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拆迁安置别墅补偿,民法典的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是什么,《民法典》规定了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和义务。财产代管人应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权益。代管人需保护财产不受侵害,支付失踪人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代管人若故意或过失导致财产损失,需承担赔
《民法典》规定了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和义务。财产代管人应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权益。代管人需保护财产不受侵害,支付失踪人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代管人若故意或过失导致财产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变更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财产,对侵害行为提起诉讼。代管人拒不履职或丧失能力,法院可裁决变更代管人。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1)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结语
财产代管人是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负责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财产代管人应当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并承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代管人有责任保护失踪人财产不受侵害,采取必要措施保管财产并防止损毁。同时,代管人应依法支付应付费用,如赡养费、管理费等。如代管人不履行职责或侵犯财产权益,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变更代管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人选范围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公民或者有关组织。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现行立法只是明确了可以担任财产代管人的范围,但并未就该范围内的主体之间在担任财产代管人的先后性上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法律分析: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这里的代管就是暂时的看管,比如若失踪人之前有债务,在债务到期时,代管人必须用失踪人的财产来还债。相反,若有人欠失踪人的钱,代管人也可以以失踪人的名义要求他还款。若失踪人有另外一些费用需要交纳,比如税,代管人还必须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替失踪人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民法典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是:
1、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
2、宣告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民法典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妥善管理失踪人财产,维护其权益。代管人需保护财产不受侵害,支付相关费用。如代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代管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财产,对侵害行为提起诉讼。代管人应支付税款、债务等费用。债权人可向代管人请求清偿,拒绝支付可诉诸法院。如代管人不履职、丧失能力或侵害财产权益,可申请法院变更代管。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1)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结语
财产代管人是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负责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财产代管人应当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并对失踪人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代管人应保护失踪人财产不受侵害,采取必要措施保管财产、防止损毁,并可代表失踪人提起诉讼。同时,财产代管人有义务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债权人可向代管人请求清偿债务或提起诉讼。若代管人不履行职责或侵犯失踪人权益,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代理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代理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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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王惠依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