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老单位房拆迁补偿,国有农场宅基地管理办法,法律主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是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的,所以2019年农村宅基地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如果要进行买卖必须要符合要求。我们首先要知道的是农民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是所有权是归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是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的,所以2019年农村宅基地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如果要进行买卖必须要符合要求。我们首先要知道的是农民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是所有权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所以想自由买卖宅基地必须要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才行,如果没有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下进行买卖交易的是会被收回宅基地的,如果以后你想在本村申请宅基地建房会非常困难。所以奉劝各位广大农民朋友不要为了眼前的利益就把宅基地给卖了,现在国家正在进行农村宅基地改革,以后有关宅基地会放宽松一点,所以不要急于一时。,现在农村所说的宅基地买卖指的是转让,转让是有条件限制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宅基地转让的时候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行。,1、农村宅基地转让方必须是村集体成员,如果以前是村集体的后来由于各种原因把户口前迁走的,是不可以转让给对方的,必须要是现在还居住在本村,并且家里没有宅基地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转让至允许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相互转让。,2、宅基地转让人必须拥有两处宅基地才能进行转让,现在农村家庭经常会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国家有规定一户只能享有一宅,如果你家有多余的宅基地可以进行转让,而且转让出去之后你有住所居住才行,如果达到这一项你可以上报给村集体经济组织。,3、进行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时候必须要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申报,当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把宅基地转让给村子里的人,而且这—过程村集体有监管的权利。,4、宅基地转让受让发要满足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而且转让之后,受让方必须是用来建住房居住,不能利用宅基地干其它事情。,5、如果你家宅基地上还建有房,需要进行转让的话是需要连住宅—并进行转让的,记得我又一个朋友,她家是怀化的,由于在老家沅陵有一处宅基地并且房屋刚刚建成没多久,属于新房子,她爸由于工作原因在怀化买了房,就把老家那个房子给卖了,是连同宅基地一起卖给了本村的人。,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确权登记核心问题解答:1.国有农场宅基地用途定为城镇住宅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2.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3.超过法定面积的宅基地,按政府分户建房规定确权;4.空闲或坍塌的宅基地需经县政府批准注销;5.不予登记发证需备案并记录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
法律分析
宅基地确权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宅基地确权登记几个核心问题的解答,如:宅基地确权怎么认定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的面积有怎样的规定、超占如何确权等等。
一、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国有农场宅基地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1)国有农场宅基地、已撤组转户和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宅基地,用途应定为城镇住宅用地(地类为071),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并在土地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加以说明;
(2)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
(3)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积,符合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按依法分户后的情况确权和登记发证;符合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如分户申请新宅基地,须核减已登记面积;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5)对不予登记发证情况,应在统计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集中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室备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加以记录,对存在问题待依法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结语
宅基地确权是农村居民普遍关注的问题,涉及到一系列核心问题的解答。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对于特殊情况如国有农场宅基地等,需要明确其用途并进行特殊处理。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对于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积的宅基地,符合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可以确权和登记发证,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的现有宅基地可以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空闲或长期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需要注销土地登记并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对于不予登记发证的情况,需要进行记录并依法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法律主观:一、农村宅基地怎么办 理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农村宅基证办理流程如下: 1 、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报村委会 。3 、由村委会将申请表以及申请材料上报国土资源管理所 。4 、调查属实,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5 、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 证。 二、 农村宅基地可以被子女继承吗 1 、 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子女继承,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一般只有使用权。子女有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对于宅基地上面的房屋、附着物属于遗产的,可以继承。如果要建造房屋需要向相关部门依法申请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三、宅基地的 居住权 是什么1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居住权合同 。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1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2 ) 住宅的位置 。( 3 )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 4 ) 居住权期限 。( 5 ) 解决争议的方法。 3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法律分析:可以买卖。但仅限于本村村民。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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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俞博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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