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青苗拆迁补偿标准,依据聊城征地补偿标准本轮补偿有哪些调整,东昌府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后的Ⅰ、Ⅱ、Ⅲ区片价格分别为7万元/亩,5.8万元/亩和5万元/亩,较上一轮价格(6万元/亩、4.8万元/亩、3.8万元/亩)上涨幅度分别为16.7%
东昌府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后的Ⅰ、Ⅱ、Ⅲ区片价格分别为7万元/亩,5.8万元/亩和5万元/亩,较上一轮价格(6万元/亩、4.8万元/亩、3.8万元/亩)上涨幅度分别为16.7%,20.8%和31.6%,平均增幅20%,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其余县(市)区综合地价调整后调整后Ⅰ、Ⅱ、Ⅲ为6万元/亩,5.5万元/亩和5万元/亩(除冠县外,冠县为5.8万元/亩,5.3万元/亩和5万元/亩),平均上涨幅度均超过28%。该成果可以充分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利益,体现被征地农民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
一、土地征收的法规依据
1、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法律主观:参照适用《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征地补偿是国家对于征地住户的经济赔偿,那么,山东聊城征地补偿标准2018有哪些,征地补偿标准对于当地居民来说,就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的发展状况来制定的,所以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会随着地域经济的差异而存在较大的不同。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对于山东聊城征地补偿标准2018有哪些的问题,当地有关机关会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原则上是本区片范围内实施征地的规定价格。根据相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应每2-3年更新一次,逐步提高。据聊城市国土资产评估中心陈科长介绍,聊城市现正在实施的为2012年调整成果,到2015年底满3年。本轮征地区片范围基本和上一轮一致,局部进行了微调。本轮东昌府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后的Ⅰ、Ⅱ、Ⅲ区片价格分别为7万元/亩,5.8万元/亩和5万元/亩,较上一轮价格(6万元/亩、4.8万元/亩、3.8万元/亩)上涨幅度分别为16.7%,20.8%和31.6%,平均增幅20%,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其余县(市)区综合地价调整后调整后Ⅰ、Ⅱ、Ⅲ为6万元/亩,5.5万元/亩和5万元/亩(除冠县外,冠县为5.8万元/亩,5.3万元/亩和5万元/亩),平均上涨幅度均超过28%。该成果可以充分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利益,体现被征地农民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以上就是对于山东聊城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问题的回答,对于许多人来说征地补偿就是自己经济的一次腾飞,许多暴发户就是征地补偿的住户,所以对于征地补偿,相关单位还是做好引导工作,妥善的处理好补偿款,不仅有利于自己的长期发展,还有利于自己生活水平的提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为45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0%。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如下处理:
一、市政、公益事业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
凡属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绿地、广场、道路、桥梁等公益项目)的房屋拆迁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属以上企业等单位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不予补偿,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凡属整体搬迁的单位,其安置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二)工业、商贸流通和集体企业的房屋拆迁,视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进行补偿。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房屋按其重置价结合成新价予以补偿;以出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政府有偿(按原出让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结合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给予补偿,其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价以补偿。凡属整体搬迁又确需重建的,政府在土地、规费等方面予以扶持。
(三)凡公益事业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不再进行评估。
二、经营性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
凡属房地产开发经营、招商引资等市场经营性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拆迁人应按《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房屋,区位价补偿部分划归财政,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部分归被拆迁单位。被拆迁单位确需重建的,政府在土地,规费等方面予以扶持。
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一)凡属市政、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的房屋拆迁的,按照鲁土用字〔1999〕22号《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lt;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gt;的通知》规定的低限予以补偿。
(二)对在合法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除按上述规定补偿,由村委会依法安排宅基地;无法再行安排宅基地的,执行《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三)对于经营性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必须在办理土地征用、出让手续后,按《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凡属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迁,不予补偿。
五、凡本意见未涉及到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仍按《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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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谈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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