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拆迁补偿,未经登记房屋的补偿,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由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出具认定结论,按照认定结论结合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具体的房屋拆迁补偿还是要根据房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拆迁项目等其他具体情况确定如
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由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出具认定结论,按照认定结论结合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具体的房屋拆迁补偿还是要根据房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拆迁项目等其他具体情况确定如何补偿,无论如何,补偿的标准就是不损害被拆迁者的合法利益,合法、合理补偿。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因此,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二、房屋拆迁补偿按面积还是人头
1、房屋拆迁补偿按面积还是人头进行计算
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域特征,都有一些自己的调整标准,具体以当地的实际拆迁政策为准。但是通常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2、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三、棚户区拆迁补偿和正常房屋拆迁有什么区别?
棚户区拆迁补偿和正常房屋拆迁的区别是在补偿的具体数额和补偿的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棚户区拆迁补偿和正常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偿项目基本是一样的,只是补偿的标准、补偿的多少等存在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一)未登记房屋对征收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未经登记的建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认定的结果依法进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认定的结果依法进行房地产评估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改变用途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并连续照章纳税二年以上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但可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2011年10月1日之后未按照《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依法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方式为:
1、城市主次干道临街一楼“住改非”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一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30%—40%增加补偿;二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20%—30%增加补偿;三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20%增加补偿;四级及以下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10%增加补偿;次干道补偿在补偿标准浮动范围内按下限补偿。
2、其他的“住改非”经营性用房: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10%增加补偿。同一街道两边的“住改非”经营性用房,属于同一征收项目,但区段不同的,可按同一标准予以补偿。对经营年限长、纳税数额高的,应在补偿标准范围内适当向上浮动;对经营年限短、纳税数额低的,应在补偿标准范围内适当向下浮动。增加补偿的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区段等级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2006年更新成果)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32号)执行;若区段等级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等级执行。
法律分析: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1、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该条第1款明确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尽职尽责,加强对辖区内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依据《城乡规划法》依法予以处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以前,很多地方政府的房屋拆迁活动中,拆除违章建筑经常被异化为提高搬迁效率,降低拆迁成本的促迁手段,甚至于对违章建筑的范围随意扩大,由此引发大量矛盾乃至群体事件。因此该法律条款强调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属于城乡规划部门的常设职责,且在征收前先行对违章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既可以防止拆违矛盾异化为征收矛盾,也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利用拆违的名义违法拆除民房。
2、依据该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建设、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定性、和处理,且该工作应当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完成。
(1)未登记房屋的调查:调查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的数量、建造年月、是否部分取得审批手续及是否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的剩余使用年限等。
(2)未登记房屋的定性: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未经登记的房屋是属于违法建筑的未经登记建筑、可以进行合法性补正的未经登记建筑、可以视为合法建筑的未经登记建筑、可以参照合法建筑适当补偿的未经登记建筑、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还是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
(3)未登记房屋的处理:城乡规划部门对定性为违法建筑的未经登记房屋有权限期拆除,对可以进行合法性补正的未经登记建筑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根据有关部门的前置调查、定性结果区别处理:
(1)违法建筑与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可以进行合法性补正的未登记建筑先补齐相关手续并缴纳罚款后作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3)可以视为合法建筑的未登记建筑作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4)可以参照合法建筑适当补偿的未登记建筑根据补偿方案予以部分补偿;
(5)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作为合法临时建筑予以补偿。
4、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仅指建设当时违反《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法》或者《城乡规划法》之规定的建筑物。城乡规划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建筑的存在时,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未取得任何审批许可并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不予补偿)
(2)一般影响城市规划,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法律分析:对于未登记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理方式。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具有物权保护。因此,在拆迁补偿中,未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拆迁方协商处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解或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房屋所有权应当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具有物权保护。
2.《物权法》第七十条:不动产所有权取得登记时,可以申请登记以前的权利予以保护。
3.《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对未登记的不动产,有关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房屋所有权的获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登记。
综上所述,未登记房屋在拆迁补偿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拆迁方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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