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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怎样补偿,怎样补偿房地产拆迁:今日拆迁补偿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30 15:39:2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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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怎样补偿,关于拆迁补偿,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以下规定: 一、拆迁可以得到的补偿款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计算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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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怎样补偿

关于拆迁补偿,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以下规定: 一、拆迁可以得到的补偿款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计算依据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房屋拆迁补偿价,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3、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 4、房屋拆迁安置费,等于搬迁补助费加,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加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加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5、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四、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三)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怎样补偿房地产拆迁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积极配合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拆迁补偿款怎样缴税

一、拆迁补偿款怎样缴税 具体缴纳的税款如下: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3、印花税 由于印花税属于列举征收,而搬迁补偿协议不在列举范围内,此搬迁补偿收入也可以暂不缴纳印花税。 二、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三、拆迁补偿费的内容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4、被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企业厂房拆迁后,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可以取得相应的补偿款。那么这些补偿款要怎么缴税呢? 1、对于房屋拆除的应纳增值税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适用税率;含增值税收/1.03*适用税率。即:应纳增值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适用税率-含增值税收入/1.03*适用税率=(0-2000)*0.11-0.13=0.089(元)。 2、对于土地及附着物拆除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 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时: (1)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可抵减金额=可抵扣进项税额+支付的土地成本或土地出让金+支付的青苗费、树木费等绿化费+缴纳的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000-1500)*0.06-0.12=(元)。 (2)当取得的全价款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时,则按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减金额: (3)可抵减金额=全部价款-(支付的土地成本或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其他费用(如青苗费、树木费等绿化费)+缴纳的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剂-(2000-1500)*0.06-0.12)=.33(元)。 (4)以上两种情况下计算的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金额相等。 3、对纳税人因旧城改造等原因而重新购置房产的,在确定是否属于不得抵扣的旧房改造支出时,可按以下方法进行确定: 以转让方式购置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其购入房地产所支付的契税计入财产原值; 以作价入股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其购入房地产所支付的契税计入投资性房地产价值; 以融资租赁形式购买不动产的纳税人,其购进不动产所支付的契税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征地拆迁补偿怎样规范?

规范征地拆迁补偿程序应做到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后逐级上报;调查工作要细致;完善告知听证程序;补偿、安置要到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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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拆迁怎样补偿,商品房70年到期后拆迁怎样补偿

投稿:卫茹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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