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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汨罗市农村房屋改造政策: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27 18:38:0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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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汨罗市农村房屋改造政策,汨罗市农村房屋改造政策主要包括危房改造和旧房翻新两方面。以下是对相关政策的详细解读:一、危房改造政策改造原则:危房改造执行“三最两就”原则,即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

汨罗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汨罗市农村房屋改造政策: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汨罗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汨罗市农村房屋改造政策

汨罗市农村房屋改造政策主要包括危房改造和旧房翻新两方面。以下是对相关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危房改造政策

改造原则:危房改造执行“三最两就”原则,即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并采取就地、就近重建翻建的改造方式。

改造对象: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各阶段的改造对象包括五保房、低保房、困难房以及一般户的一级、二级和三级危房。

补助标准: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有明确规定,如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等。补助资金必须根据危房等级和农户贫困状况划分补助档次,避免“平均”或“普惠”现象。

申请条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属于农村危房摸底时统计在册的危房户等条件。已建有安全住房、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以及无居住房屋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二、旧房翻新政策

翻新对象:农村旧房翻新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自己拥有的宅基地和房屋。

翻新条件:申请人必须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并拥有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屋证书。不属于村中供养的五保户、贫困户及残疾家庭等,或拥有其他住房的,以及家庭人口虽多但住房不属于危房的,均不可申请宅基地翻新改建。

翻新流程与权益保障: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应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同时,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总的来说,汨罗市农村房屋改造政策旨在改善农村居民的住房条件,保障其居住安全。危房改造和旧房翻新政策均明确了申请条件、补助标准及实施流程,以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和受益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汨罗市投资优惠政策

一、行政性收费优惠:所有相关行政事业性规费及服务性收费,第一类项目,按项目基建投资额的2.2%收取;第二类项目按项目基建投资额的3.0%收取。第一二类项目,不要求供电供水部门进行管网改造的,免收管网改造费用;审批阶段,公安环保卫生劳动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实行零收费。

二、土地使用优惠:第一、二类项目,经批准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租赁地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从兴办之日起5年内免缴本地政府收取的土地年租金和土地收益金;租赁地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从兴办之日起3年内免缴本地政府收取的土地年租金和土地收益金。

三、税收优惠与财政金融扶植:第一类项目,企业正式投产后,生产经营税收按实征收,在优惠期内给予财政奖励。第一年度按实际入库的地方固定收入奖励100%,第二年度奖励80%,第三年度奖励50%。第二类项目,企业正式投产后,生产经营税收按实征收,在优惠期内给予财政奖励。第一年度按实际入库的地方固定收奖励80%,第二年度奖励50%,第三年度奖励30%。

三、湖南农村旧房翻新政策

法律分析:湖南农村的旧房改造工作,是从全省脱贫攻坚大局出发,通过精准核实农村中的存量危房,通过完善相关评议制度,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对于农村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深度贫困户的住房安全问题。

对于以上四类补助对象的补助标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户均补助标准为2.45万元,而具体到市县,当地应当加大财政投入,通过资金整合,在原则上户均不得少于2500元,用于提高以上四类重点对象的补助标准,并适当支持其他贫困农户实施旧房改造,并根据农户的贫困程序以及具体的改造方式,实施差异化补助,对于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和无投工投劳能力的特别贫困户要实施住房兜底保障。

大力推进危房加固改造,原则上经鉴定属于C级危房的必须实施加固改造,并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除险加固。各地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优先保障危房加固改造指标。由于这项工作对于政策性和技术性的要求比较高,各地可以县为单位,采取统一加固改造的方式,对于整个乡镇或村实施同步改造。

此外,在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建房面积,不得出现因建房而加深贫困度的现象,对于人均居住面积要有严格的限制,原则上1人户35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人均18平方米,乡镇应与危改对象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承诺建房不超面积、入住2年之内不扩面加层和新房建成3个月内拆除旧房等内容,未履行承诺的应退回补助资金。

旧房改造以农户自愿为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村级主管部门初步审核,之后层层上报至乡镇、县级主管单位,各部门接到申请后都需要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复核,并落实三级公示制度,确保扶贫资金能够真正地用到实处。

法律依据:《湖南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一)改造任务。

2017年全省完成16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完成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12.97万户(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至2019年基本完成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

(二)补助标准。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只支持4类重点对象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户均补助标准为2.448万元(含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扶贫专项资金)。市州和县级财政应加大财政投入,加强资金整合,原则上每户配套不少于2500元,用于提高4类重点对象补助标准和适当支持其它贫困户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根据贫困程度和改造方式,实施差异化补助,对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极弱的深度贫困户实施住房兜底保障。

四、湖南农村房屋征收补偿

因地方、地段不同,标准也有所不同,以下仅供参考,具体咨询当地拆迁办。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他合法依据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然后由拆迁人与每一个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价格,结合被拆迁人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人数较少,并且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被偿金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前条规定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分户评估,应当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分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另行确定房源。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人应将安置情况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差价。换房屋的价格由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拆除非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八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镇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因拆迁造成的相邻房屋、道路、绿地、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毁损、残缺的,应当无偿修复或货币补偿。

新补偿标准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注:以上内容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不适合集体土地上的补偿规定。)

五、今年岳阳市房屋拆迁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1年岳阳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政策规定》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岳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对房屋合法性认定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复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认定。被拆迁人对认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以合法性认定公示结果为依据,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按认定公示的合法住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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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宋悦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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