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水拆迁补偿问题处理,如果拆迁补偿不足以支付安置住房的费用,该怎么办,法律分析:当地政府有责任为被拆迁人提供合法、合理的安置住房。如果拆迁补偿不足以支付安置住房的费用,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政府提供额外的资金或资源。如果政府未能履行职责,被拆迁人
法律分析:当地政府有责任为被拆迁人提供合法、合理的安置住房。如果拆迁补偿不足以支付安置住房的费用,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政府提供额外的资金或资源。如果政府未能履行职责,被拆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拆迁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合理确定征收补偿标准,为被征收人提供合法、合理的安置住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征收补偿公正合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或者妨碍物权的实现。”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包括房屋补偿、过渡安置费用、搬迁费用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价主管部门应当保证物价公正合理,维护社会和消费者的利益。”
政府征收拆迁房屋后,若拖欠补偿款,被征收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政府支付补偿。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由拆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拆迁户。房屋补偿费根据房屋结构和新旧程度划分档次,按平方米计算单价;周转补偿费补偿拆迁户自行寻找临时居所的不便,按月发放;奖励性补偿根据拆迁户的积极协助或放弃留居城区等情况确定。拆建单位必须按标准执行补偿。
法律分析
政府征收拆迁房屋的,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拖欠补偿款不给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支付征收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各种补偿金由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拆迁户支付。
1、房屋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即房屋重置补偿,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的经济损失,补偿的力度根据拆迁房的结构和新旧程度进行档次划分,不同的档次赔偿额度不同,价格按平方米来计算单价。
2、周转补偿费。周转补偿费补偿的是在房屋拆迁后,拆迁户自己寻找临时居所的不便,周转补偿按月发放,档次根据拆迁户自行寻找或者统一安置的临时居所来划饥行锋分。
3、奖励性补偿。奖励性补偿是指如果拆迁户是自己主动积极协助拆迁或者放弃了留居城区自愿搬至城郊居住的,或者是放弃了安置房的使用权的,房屋拆迁补偿的奖励性补偿标准按照不同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来确定,拆建单位需严格按照标准来执行。
拓展延伸
如何维护拆迁安置费支付权益
维护拆迁安置费支付权益是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首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拆迁补偿政策和程序。其次,与相关部门建立有效沟通渠道,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文件,要求合理的安置费支付。同时,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此外,积极参与社会组织或维权团体,争取更多支持和声援。最重要的是,坚守原则,合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追求公正和合理的拆迁安置费支付。维护拆迁安置费支付权益的过程可能会面临挑战,但坚持下去,最终会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结语
维护拆迁安置费支付权益是重要任务。了解法律法规,与相关部门沟通,提供证据,寻求法律援助,坚守原则,追求公正支付。参与社会组织,争取支持。维权过程或许困难,但坚持下去,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烂晌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带郑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 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征收、拆迁、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费额标准。 二、费用种类及其标准: (一)房屋拆迁管理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 2、收费单位:由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拆迁人收取;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再另行收费(包括各种证照、表报、公告等工本费用)。 (二)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计收; 2、收费单位: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迁人收取; 3、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费额标准是最高限价,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可在此幅度内商定具体的费额; 4、委托代办拆迁的具体内容以及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的其他权利、义务,应当通过签订委托代办拆迁合同予以明确。但代办拆迁应当包括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等基本内容。 (三)房屋评估费,执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四)城市房屋评估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五)房屋拆迁偿安置建筑安装工程先进集体、房屋综合造价和商品房价(基准价格)按附件二所列标准执行。 (六)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壮大费按附件三所列标准执行。其中的搬家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七)房屋装饰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经市或区市县具有房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专业机构按照重置人体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由拆迁人对房屋装饰物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八)电话迁移费:由拆迁人按电信部门规定的迁移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九)被拆迁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联系拆除,由拆迁人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十)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由拆迁人恢复安装,不另行收费。拆迁时不再补偿。 本条第(四)、(五)、(六)项费额标准,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可下浮20%以内执行,其他区市县可下浮30%以内执行。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备案。 三、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赁证收费,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本费额标准需调整变动时,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本费额标准自新标准实施当月起,住宅的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县费按新标准执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新标准执行;经济损失补助费按新标准费额减去已发补助费之差除以过渡期限(月),再乘以剩作过渡期限(月)予以补发。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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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张灵丹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