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农村拆迁补偿,黑龙江密山市征地补偿标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8日
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征收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征收土地补偿同地同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所在行政辖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办法所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及当地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直接用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征地区片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进行划分,区片边界原则上应当与村行政界线相协调。
第四条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测算编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区域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平衡。
第五条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求关系、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每2年至3年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调整一次,经市(地)政府(行署)审核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同时报省政府备案,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经公布实施,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降低。
第六条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即征地补偿费,根据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土地面积进行核算。
第七条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当地政府要根据当地城镇社会保障水平,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等社会保障问题。当地政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测算的额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单独计算。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册农业人口并依法享有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
第八条被安置人员数量即征收土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数量确定。被安置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在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农民中来确定。
第九条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或附着物的,对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给予补偿。青苗补偿标准由市(地)政府(行署)根据当地农业生产水平、农产品物价水平等情况的发展和变化组织制定,报省政府备案。地上附着物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确定的城镇村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和住房安置,或由市(地)政府(行署)作出具体规定。对市(地)、县(市)政府(行署)依法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抢种、抢栽、抢建的青苗或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20%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照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审定批准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及时组织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等相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对需要在城镇落户的被征地农民,应及时为其办理在城镇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将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延伸到被征地农民。
第十六条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将征地补偿支出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筹集、划转、拨付等项工作,确保保障资金及时到位,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到社会保障、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并进行补偿安置登记,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一折通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变更登记手续。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对征地补偿费用发放不到位的,或者社会保障措施未落实的,不得强行征地。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免费向被征地农民提供有针对性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为用地单位吸收被征地农民劳动就业创造条件。用地单位应尽可能设定和安排一定岗位,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年限应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一条对被征地农民不愿意离开原集体经济组织,并且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机动地的,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用机动地调剂,征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机动地的,可与自愿接受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农民置换土地。
第二十二条当地确实无力为因征地而导致全部失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及接受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等安置单位意见的前提下,可由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统一组织,实行异地安置,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费支付给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面积达不到安置一个人口数量要求的,可以采取货币补助安置的办法,将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费支付给个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自愿自谋出路不再要求其他途径安置的,可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的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和监督,保证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足额发放到位、安置落实到位;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使用土地补偿费。对截留、挪用、占用或延期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构成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2008年12月31日)报批征收土地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省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
征收土地审批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
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省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征地机构,加强管理,完善征地工作制度,加强征地事务工作队伍的廉政勤政建设,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加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前的宣传组织工作,公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做好群众解释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第二十八条涉及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11〕51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黑山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35000元/亩;建设用地:35000元/亩;未利用地:28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大虎山镇、新立屯镇、八道壕镇、镇安满族乡、小东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32000元/亩;建设用地:32000元/亩;未利用地:256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太和镇、芳山镇、白厂门镇、胡家镇、无梁殿镇、英城子乡、半拉门镇、绕阳河镇、新兴镇、大兴乡、常兴镇、四家子镇、段家乡、励家镇、姜屯镇、薛屯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30000元/亩;建设用地:30000元/亩;未利用地:24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4006161660),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其他税费: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二)征收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三)征收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四)征收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五)征收鱼池,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六)征收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七)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征收耕地,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二)征收园地、鱼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三)征收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四)征收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被征收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土地征收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告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单位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农用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应当参照城镇基准地价,由建设单位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适当补偿。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乡村兴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对被占地者应当给予安置补助费或者安排被占地农户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人员在村办企业就业,也可以采取调剂土地的方法解决。
2023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补偿问题发生纠纷的解决方法如下: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2、要有明确的具体被告,必须能够明确指出何人为对方当事人;3、准备证据材料,具体如下:(1)起诉书;(2)证据材料;(3)原告身份证以及证明被告的资料;(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4、带上诉讼费,到法院立案庭立案。综上所述,有关部门进行征地的需要向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证件,告知当事人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征地。【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主观: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一般是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播种的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进行补偿; 四、其它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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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苗南涛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