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拆迁补偿低,拆迁补偿价格和市场实际价格严重脱节,拆迁补偿标准没有和市场接轨是房屋拆迁矛盾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拆迁人申请,物价、国土、建设三部门联合下文的方式,代替房屋拆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单方确
拆迁补偿标准没有和市场接轨是房屋拆迁矛盾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拆迁人申请,物价、国土、建设三部门联合下文的方式,代替房屋拆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单方确定补偿标准。从而导致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价远远低于同地段商品房售价,甚至低于同地段的二手房价,在主观上造成了被拆迁人购房的经济负担。
二是房价涨了拆迁补偿价格不变。近几年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商品房价格和二手房价格在不断攀升,而各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却多年停滞不动,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
三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补偿规定,拆迁补偿只补偿被拆迁人的地上建筑物,而其土地使用权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被拆迁人因土地使用权的丧失而导致的损失,仅以房屋补偿名义是难以完全涵盖的。
一、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
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激化了房屋拆迁矛盾。主要表现在:
一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项目的公益性和商业性没有区分,偏重于对开发商利益的保护,使被拆迁人的利益要求得不到有效伸张。一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中以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为由,非法地介入商业性目的强制拆迁。
二是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内涵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拆迁工作中,作为政府的一项强制性拆迁行政权力的使用被扩大化了。一些地方政府给一些开发项目挂上“公共利益”的幌子,借助政府的公共权力,侵害被拆迁人私有财产权。
二、被拆迁困难户得不到妥善安置失去生存基础
安置房源紧缺、地段偏远、“因拆致贫”的问题,没有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着拖欠、挪用、滞留安置资金以及安置滞后现象,尤其是安置房源紧缺,擅自抬高回迁房价,致使房屋拆迁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居住安置面临较严重的困境。低收入、低补偿的被拆迁人在拿到数目有限的拆迁补偿费后,只能选择迁移到地价相对便宜的城市边缘居住。被拆迁人居住地的“城市边缘化”,使被拆迁人生存成本大增,谋生手段又需要从头再来,交通、购物、子女入学都成为棘手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被拆迁人生活水平的下降。
法律分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征收补偿低于市场价,这种征收补偿决定是违法的,是可能会被撤销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征收补偿低于市场价,这种征收补偿决定是违法的,是可能会被撤销的。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征收补偿低于市场价,这种征收补偿决定是违法的,是可能会被撤销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征收补偿低于市场价,这种征收补偿决定是违法的,是可能会被撤销的。
法律分析: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的补偿项目是比较多的,如果是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是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处理拆迁补偿价格与实际不符的方式是: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双方可以就补偿数额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就补偿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拆迁纠纷怎么提起诉讼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请房屋拆迁的裁决程序是什么
申请房屋拆迁的裁决程序是:1、申请。被拆迁人或者是房屋的承租人提出了申请,需要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2、审理。在裁决的过程中,裁决机关会先听取双方的陈述,明白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并询问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3、文书送达。送达的裁决文书有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要有送达回证。送达的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4、执行。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要按照裁决方案去认真执行。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以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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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常冬
内容审核:北京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