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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路拆迁补偿标准,政府计划拆迁,路能否不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2-11 07:56:1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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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路拆迁补偿标准,将军路拆迁是不是停了,将军路拆迁是否停止,需要具体参考当地政府的公告和决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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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军路拆迁补偿标准,将军路拆迁是不是停了

将军路拆迁是否停止,需要具体参考当地政府的公告和决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因此,如果将军路拆迁已经停止,相关政府应该会发布相应的公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如果拆迁工作正在进行中,那么政府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国家并未规定停止拆迁,但在近年来,国家对于拆迁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性规定,如住建部提出的“防止大拆大建”等,这可能会对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产生影响。因此,将军路拆迁是否停止,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政策来判断。

综上所述,关于将军路拆迁是否停止的问题,建议您关注当地政府的公告和决策,或者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二、政府计划拆迁,路能否不拆?

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权,但需遵循程序:告诫、陈述和申辩、制作执行决定书、送达、采取强制执行方式。乡镇政府只在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下享有行政强制权。土地征收需符合公共利益,包括军事、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扶贫搬迁等。建设活动需符合规划要求,纳入年度计划,并符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标准。

法律分析

政府有强制执行的权力的。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权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乡镇政府才享有行政强制权。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2、陈述和申辩;

3、制作执行决定书;

4、送达;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结语

在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一系列程序,包括告诫、陈述和申辩、制作执行决定书、送达以及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公共事业需要用地、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用地等。在进行这些建设活动时,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政府的行政强制权应当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被纳入拆迁范围后不拆了

法律分析:购买房屋后又重新翻建,此后该房屋被纳入到征收的范围内。但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以违法建筑为由拆除了涉案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四牌楼路学院路何时能动迁?

法律分析:目前正在规划中。“四牌楼”的由来和上海最早的文庙有关,上海早先的文庙,位于今天的四牌楼牌楼路学院路一带。上海小刀会起义时,文庙的建筑被毁坏殆尽,夷为平地,因为这里曾有四座牌楼,所以被叫做“四牌楼街”。四牌楼路一直保留着老城区里平民街的旧貌,而今,在商业大潮影响下,四牌楼已成为特色小吃一条街。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征地公告后什么时候拆

法律分析:从公示到拆迁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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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将军路拆迁补偿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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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俞文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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