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补偿法典,民法典时代,征收、征用利好政策详解,《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影响着百姓生活的各个方面。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典在征收、征用方面的规定也是亮点纷呈,对保护人民权益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征收、征用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影响着百姓生活的各个方面。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典在征收、征用方面的规定也是亮点纷呈,对保护人民权益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征收、征用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物权编中,除了对之前《物权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完善,还新增了居住权、疫情防控下房屋征收、征用的新规定。详情本文为大家一一梳理。
何为征收、何为征用?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这一条款明确表明,征收或征用主体(一般指国家或政府)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谓征收,是指以国家的名义强制性地取得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例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个人的土地、房屋,用于兴建道路、医院等。所谓征用,是指以国家的名义强制性地取得个人财产的使用权,而保留个人的所有权。例如,国家在抗洪救灾时征用个人的车辆等。
如何行使征收、征用的权力?
可以看出,无论征收还是征用都涉及对原物权利人的限制。《民法典》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对民事权利的行使作出不正当、不合理的干预,对征收、征用权力的行使作了明确限制,即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且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关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据此,政府从事征收行为,必须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只有公共利益才能是限制私人财产权的合法事由。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此,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适用于紧急状态下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其正当性、合法性的所在。
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这一环节,《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来确定。因此在征收、征用的过程中,征收部门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据法定程序来行政职权。
如何补偿?
补偿,是事关被征收人最核心利益的部分,也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部分,《民法典》出台了诸多利好规定,也给广大被征收人吃了一颗定心丸。下文笔者将逐点分析:
1、《民法典》将之前《物权法》中的“拆迁补偿”修改为“征收补偿”,从表述上,更加准确合理,体现出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四十二条第三款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民法典》将《物权法》规定的“依法足额支付”修改为“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及时”二字的增加对保障被征收人及时得到补偿费,防止征收部门违法拖欠安置补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民法典》新规扩大了征收补偿的范围,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从地上附着物补偿中独立出来,重视对被征收人住宅的保障。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物权法》四十二条第二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民法典》传承了《物权法》相关立法精神,同时,新增居住权保障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这是关于征用的补偿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一致。另外,第三百二十七、三百三十八分别规定了财产被征收、征用的用益物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法定补偿请求权。同时,第三百九十条也明确规定了担保财产被征收,担保物权人就补偿金有优先受偿权。
小结
综上所述,在征收、征用过程中,《民法典》既有效地控制了公权力,也保障了被征收、征用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征收、征用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行政法、民法交叉运用的情形,法律适用、法定程序的履行会比较复杂。
法律分析: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上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所有权得改变;因为所有权已经移转,因此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标准对征收人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一、民法典中有关于征用、征收的条例吗
有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征收、征用的区别和共同点
征收和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为了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我国确立了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私有财产的强制性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财产归还给权利人。
征收和征用也有共同之处,就是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整体利益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实践中要严格区别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商业利益或某部门、某集体、某单位利益需要。
二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要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需要同私有财产保护的关系,征收、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办理。
三是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根据规定,征收、征用都要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需要在相关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征收对象一般是不动产,而且是所有权的改变,要给予金钱补偿或相应的财产以及其他形式的补偿。征用的对象一般是物,使用结束后要物归原主,对物的价值减少的部分要给予补偿。补偿要及时,不能因补偿的延误给被征收、征用人造成损失。
可见,确立征收、征用制度,既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又是对私有财产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保护。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是这样的: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2、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民法典集体土地征用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集体土地征用的程序是: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七、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八、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九、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十、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十一、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民法典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2)被征收人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根据实际花费的来补偿;(3)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实际花费的来补偿。
土地征收和征用的补偿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主要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到25条的规定中,1、建设项目进行确定,只有确定了建设项目之后才能进行征地。2、土地征收申请。3、对土地征收申请的审查。4、批准征收土地。5、征收土地公告。6、征地补偿登记。7、听取意见。8、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9、支付征地各项费用。10、被征地人交出土地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民法典对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有哪些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取得征地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
产权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民法典总则编第三条强调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分则编则以物权编为首,突出财产权为民事主体带来的安全感和获得感,并重申了平等保护的基本规定,将有效激发民事主体的市场活力。私的财产权作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其享有和行使,不仅关涉个人利益,也可能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宪法赋予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之时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的权利,民法典亦予以贯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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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杨涛桐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