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长清马山拆迁补偿,长清老城区改造规划,法律分析: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峰山路,西至规划路,南至中川街,北至沙河南路、具体范围详见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二、征收部门、 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长清
法律分析: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峰山路,西至规划路,南至中川街,北至沙河南路、具体范围详见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二、征收部门、 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长清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长清诚誉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山东振堃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三、征收期限、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 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23日 签约期限: 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23日 四、征收补偿安置 按照《中川街北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峰山路,西至规划路,南至中川街,北至沙河南路、具体范围详见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二、征收部门、 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长清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长清诚誉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山东振堃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三、征收期限、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 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23日 签约期限: 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23日 四、征收补偿安置 按照《中川街北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方案,本次拆迁安置工作的拆迁范围为:马山镇全域保护拆迁安置范围内符合安置政策的安置人员。据了解,本方案目前涉及32个村,先期搬迁3个村。安置房盖好后,32个村村民全部住进新楼房。安置区位置:拟确定马山镇郭庄村、中义合、马东村、大河东村为安置区位置,安置区位置以规划意见为准。拆迁安置奖励分为以宅院为单位的单户奖励(仅有宅基地无房屋不作为宅院)、以村为单位的拆迁安置集体组织奖。房屋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无房屋产权证以拆迁安置工作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房屋面积超过260的,不予认定。在单户奖励方面,仅有宅基地无房屋的不享受此奖励。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房屋腾空拆除时限为45天,在前20天(截止当日24:00)签订协议并房屋腾空拆除的每户奖励30000元;在第21天到第35天签订协议并房屋腾空拆除的每户奖励20000元;在第36天到第45天签订协议并房屋腾空拆除的每户奖励10000元;逾期不再享受单户奖。本次拆迁安置工作中暂时不需要拆迁的村,每户签订协议后奖励10000元,另外20000元待房屋腾空拆除时兑现到位。房屋及地上物补偿政策:以户为单位,原有房屋与安置房面积施行抵顶的原则,抵顶顺序: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以原有房屋面积与安置房面积抵顶后的剩余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一类房屋(主要指砖混楼房、砖混平房)900元、二类房屋(主要指砖木结构)600元、三类房屋(主要指简易结构)300元、空余宅基地面积200元。安置房为低层及小高层,抵顶标准为40人,抵顶不足部分按照砖混结构补偿标准交款。对宅院内除房屋外所有附着物按5000元户标准予以一次性包干补偿。安置房户型原则上分为四种43、86、126、172的小高层;40、80、120和160的低层住宅楼。按照人均建筑面积40(小高层为43)的标准确定安置房面积。放弃安置的,根据放弃的安置房面积、按照成本价1800元予以一次性补偿。过渡安置费:拆迁过程中如需过渡安置,过渡安置费按照500元月人标准执行,单人户按照600元月的标准执行。先期发放6个月,以后按季度执行。安置过渡期暂定36个月。若逾期不能回迁,过渡安置费双倍发放。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律师解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参考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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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济南长清马山拆迁补偿多少钱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唐仪黛
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