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字,动迁安置协议几人签字,动迁安置协议应由财产所有人全部签字。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在拆迁协议上亲自签名,同时要求所有共有人签订方可有效。一、企业拆迁协议上
动迁安置协议应由财产所有人全部签字。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在拆迁协议上亲自签名,同时要求所有共有人签订方可有效。
一、企业拆迁协议上谁签字有效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协议一般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不仅法定代表人可以签字,而且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签字。但企业拆迁前,拆迁部门应当与企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企业属于法人组织,协议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共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无需同一居民签字。
二、拆迁协议可以代签吗?需要本人签吗?
一般不可以的。拆迁协议书上应为被拆迁方即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亲自签名才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被征收人。
三、拆迁需要哪些人签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一般动迁安置协议几人签字
动迁安置协议应由财产所有人全部签字。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在拆迁协议上亲自签名,同时要求所有共有人签订方可有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协议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有哪些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
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
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有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拆迁安置协议是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进行签订,而且被拆迁方是需要由财产所有人全部签字,只要签订成功意味着此协议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签订时就一定要看清楚,知晓里面的条款,这样才能保障到拆迁行为可以顺利进行下去。
拆迁协议上有名字就是被安置人。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物权设立以登记为准,所以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谁名下的,所有权归谁。如果没有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1、正常情况下,动迁协议是不可能改变姓名的,除非和动迁组内部关系很好。2、如果动迁协议按照合适的方法变更了名字,那么等整个小区房子竣工以后,到交易中心办理各家产证,产证名字应该与动迁协议姓名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动迁协议需要所有权人、共有人和使用人签字确认,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进行房屋动迁时,动迁协议是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之一。根据规定,动迁协议需要所有权人、共有人和使用人签字确认。其中所有权人指的是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共有人则指的是与所有权人共同拥有房屋的人员,使用人指的是非房屋所有人和共有人但在房屋中居住或者使用的人员。动迁协议的签署是为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有权人和共有人一旦签署动迁协议,就表示他们同意出售房屋,并接受政府的补偿标准,并放弃对闲置土地的土地收益权的要求。因此,所有权人和共有人需要仔细阅读动迁协议并确定其中的权益内容,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使用人签署动迁协议,主要是为了确认自己在动迁过程中的权益。动迁过程中,使用人的权益需要得到保障,他们有权要求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和安置。因此,签署动迁协议也是为了保障使用人的权益。总的来说,动迁协议需要所有权人、共有人和使用人签字确认,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动迁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如果不是所有权人、共有人和使用人都签署动迁协议会怎样? 如果不是所有权人、共有人和使用人都签署动迁协议,则涉及到协议的效力问题。如果其中某个当事人未签署,那么该当事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并且该当事人对协议内容也不能产生约束力。如果某个当事人对动迁协议的内容存有异议,则需要重新协商和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动迁过程中,动迁协议需要所有权人、共有人和使用人签署,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签署动迁协议后,各方应该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并确定其中的权益内容,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如果某个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存有异议,则需要进一步协商和达成一致意见,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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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字,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成立及生效问题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汪宸光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