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拆迁补偿多少房票,厦门房票政策,1、房票补偿定义:在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时,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计入房票面值并发放给被征收人 ,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屋以实现补偿安置的方式 , 是货币补偿的一种补充方式。 2、在集体土地上
1、房票补偿定义:在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时,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计入房票面值并发放给被征收人 ,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屋以实现补偿安置的方式 , 是货币补偿的一种补充方式。
2、在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中 , 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货币补偿 ( 现金补偿、房票补偿 ) 或产权调换。
3、本意见适用于本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 ( 含依照规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未登记住宅房屋 ) 的征收补偿。
4、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方式实现补偿安置 , 选择房票补偿方式的 , 可按规定给予房票奖励。房票奖励包括房票政策性奖励和房票购房奖励。
5、房票期限。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 , 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其中:房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的 , 扣除房票奖励后 , 兑换成现金 ; 房票使用期限内已使用但未超过面值的 85%, 房票余额按照未使用的比例扣除房票奖励后可兑换成现金 ; 已使用且超过面值的 85% ( 含 ) 房票余额可兑换成等额现金。
6、房票转让。在满足户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 35 平方米的前提下 , 允许被征收人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 不含境外人员 ) , 一张初始房票可以分割金额转让给多人。已转让的房票 , 不得再次转让。
7、房票房源。房票可用于购买征收项目辖区范围内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 ( 住宅、商业、商办和车位 ) , 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商品房 ( 住宅、商业、商办和车位 ) , 以及安置型商品房、安置房和竟配建房。其中 , 被征收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 35 平方米的 , 可使用房票购买上述非住宅房源 ( 商业、商办和车位 ) 。对本辖区范围内房票房源不足以满足安置需求的 , 经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 , 可在岛外跨区域统筹存量房源。
8、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 , 不足部分可按现行规定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9、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 2 年。
法律分析:凡在思明区、湖里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凡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法律依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凡在思明区、湖里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凡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
第十四条 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按下列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一)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二)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第十五条 购买的商品住房,属两人以上共有且共有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购房落户,其他所有权人应当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本次购房落户。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备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不能办理购房落户。
法律分析:
凡在思明区、湖里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凡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法律依据: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凡在思明区、湖里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凡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
第十四条 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按下列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一)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二)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第十五条 购买的商品住房,属两人以上共有且共有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购房落户,其他所有权人应当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本次购房落户。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备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不能办理购房落户。
法律分析:
厦门买房条件:非厦门户口在4年内要有连续3年的社保缴交(或纳税个税)记录,才能购买(仅针对180平以下的房子)
实际入住申办材料有:
1、入住情况调查表。
2、产权证。
3、产权人户口簿、身份证;若房屋产权人为多人,且产权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办理户口的公证。
4、申请人、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若系申办产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以下情况应提供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1)同一户口簿父(母)子(女)、夫妻关系不明确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2)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需出示结婚证。
(3)父母与子女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需公证或提供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4)系收养子女的,需提供事实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证》。
5、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本人或其父母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6、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示的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或土地房产测绘档案馆出示的档案摘录证明。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法律分析: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在厦门买房。 1、厦门市户籍家庭:无房可买两套房;有一套住房的可再买一套房;成年单身(含离异)可以买一套房。 2、非厦门户口家庭:无房满足4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三年以上个税或社保的可买一套房;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可买180㎡以上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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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研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