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与房屋性质有关系吗,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拆迁法律关系首先是由表现为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及房屋拆迁单位作为一方,必须接受拆迁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管理,这种行政管理行为不必征得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同意,是一种单方行为。在
拆迁法律关系首先是由表现为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及房屋拆迁单位作为一方,必须接受拆迁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管理,这种行政管理行为不必征得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同意,是一种单方行为。
在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即产生,规定,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的拆迁行为只要符合拆迁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进行,所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实际上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
因此,从法学角度来看,拆迁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导的法律(在行政管理机关与相对人的一方面而言),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而言,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二重属性。
一、怎么判断是不是商业拆迁
要判断是不是商业拆迁,就要弄清商业拆迁与公益拆迁的区别,首先,在法律关系方面来说,公益拆迁是一种受公法调整的上对下的法律关系,由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具体行政机关主导;而商业拆迁则是一种由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不得对这类拆迁行为进行干预。其次,对于公众来说,面对公益拆迁时,公众没有话语权,只能接受拆迁行为。当然,公益拆迁的进行应当以对公众进行合理补偿安置为必要条件;商业拆迁由于没有政治力量的参与,是一种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公众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拆迁行为的实施,而在补偿安置方面也强调公众与开发商之间的自由议价。
二、征地拆迁流程
1、颁发拆迁许可证
对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这件事来说,杨明明律师表示这是相关方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相应基础。因此来看,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相关文件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需要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补偿协商
拆迁布告发布后,就意味着进入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的洽谈阶段,这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经过洽谈已经达成了拆迁补偿安顿协议,在拆迁布告规则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法和补偿金额、安顿用房和安顿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法和过渡期等事项,需要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洽谈达到一致意见,两边最终签定拆迁补偿安顿协议。
4、进行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到拆迁补偿安顿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子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顿的裁决,房子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别的人民政府裁决。
拆迁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拆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拆迁当事人在拆迁民事活动中意思表示是自由的,拆迁人不能强迫被拆迁人接受其主张和意志,这是拆迁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拆迁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也不存在强迫命令的关系,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只能就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问题及相关的事宜进行协商,并在达成拆迁协议后由双方依协议的约定履行。
2、拆迁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即人身关系,拆迁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是拆迁当事人在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过程中形成的关系,而这种关系不具有人身关系[1]的内容,因此拆迁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3、拆迁民事法律关系是典型的双务法律关系。所谓双务法律关系是指对当事人双方均产生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正是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他方的义务又是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正是如此,拆迁人只有给被拆迁人给予安置或者补偿之后,才能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被拆迁人只有在接受了拆迁人对其的安置和补偿之后,才能搬家腾地,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交给拆迁人拆除。双方的权利是对等的,当然也有被拆迁人放弃安置或者补偿的,但这只是个别现象。
4、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拆迁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拆迁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他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只要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拆迁民事权利的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
5、拆迁民事法律关系在拆迁法律关系中处于从属的地位,拆迁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均受制于拆迁行政法律关系。这是与拆迁行政法律关系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地位相关联的。
拆迁房的性质有三种情况:(一)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迁,动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二)因重大市政工程而动迁,政府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正规商品房;(三)因征收农村土地,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安置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1.房屋拆迁当事人
房屋拆迁当事人是拆迁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人不得成为拆迁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被拆迁人限定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而把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排除在外。对所有人范围的界定也作了改变,取消了过去的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拆迁人的基本权利是根据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但法律或者法规规定不得拆除的房屋除外。拆迁人的基本义务是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还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是依法获得补偿、安置。另外,被拆迁人可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专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拆迁人的基本义务是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是承租被拆迁房屋的人。房屋承租人的基本权利是可以依法要求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要求被拆迁人或拆迁人对自己进行安置。如果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另外,房屋承租人可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专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承租人的基本义务是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001年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予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权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凡参与拆迁的人均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拆迁单位
拆迁单位是拆迁工作的实施者,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组织。根据建设部1991年7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规定,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对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房属于征地拆迁中的安置房,其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不能随便买卖。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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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苗海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