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拆迁补偿38号文,济南市383号文件征地补偿规定,法律分析:青苗按照相关标准补偿一季,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
法律分析:
青苗按照相关标准补偿一季,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法律依据: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第四条 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第五条 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第六条 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七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分析:用地补偿标准为9万元/亩、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9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7.2万元/亩。
二、地上物补偿
(一)农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补偿,包干价格为5万元/亩,补偿范围包括地上及地下附着物(桥、管、涵等)和青苗等地上物,不含坟墓、电力通讯线路及看护用房。
(二)院落以外的建设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补偿,包干价格为5万元/亩,补偿范围包括地上物及地下附属物(树木、道路、管线、线杆、路灯、排水沟渠等)。
(三)坟墓迁移补偿。坟墓每座1800元,费用包括迁葬、工料等所有费用。拾骨可视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双棺可视情况增加补偿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900元。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可以在上浮10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住宅房屋补偿
认定标准和面积以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为依据。违法违章建筑和冻结后加盖加建的一律不予赔偿。
(一)有证房产住宅房屋有证部分按照房产证面积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实测面积超出证载面积且小于2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超出260平方米的剩余部分根据不同结构形式按签订协议时间给予助拆费。自7月28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55%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30%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后签订协议的无助拆费。
(二)无房产证的住宅房屋按照实测面积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补偿面积不超过260平方米,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按签订协议时间根据不同结构形式给予助拆费。自7月28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55%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30%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后签订协议的无助拆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法律分析:青苗按照相关标准补偿一季,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法律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第四条 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第五条 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第六条 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七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产值补偿,露天蔬菜按蔬菜作物产值补偿一季,大棚蔬菜原则上不超过露天蔬菜补偿标准的3倍,相关作物产值由各县(市、区)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协商或评估认证。
2、标准中的上限数含本数。
3、乔木胸径是指距根茎1.3m处的树木直径。
4、对本规定中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的其他类品种补偿,不能参照的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5、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农用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39.0275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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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唐汐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