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天津市农村拆迁政策是怎样的,1、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牵头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该项工作按照总登记的模式开展,以村为单位进行调查,
1、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牵头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该项工作按照总登记的模式开展,以村为单位进行调查,实行房地统一调查、统一测绘。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前发布有关通告,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查清每一宗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查明历史情况和现状,完成界址认定,并按照1∶500的测绘精度进行解析法测绘,对每一宗土地进行编码,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依据。
2、调查结束后,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一并受理房地登记申请、一并公告。公告无异议的,应当一并登记发证。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一并申请房地登记,同时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和房屋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权属来源证明等登记要件。
(二)权属审核。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一并进行权属审核。
(三)公告。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房屋权属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土地、房屋登记公告应当在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张贴,同时在《天津日报》等市级主要报刊刊登,并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发布。
(四)登记发证。对于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3、历史上由乡镇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土地、建设、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的有关用地、建设的证明材料,均可作为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的依据。
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在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及房屋的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具体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登记应当提交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用地及批准建设文件。已取得相关用地批准手续或已办理土地登记的原乡镇企业用地,因改制、买卖等原因导致主体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使用集体土地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及土地有偿使用等手续后,再进行登记。
4、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据批准用地、建房手续以及买卖协议等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有关手续不齐全的,可确认给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
属于下列情形的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可以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一)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二)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三)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如原知青下乡时分配的宅基地,1999年1月1日之前城镇居民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宅基地等),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法律主观:天津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 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天津市 农村房屋拆迁 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农村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是怎么样的呢?给大家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天津市拆迁补助和奖励 拆迁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法律客观:为加强对天津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本市新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安置补贴金额,补贴金额由区县政府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类型、用途等因素确定,修订后,补偿金额将按照评估时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实施拆迁要有许可证规定要求,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能实施拆迁。拆迁人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拆迁范围内不得扩建房屋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4、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登记。拆迁双方要订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不得与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相抵触。协议内容包括: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2、补偿安置方式;3、货币补偿金额;4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点、面积、楼层、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5、搬迁期限;6、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的方式;9、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拆迁由政府依法代管的房屋,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受理裁决申请、申请强拆前要听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裁决。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要举行听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完成搬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政府,经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举行听证。货币补偿款由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涉及国家和市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项目,在同一区位内有定向还迁安置房屋并且建筑面积不低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以房屋产权调换为主。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中拆迁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确定。拆迁安置过渡期自找住房给补助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未建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1、天津农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条件。在征地范围内,必须持有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证),并有与之相对应的房屋和《土地使用证》,有该区域的户口及与户口相符的常住人口,经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后给予补偿安置。
2、补偿安置要求。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证的,应在拆迁公告大会后向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城镇房屋拆迁产权审定书》;集体土地上持有房证的,应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前,办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认定书》。
3、补偿安置方式。根据征地范围实际情况,对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
4、核定原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与房证建筑面积正负差在2平方米(含2平方米)以内的,以房证建筑面积为准;实测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房证2平方米以上的,以房证建筑面积加2平方米为准,其余建筑面积按《本市征地动迁安置补偿标准》作价补偿;实测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房证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5、户数的计算。对合法被拆迁人只有一个房证和与之相对应的房屋而分为多个户口的,仍按一户对待,并以与房证相符的户口为准;对有一个户口多份房证的,原则上按一户对待,但应单独立户而尚未办理分户手续的除外。
6、对因规划封区,居住拥挤的村民建房后一直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又确无第二住处,历史上无售房行为,且村委会出具证明的,可比照有证房屋予以安置;对为生计等原因开办餐饮服务业而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按实际工程造价给予货币补偿。
7、货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予安排宅基地,按核定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原为平房的,按该地区(项目)安置住宅平均售价的80%予以补偿;原为楼房的,按该地区(项目)安置住宅平均售价的90%予以补偿。该地区(项目)安置地区住宅平均售价由物价部门确定。被拆除住宅房屋经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评估价格高于上述标准的,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已享受住房解困待遇的,此次动迁只补偿不安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22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草房1900元/平米;砖瓦房2400元/平米;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2800元/平米;楼房(二层以上)3300元/平米;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原则;异地安置补助费 (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1、咸水沽镇头道沟村:199.5万元/公顷。2、辛庄镇高庄子村、下小汀村、柴辛庄村:213.0万元/公顷。3、河北屯镇东苏庄村、三里屯村、石簿庄村、甄马庄村:55.5万元/公顷。4、下朱庄街下朱庄村、藕甸村:67.5万元/公顷。 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大类可获得赔偿的无证房屋
除了以上宅基地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从今年起这四类无证房屋也可以获得全额赔偿了。
1、农民家中从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的房屋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便是没有任何证件也算是合法的,可以获得全额补偿。
2、要拆迁的老房子只要在建造时是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的,都可以获得赔付。
3、代代相传的祖屋认定成功后可获得赔付。
4、因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拆迁的房子可获得赔付。
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民,是不是拿到补偿的款项就完了呢?其实被征地拆迁的农民还会被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迁农民的未来养老问题。因此被征地拆迁的农民不仅能拿到钱,而且还不用担心养老的问题了。
这四类拆迁将不予补偿
1、被认定为违法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将不予补偿;
2、对认定为合法的建筑,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予以适当补偿;
3、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将不予以补偿;
4、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将不予以补偿;
除此以外国家为了保障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严格禁止以下三种的拆迁行为的发生:
1、禁止强拆、暴力拆迁等行为;
2、禁止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
3、拆迁一方须具备相应的拆迁文件和资质,禁止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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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卞俊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