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2017最新拆迁补偿标准,怀化市2017年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第一条 为规范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
第一条 为规范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化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因非农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各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统计、税务、审计、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程序规定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公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开。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张贴发布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实施机构负责,需于张贴当日对张贴情况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七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在拟征地范围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五)办理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手续;
(六)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市场、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七)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八)其他不当增加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应当进行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实施,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及3名以上被征地农民签字见证;拟征收土地上农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由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以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或者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公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公告张贴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并在张贴当日需对张贴情况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组织听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征收实施机构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市、县市区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将征地前期资料提交给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申请征收土地报批工作,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征收实施机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公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等。
第十四条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章 补偿标准第十五条 申请征收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
湖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执行。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详见附件1。
征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的(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0.8倍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第十七条 青苗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权人所有。
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水田青苗补偿标准执行;用于养殖水产的山塘水库的青苗补偿标准参照邻近旱地补偿标准执行。
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
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5执行。
经批准种植的农产品、中草药,可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户一户只能认定拥有一处宅基地。
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因特殊情况未办理手续的房屋,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补办建房手续及补交税费后,按户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一)被征收户具有农村村民建房资格;
(二)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村民建房审批手续;
(三)被征收户仅有一处住房,房屋生活设施齐全且一直居住。
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不管是否分户、分家,均只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建房占用耕地面积在130平方米以内、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或占用未利用地21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据实予以补偿,超出占地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且未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超出部分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按照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附件6、附件7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并出具测绘成果。
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装修(饰),以不超过最高补偿标准的价格包干补偿。具体按照附件8执行。
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按照附件9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 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后3个月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全部腾房交地后,按该项目被征收房屋主房(居住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付被征收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按照附件10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逾期未登记的,按无主坟处理;逾期未迁移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征地范围内不需要异地恢复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水沟、水渠等生产、生活设施,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国家规定标准补偿。
前款规定的生产生活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重建,不另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 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作经营性用房的(小卖部、理发店、诊所及从事其他小型生产经营活动),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24%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8%的补偿费,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企业合法建(构)筑物,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不予安置。涉及到生产设备需要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因征收造成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直接损失,最长补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五条 征收学校、卫生院、村委会、敬老院等公益性房屋和宗教活动场所,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不另行安置。
第四章 征收安置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截止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
第二十七条 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 村民安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调整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应当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安置。
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住宅,以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采取集中联建安置、分散迁建安置和货币安置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实行集中联建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按其被征收合法房屋同类结构的重置成本价予以补偿。货币安置后,安置人员不得要求集中联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人员有弄虚作假、骗取征收补偿款、安置款、安置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者规定期限支付补偿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收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逾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本办法公布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一、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2]。
二、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补偿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怀化市实行根据房屋类型、面积、地段等因素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其中,住宅类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地段划分为不同档次,非住宅类房屋按照建筑面积和结构性质划分为不同档次。怀化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市政府依法采取征收措施时,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湖南省征地拆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怀化市实行根据房屋类型、面积、地段等因素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具体来说,怀化市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分为住宅类和非住宅类两种类型。住宅类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地段划分为不同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补偿金比例;非住宅类房屋则按照建筑面积和结构性质划分为不同档次,同样对应不同的补偿金比例。同时,根据规定,征收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如房屋所在地段、用途、等级、户型、年代等因素,并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金额。如果我认为怀化市征收补偿标准不公正,可以采取什么行动?如果认为怀化市征收补偿标准不公正,可以向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在提出申诉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房屋评估报告、市场行情分析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政府或相关部门会对申诉进行审查和调查,并在符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作出处理决定。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满意,还可以向上级政府或有关法律机构提出申诉、起诉或仲裁等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怀化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如果个人觉得不公正,可以向政府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补偿标准具体如下:1、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2、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3、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4、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5、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6、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1、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地补偿标准的10%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2、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征收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怀化2017最新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怀化2017最新拆迁补偿标准表
●2021怀化拆迁政策
●怀化市拆迁补偿标准
●怀化市拆迁
●怀化市拆迁规划
●怀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怀化市拆迁办电话
●怀化市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
●怀化市2021拆迁
●怀化市2017年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
●怀化市2017年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怀化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
●怀化市土地征收公告
●怀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怀化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 6号文件
●怀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怀化市征地最新补偿标准
●怀化市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
●怀化市拆迁货币补偿政策最新,怀化市拆迁货币补偿政策: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怀化市城市发展最新规划,怀化市城市更新政策解读:今日谈城市更新百科
●怀化农村拆迁补偿,怀化市2017年集体土地上征收标准是多少: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怀化拆迁补偿,怀化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湖南怀化拆迁补偿,湖南怀化拆迁安置赔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怀化房子拆迁补偿标准最新,怀化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怀化拆迁标准,怀化市拆迁户口本上的人都有赔偿吗: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怀化麻阳拆迁补偿,2023麻城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怀化高速拆迁补偿标准,湖南怀化拆迁安置赔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怀化市城市发展最新规划,怀化市城市更新项目包括哪些内容:今日谈城市更新百科
●怀化城市拆迁补偿标准,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怀化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怀化未来城区拆迁: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怀化2017最新拆迁补偿标准表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卞军辰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