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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合同政府不履行怎么办,政府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今日拆迁补偿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30 16:32:4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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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合同政府不履行怎么办,拆迁合同政府不履行的处理办法: 1、拆迁合同政府不履行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

拆迁合同政府不履行怎么办,政府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今日拆迁补偿在线咨询

一、拆迁合同政府不履行怎么办

拆迁合同政府不履行的处理办法: 1、拆迁合同政府不履行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可向政府申请按照合同先前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由违约方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假如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来解决。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可以先复议。拆迁补偿协议是由房屋的所有人做为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签订的,这属于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协议的内容属于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到上一级的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比如是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不履行的,可以到县政府或者是市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但是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复议。下列事项即是不可申请行政复议: (1)执行刑罚的行为; (2)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3)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4)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3、可以到法院起诉。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就包含其中,因此行政相对人还可以到法院起诉。下列是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行的对案情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充分的了解案情、准确的把握案件的脉络之后,应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法规政策,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文件,之后向复议机关的法制科处申请。 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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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对政府拆迁补偿不满意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商、谈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房屋拆迁补偿,一般是通过评估来确定,补偿项目一般包括房屋补偿费,安置费,过渡费,搬迁费等。 一、如果认为拆迁补偿不满意,要提高拆迁补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没有谈拢补偿之前,一定不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字,后面就无法再进行维权。 其次、收集好证据和材料。主动收集拆迁方发布的文件材料和保存好房屋的证件手续,比如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房屋测量单,分户评估报告,房产证、土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再次,跟拆迁方协商谈判,学习征地拆迁法律知识,分析征收方的违法行为,为进行补偿谈判增加筹码,争取谈判提高拆迁补偿。 最后,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建议主动采取措施,走法律程序维权争取。 二、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可采取的法律手段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拆迁补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拆迁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一般是房屋征收部门。 对房屋征收部门的拆迁补偿决定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行政诉讼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当事人因补偿决定不服而提出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般情况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即,当事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一般情况下,被告是房屋征收部门。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不配合政府拆迁会怎样

被拆迁人不配合政府拆迁时政府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行政机关可以予以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四、拆迁协议拆迁办不履行怎么起诉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流程提起诉讼: 一、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持相关材料提起诉讼 1、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处理 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是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处理。 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因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拆迁办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而不是诉该补偿决定违法,因此,案件的性质是民事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处理。 2、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办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3、应当提交的诉讼材料: (1)民事起诉状及其相应份数的副本:载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被告的身份信息(名称、住所等)、诉讼请求、基本的事实与理由。 (2)相关的证据及其副本:如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等。 (3)原告的身份信息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 (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立案 1、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立案: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垫付案件受理的诉讼费用。 三、庭前准备与诉讼材料的送达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4、调解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 四、审理与判决 1、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视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2、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适用的程序,在审理期限内完成对案件的审理,并出具相应的裁判文书: (1)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即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民事调解书; (2)原告(即发卡行)决定撤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准予撤诉; (3)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判决欠款人按时还款的,应制作民事判决书; (4)被告下落不明或无法同被告取得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 4、人民法院将裁判文书送达给原告和被告。 若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的,判决书将在送达15天后生效;调解书自送达之日生效;裁定书自送达10天后生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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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拆迁合同政府不履行怎么办,拆迁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怎么办

投稿:祁艺艺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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