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株洲装修补偿政策,株洲市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株洲市产权交换式补偿:一、株洲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
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
一、产权交换式补偿;
二、货币补偿。
株洲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株洲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株洲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株洲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株洲市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株洲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
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以上就是对株洲市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问题的回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二十九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法律主观:1、房屋补偿费: 房屋补偿费或叫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 被拆迁房屋 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法律客观: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材料成本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八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协议应当规定货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拆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双方还应当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积、差价结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订立协议。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被拆迁房屋的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不足下列标准的,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补偿:一类区砖混结构:13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2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100元/平方米;二类区砖混结构1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000元/平方米;三类区砖混结构11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0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900元/平方米;其它类区砖混结构1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9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800元/平方米;上述房屋类别按株政发(2003)22号文中关于城市(镇)住宅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划分。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按《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格》作为补偿依据。第三十条拆迁住宅房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无法改善自身居住条件的被拆迁人和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实行保障最低居住水平安置。其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低于下列标准的(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面积),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应当增加面积安置。具体安置办法为:被拆迁房屋在一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在二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在三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在其它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由拆迁人分别按同类型房屋45平方米、50平方米、55平方米和60平方米的补偿价值标准提供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予以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登记为准。已改变房屋用途的,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第三十二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三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第三十四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和公证提存。(一)产权不明晰无人管理的房产及附属物;(二)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的,或继承人不明确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五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拆除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用。搬迁补助费用为每次400元,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搬迁补助费。拆除生产、经营用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开支支付搬迁补助费。第三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三,但每户每月最少不低于300元。拆迁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2000元每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八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月。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拆迁人或者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自行安排周转房的,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的2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的3倍支付。(二)由拆迁人安排周转房的,除另有约定的外,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的2倍支付。
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材料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八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协议应当规定货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拆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双方还应当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积、差价结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订立协议。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被拆迁房屋的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不足下列标准的,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类区砖混结构:13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2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100元/平方米;
二类区砖混结构1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000元/平方米;
三类区砖混结构11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0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900元/平方米;
其它类区砖混结构1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9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800元/平方米;
上述房屋类别按株政发(2003)22号文中关于城市(镇)住宅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划分。
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按《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格》作为补偿依据。
第三十条拆迁住宅房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无法改善自身居住条件的被拆迁人和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实行保障最低居住水平安置。其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低于下列标准的(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面积),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应当增加面积安置。具体安置办法为:被拆迁房屋在一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在二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在三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在其它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由拆迁人分别按同类型房屋45平方米、50平方米、55平方米和60平方米的补偿价值标准提供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予以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登记为准。已改变房屋用途的,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二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
第三十四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和公证提存。
(一)产权不明晰无人管理的房产及附属物;
(二)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的,或继承人不明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拆除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用。搬迁补助费用为每次400元,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除生产、经营用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开支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三,但每户每月最少不低于300元。
拆迁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2000元每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月。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拆迁人或者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自行安排周转房的,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的2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的3倍支付。
(二)由拆迁人安排周转房的,除另有约定的外,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的2倍支付。
法律分析:一、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地补偿标准的10%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二、征地补偿标准(见附件1)。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水浇地、旱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 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市本级地类补偿标准(见附件2),各县市地类补偿标准(见附件3)。
三、市本级征地补偿区域设立一个区片。各县市征地补偿区域划分为两个区片(见附件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株洲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近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项目的通知》。涉及到株洲市区、县棚户区租赁补贴等,株洲将开工建设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2933套,市区13526套,其中天元区4132套,荷塘区1966套,芦淞区2755套,石峰区3516套,云龙示范区1157套。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其中: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
1.5的面积置换等;
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
3、其他的搬迁奖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的县市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不同的,这要看具体的地点而定,另外对于耕地还要补偿青苗费,或是土地上的建筑物也纳入范围之内,国家征地一般都是按照流程进行,您可以登录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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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邹丽言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