,无论判决支持不支持款项返还,都会陷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好的结果。

如果判决返还了,等于支持了原告乃至社会“花钱找关系”的不良风气,而且还提供了达不到目的还能通过诉讼要回钱的司法保护;如果判决不予返还,或是干脆驳回起诉、不予立案审理的话,不等于保护了被告利用各种名义收取钱财,进而是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排除在法律解决途径之外,任由这些矛盾激化,甚至可能演变成恶性事件吗?

对于这种“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非法目的,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都是非法”的民事活动,真的在民事诉讼中无法处理,非要排除在“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法院诉讼审查处理之外吗?非也!

司法处理的民事行为,本来就有合法与非法的区别,哪有规定非法行为就不予受理的规定?无论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司法实践中,违章违法建筑、无牌无证驾驶车辆、没有资质参与施工建设、各种商业主体虚假宣传非法放贷等等,不都是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处理吗?怎么到了“花钱找关系”的纠纷,就要排除在法院民事案件审理之外呢?

仔细分析“花钱找关系”办事的本身就会发现,其中也是包括了多种情形,比如请托的事项涉及违规,或是违法,或是犯罪,亦或是只是认知错误的需要找专业人士提供帮助而已。针对以上情形,法律其实都是规定了具体的处理规则和法律渠道的,并非没有处理规定,只是需要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分别给出处理方式罢了。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可见,即便“花钱找关系”中涉及诈骗等犯罪线索需要移送侦查,也只造成诉权暂时性的阻却,而非永久地剥夺其诉权。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即便构成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构成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是存在民事责任后果的。

其中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再次,按照“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参考案例,内容就是一起父母为高考分数不够的子女花钱找关系而被骗的案例。

法院不仅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了,而且判决认为,尽管原被告请托关系不合规,有害社会公平、教育秩序而无效,但也不能放任犯罪分子基于家长的信任而屡屡得逞,故“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两被告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应当按照其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对于史某某的补充责任。鉴于两原告在整个事件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两被告承担责任的数额。”,判决“”两被告赔偿两原告各35600元,且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案例详见《“请托他人办事不成”如何处理?人民法院案例库提供了可退款的参考案例》点击蓝字可阅读)

按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的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明明“人民法院案例库”有类案的“参考案例”,为何上文中的法院,还是以“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周某的起诉”?

最后想说的是,老百姓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无论是民事的还是行政的,都是基于对于法律对于司法的信任,想着走法律渠道理性平和的解决纠纷的。老百姓之间的经济民事纠纷,如果都合法合规,还有必要找法院解决吗?

上文中的分析可见,无论是法律规定的处理情形,还是最高法院审核公布的参考案例,“花钱找关系”都是可以作为司法案件处理的。法院的一句“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不法请托行为法律不予以保护,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将案件乃至背后的纠纷拒之门外,又让老百姓如何处理此类纠纷?真要等到自力救济、武力解决?



法院一句“裁定驳回起诉”,自己确实少了一个案件的审理,但以此类推的话,凡是涉及合同内容违法、民事目的违法的案件,都一律不立案处理?作为人民法院,应该认识到司法渠道是当事人最后无奈的选择、社会稳定最后一道防线的道理,尽量不要拒绝裁判,否则还需要发挥定分止争、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作用?

希望以后不要再见到这种“花钱找关系”纠纷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例了!

注:本文系“烟语法明”原创文章

二、法院退费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应退回原告一半的案件受理费。自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法院就应给原告退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三、民事案件被驳回律师费退不退

民事案件被驳回律师费是不退的。


按照行业惯例是不能退的,律师一旦受理这个案子,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委托手续,律师的工作已经开始了。无论这个案子最后是以什么形式结案的,判决或者调解或者撤诉,案件结果是好是坏,都不退律师费。除非案件败诉是由于代理律师的失误,那么视情节严重程度退费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就是,案件一开始,律师就跟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好,如果案件后续撤诉律师代理费退一点,那也是可以的。除此之外,不存在退律师费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退费纠纷如何解决?

教育机构退费纠纷解决途径,可向教育局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培训机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学员有退费权利。选择培训机构需注意背景、合同规范,保留付款凭证。若培训机构不退费,可协商或提起诉讼要求退款和赔偿。即使无单据,机构也不能随意扣钱。

法律分析

一、教育机构退费纠纷找谁解决

找教育局投诉,培训班不退费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学员有选择放弃学习的权利,培训机构在合同中规定不能退费是“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培训机构和学员之间可以有约定,但约定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学员或家长提供缴费依据和书面材料,他们可以协调退费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二、选择教育培训机构要从3个方面规避风险

1、签约前,了解清楚培训机构的背景、师资力量、企业信用等情况;

2、要求培训机构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培训机构的违约责任、退款条件等;

3、保管好预缴培训费的付款凭证及收款收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三、培训机构不退钱怎么办

培训机构违反你们最初订立的协议,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以解决:

(一)与该机构协商退款,双方做出各自的让步减少诉讼带来的时间还金钱成本上的消耗。

(二)达不成协议的,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表明该机构违约给你带了的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该机构退还你的定金或者学费,并且可以要求其赔偿一些违约金。

(三)你没有了单据,机构退款但是扣钱的行为并不合理,即便是你没有了单据,但是该机构肯定也有你交款的证明,并不能因为你丢失单据而扣钱。

结语

合理维权,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我们的责任。教育机构退费纠纷可向教育局或消费者协会投诉,法律明确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剥夺学员退费权利。选择培训机构时,了解背景、签订规范合同,并保管付款凭证,可规避风险。如遇机构不退款,可与其协商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即便没有单据,机构扣款也不合理。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法律支持,维护您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四十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五、法院退费一直没退怎么处理

法院退费一直没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联系法院:首先,可以联系法院相关部门或者工作人员,了解退费情况和处理进度。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联系,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信息,以加快处理进度;


2、律师代理:如果自己联系无果,可以考虑寻求律师的代理服务。律师可以帮助您与法院沟通,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以加快退费进度;


3、投诉或申诉:如果法院退费一直未退,可以向上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监察机关等投诉或申诉。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或申诉,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信息,以促进退费进度;


4、走法律程序:如果以上措施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采取法律程序处理。可以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要求法院退还相关费用,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采取法律程序需要具备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法院退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合法:退费申请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的规定,例如符合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权益、行为等要求。如果申请不合法,可能会被法院驳回或者拒绝受理;


2、退费事由:退费申请需要有充分的退费事由,例如因为诉讼请求被撤销、判决作出后终审裁定撤销等原因导致的费用退还。如果没有充分的退费事由,法院可能不予受理或者拒绝退费;


3、证明材料:退费申请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例如退费申请书、身份证明、费用收据、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材料。如果证明材料不充分,法院可能无法受理或者无法及时处理;


4、申请期限:退费申请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具体期限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而定。如果超过申请期限,法院可能无法受理或者拒绝受理。


综上所述,退费申请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如果退费申请被拒绝或者未能及时处理,可以采取上述的处理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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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阮梓航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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