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拆迁怎么补偿的,同一个区相邻街道,拆迁政策不同怎么办,在我国目前的实际的拆迁工作中,同一拆迁范围内补偿标准不一样的情况是很多的。有时候,拆迁人遇到最后一两户态度强硬的被拆迁人时,为了不耽误项目的建设,做出一定的让步,补偿标准有所提高,也
在我国目前的实际的拆迁工作中,同一拆迁范围内补偿标准不一样的情况是很多的。有时候,拆迁人遇到最后一两户态度强硬的被拆迁人时,为了不耽误项目的建设,做出一定的让步,补偿标准有所提高,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建议你与后签协议的人沟通一下,了解他们的补偿内容,看给他们的补偿内容是否没有给你,如果比较明显的不合理,你可以找拆迁办说理去,因为政府的拆迁政策应该一致,不能让听话的人吃亏。
一、房屋拆迁的注意事项
1、要坚持依法拆迁
房屋拆迁涉及的农民人数和补偿资金都比较多,在安置时也存在着地基位置、房屋层次、座向及面积等问题,每个环节都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农民最敏感的。如果在拆迁户的房屋面积、补偿金额等问题上稍有差错,农民就会指责谩骂,拒绝拆迁,甚至还会集体上访。因此,坚持依法拆迁是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唯一的正确选择。
2、要做到合理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在补偿价格上,由于每个拆迁项目都有其特殊性,选用拆迁政策的同时往往会带来二个具体问题。一是补偿的价格标准远远低于实际交易价格或群众的心理承受力;二是补偿的标准大大高于群众的心理要求。因此,在拆迁中要坚持合理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补偿标准过高的,可采用推选其他较合理补偿价格的安置方案,以确保补偿政策的合理性。过低的,可通过奖励等办法来调节补充其不足部分。在安置方式上,为满足不同类型拆迁户的要求,一般应尽量采用多种安置方案,供拆迁对象自由选择,同时拆迁人认为最可行的安置方案,可在政策中予以倾斜。另外,在实际拆迁中还必须考虑困难户的特殊情况。如对经济特困户,可通过公房安置的办法予以解决;对人口多原用地面积少的困难户,采有保底的办法,允许他们补交土地使用费后,增加安置用地面积。
3、要注意把握工作主动性
拆迁房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经常会发生矛盾,因此,作为拆迁人应始终把握拆迁环节中的主动权。一是在付款方式上,对规定的补偿费,做到签订协议后先付一部分,待房屋搬迁并经拆迁人验收合格后再全部结清;二是在奖励费的设置上,可对按时签订拆迁协议和搬迁的给予奖励;三是在政策制订上,可通过会审、论证、试算、分析、比较等方法,以确保制订的政策内容全面、细致、可操作性强;四是要保证安置新房的质量,保证拆迁户对拆迁工作的信任度。
4、要有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程序
拆迁房屋涉及一大批拆迁户,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农民群众最看重“眼见为实”,因此,决不能搞“暗箱”操作,必须采取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程序。对房屋丈量和评估后补偿价格情况应及时予以张榜公布。对丈量和评估后的房屋情况,在经得当地干部和群众代表同意后,也可向外公布。此外,对安置新房的落实,须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抽签。把握了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公正、公平、公开程序,拆迁工作就会赢得拆迁户的信任,为拆迁协议的签订和房屋的搬迁奠定扎实的基础。
5、要加强拆迁政策的宣传、培训
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操作业务培训。拆迁前必须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操作技能。要向拆迁户广泛宣传有关拆迁政策,特别是要做好解释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可以通过列举典型拆迁例子的办法,使拆迁户真正理解拆迁政策,从而变被动心理为主动心理,更好地配合拆迁工作的开展。
在进行拆迁程序时也是需要对拆迁的款项和金额进行确定的,那么在确定拆迁相关事宜时也是需要经过各方面的协商才可以,同时在执行拆迁程序时也是要按照国家的规定的标准去执行的,如果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任何的违规行为后也是可以通过投诉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法律主观:街道办事处没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客观:《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陈女士家住xx村,在该村临国道有“住改非”性质的门店,并在门店后方是自家用于居住的住房,宅基地面积200余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为160平米左右。今年年初开始随着该县新农村改造进程的逐渐开展,陈女士所在xx村的隔壁村也就是xx村已经拆迁完毕,xx村的村民朋友们自然对xx村的拆迁事项也是很关注的,尤其是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安置标准方面,因为两个村紧邻,同样拆迁的话待遇应该都差不多,提前了解清楚也能尽早开始规划拆迁后的生活。
据陈女士等xx村的村民打听了解,xx村此次拆迁不论补偿安置方式还是补偿安置标准方面都非常让人满意,所以xx村的拆迁工作开展的就比较顺利。首先拆迁方给予xx村的被拆迁人每平方米8000元的货币补偿,待回迁安置房修建好后,原来的被拆迁仅支付1300元左右的价格就可以认购安置房,每个被拆迁人可认购60平米的回迁安置房,这还不包括安置补助费和拆迁奖励费等额外费用。不但xx村的村民感到分外高兴,包括陈女士在内的xx村村民心想如果补偿方式和标准也和xx村一样的话,他们也是很满意的,还有人说xx村和xx村将会回迁安置到一个小区。
一转眼两个月的时间就过去了,负责xx村拆迁事项的工作小组开始进场开展前期的预备工作,在xx村村委会告示栏张贴了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可就是这一份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让xx村的村民们大失所望,根据安置补偿方案,xx村能得到的货币补偿仅仅是xx村的三分之二,明显低于周边商品房市场价,并且安置房屋的地点也不是原址回迁,而是在一个交通不便利的偏远地段。以上种种和xx村村民所预期的相差甚远,也难以让村民们满意,村民们不明白,凭什么两个村相隔如此之近,为什么拆迁补偿差这么多呢?
陈女士和其他xx村的村民来到当地拆迁工作组询问此事,但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说之所以xx村和xx村的补偿标准不同,主要是因为两个村属于两个不同的街区,管辖的街道也不同,所以补偿标准不一样是正常的,安置补偿方案是按照上级政策制定的,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还劝村民赶快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如果俞期不签还会错失拆迁奖励金。
法律主观:一)《规定》明确了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房屋人为被拆迁人。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算。(二)农村 房拆迁补偿 标准分为三种情况: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 货币补偿金 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土地使用权 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如果具备易地建房条件,应当按下列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或居民点范围内 申请宅基地 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3.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如果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按照条中规定的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但是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迂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制定并公布。(三)《规定》明确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以相关部门具体规定为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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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萧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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