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 经营损失 时长,拆迁停产经营损失补偿的规定是什么,拆迁停产经营损失补偿的规定主要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具体来说:一、补偿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
拆迁停产经营损失补偿的规定主要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具体来说:
一、补偿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应当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意味着,如果拆迁导致企业停产经营,政府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确定,即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表明,补偿的多少会考虑到企业拆迁前的经营状况以及停产停业的时间长度。
总的来说,拆迁停产经营损失的补偿规定明确了政府在征收房屋导致企业停产时需要给予补偿的责任,并规定了补偿应考虑的因素和标准。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方法则会根据地方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法律分析:停产停业损失,是指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签约、搬迁期间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来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乘以10%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住房市场评估价格10%的,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公式为:前三年3乘以停产停业期间。而前三年的效益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企业实际纳税情况和行业特点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期限根据企业实际停产停业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企业停止生产造成的损失。对于企业来说,无法生产就意味着无法创造价值,该损失可以按照上一年度的同时期创造的经济效益来进行评估计算,企业可以提供同时期的纳税凭证,来证明在这段时间内的利润情况,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标准来进行合理的赔偿。
2、企业停产停业期间所需要支出的正常费用,其中包括的范围是非常广的,虽然企业处于停产企业状态,但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的相关费用显然是不可或缺的,这部分赔偿应当由企业提供合法的证明,主要包括:
一是员工的工资支出费用,员工在停产停业期间也应当发放规定标准的工资待遇,其中还包括各种社会保险、福利等;
二是因拆迁导致企业倒闭的,需要对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以及安置费用等;
一、企业可以获得的拆迁补偿有哪些
1、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
你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说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
2、厂房重置成新价
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
3、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为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
4、装修附属物
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是按照重置费来算。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5、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
6、搬迁费用
就是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二、企业拆迁纳税答疑
网友提问:
企业取得了政府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呢?
律师回答:
政府指导的企业拆迁也称为企业政策性搬迁,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符合政策性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这里搬迁支出指重置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及搬迁损失费用,不包括安置职工的费用,这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文规定的搬迁收入准予扣除安置职工费用,略有不同。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法律分析: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非住宅临时安置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停产停业损失主要包含两方面,即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使得被征收人失去获得利润的机会,所以,其实就是利润损失;和由于征收而不得不发生的一些必要费用。对因征收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由于这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所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所以在目前的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快的促进立法,将停产停业的具体内容变得更加的明确,比如将企业的现在停产停业的直接损失和因停产停业造成的将来的间接性损失,将来的可得利益算在一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地震、火灾等客观因素,国外将罢工也算作不可抗力,至于普通的劳动纠纷还达不到影响社会秩序,所以不构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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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常伊仪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