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百姓补偿标准,老百姓不同意拆迁怎么办,当老百姓不同意拆迁时,应首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在此基础上,可以与拆迁方进行协商、寻求法律援助、参与听证会等多种途径来解决问题。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面临拆迁时,老百
当老百姓不同意拆迁时,应首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在此基础上,可以与拆迁方进行协商、寻求法律援助、参与听证会等多种途径来解决问题。
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面临拆迁时,老百姓应首先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例如,国家对于拆迁的补偿标准、安置政策等都有明确规定,老百姓可以据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与拆迁方进行协商
在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老百姓可以与拆迁方进行协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双方可以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寻求达成共识的解决方案。
三、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与拆迁方的协商无果,老百姓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咨询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在必要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拆迁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四、参与听证会
在拆迁过程中,通常会举行听证会,以听取各方意见和诉求。老百姓可以积极参与听证会,向相关部门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听证会是一个重要的平台,可以让老百姓的声音被更多人听到,进而促进问题的合理解决。
综上所述:
当老百姓不同意拆迁时,应首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在此基础上,可以与拆迁方进行协商、寻求法律援助、参与听证会等多种途径来解决问题。在整个过程中,老百姓应保持冷静和理性,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政府拆迁老百姓不同意,需协商处理。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在老百姓不同意拆迁的情况下,如果确实是为了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拆除,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与拆迁人一定的补偿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遇到房屋拆迁,如果补偿不合理,我们通常可以用到这样一些维权方式。一是听证,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发布并征求意见时,我们可以申请听证,提出维权意见。二是评估报告复核和鉴定,在收到评估报表后,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三是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四是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五是信访,如果通过行政救济途径和法律救济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的,那么还可以通过信访来维权。建议大家选择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2、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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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桂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