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层业主拆迁是否有补偿,拆迁影响到的人群有哪些如何评估损失,法律分析: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租赁人等多个人群体,对于不同的群体处理方式不同。对于未获得合法地位的农民或未取得合法居住证的城市居民,拆迁补偿相对较低。被征收房屋的业主一般可以获得补
法律分析: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租赁人等多个人群体,对于不同的群体处理方式不同。对于未获得合法地位的农民或未取得合法居住证的城市居民,拆迁补偿相对较低。被征收房屋的业主一般可以获得补偿款,但补偿标准也存在区别。同时,被拆迁人可能还需要承担房屋搬迁、装修等费用。评估损失需要考虑被拆迁人的权益以及拆迁对其生活产生的影响。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 第六条 拆迁补偿应当以合理住房为核心,以受拆迁房屋所在地或附近地区住房价格、市场行情、城市建设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因素为依据,通过货币补偿、安置房、周转房以及其他形式进行,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房条例》第二十六条 城市住房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补偿等形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享有选择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四条不动产的征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并给予公正的补偿。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选择补偿的形式和标准。
法律分析:拆迁评估范围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一、关于拆迁评估价格:
目前宁波市住宅拆迁评估共有三种价格,即:市场价评估、结算价评估、基准价评估。如果选择货币补偿,一般采用市场价评估较为合算;如果选择产权调换,那么采用结算价评估更为有利。
二、三种评估价格的计算公式:
1.市场价评估金额=[市场价格×结构系数×使用年限系数×(1+_层次差价)×(1+_朝向差价)]×建筑面积
2.结算价评估金额=[结算价格×(1+_层次差价)×(1+_朝向差价)-钢混二等重置价格+被拆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3.基准价评估金额=[基准价格×(1+_层次差价)×(1+_朝向差价)-钢混二等重置价格+被拆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注:高塘四村属于宁波市三类地段,2005年5月份宁波市三类地段的二手房均价为5279元,平均房龄13.5年。
三、关于结构系数、年限系数、成新率的确定:
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第十、十一条相关规定如下:
1.结构系数的规定:钢混二等结构系数为1.1,钢混三等和砖混一等结系数为1.05,砖混二等结构系数为1.0,砖混三等结构系数为0.95,砖木结构系数为0.9,木结构及简易结构系数为0.85.
2.年限系数的规定:使用年限调整系数用于修正被拆迁住房的使用年限与公布的市场价格住房的平均使用年限之间的差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使用年限系数=1-(被拆迁住房使用年限-公布的市场价格住房的平均使用年限)×折旧率。被拆迁住宅使用年限大于公布的市场价格住房的平均使用年限时,折旧率按0.5%确定;被拆迁住宅使用年限小于公布的市场价格住房的平均使用年限时,折旧率按2%确定。钢混、砖混结构的被拆迁住房使用年限超过25年的按25年计算,砖木结构、木结构和简易结构的被拆迁住房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3、成新系数的规定:按使用年限每年2%折旧计算确定。但钢混结构、砖混结构低于五成的,按五成计算;砖木结构、木结构、简易结构低于四成的,按四成计算。
四、案例分析:
假设李某住三类地段砖混二等6层中的5层(底层无自行车房),朝向非东首朝南的成套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使用年限为16年,其评估金额可以如下:
注:由于采用基准价评估不合算,本案例中不予考虑。
1.采用市场价评估的金额=[市场价格×结构系数×使用年限系数×(1+_层次差价)×(1+_朝向差价)]×建筑面积
=[5279×1×0.9875×(1+0.02)×(1+0)]×50=265863元
被拆房屋补偿资金可以按评估金额增加25%的比例系数
265863×1.25=332329元
2.采用结算价评估金额=[结算价格×(1+_层次差价)×(1+_朝向差价)-钢混二等重置价格+被拆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3750×(1+0.02)×(1+0)-1200+880×0.68]×50=161170元
可增加20%成套房补贴费:161170×1.2=193404元
根据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结算新老住房差价。
1、注意估价时点。根据相关股价指导意见的规定,农村房屋拆迁评估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即以估价时点附近类似房地产价格与估价对象(被拆迁房屋)进行对比修正。
2、估价报告的有效期。应为征地公告的期限。评估报告具有时效性,一般与征地公告同时失效,但最长不超过征地期限。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应在报告中说明。估价报告超过1年的,应重新进行估价。
3、确定估价机构。从事征地估价的机构应当具有经拆迁、征地主管机关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相关估价指导规定,估价机构的选择采取被征地人投票或征地当事人抽签的方式,按照这一设计,估价机构的遴选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公告估价项目和评估机构资质要求;
(2)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报名;
(3)评估机构竞选;
(4)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人抽签确定评估机构;
(5)公示入选评估机构。
4、委托评估机构的条件。根据相关意见的规定,估价机构由征地主体委托并支付拆迁评估费用。被征地人应注意房屋拆迁估价的委托时机,应为征地公告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其一,没有征地公告,就没有权利和资格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以征地安置补偿为目的的专项评估。其二,估价的时点为征地公告之日,如在征地公告之前委托估价,必然使估价时点提前,造成估价结论不准确,从而影响了被征地人的利益。
5、评估方式、流程。按照评估规范的规定,评估分为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征地拆迁规模较小的,可以直接进行分户评估,根据分类评估结果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要求分户评估。分户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征地及被拆迁地上物和安置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朝向、楼层、装修、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按户进行的评估。
6、公示、送达程序。被征地人应核实估价机构公布的初步估价结果和送达分户估价报告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相关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估价机构应将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征地主体应向被征地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并告知被征地人,若对估价报告有疑义或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询问,申请复核,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评估。对委托人因原估价结果,复核结果有异议或另行委托的估价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征地当事人在收到估价报告,复估结论或重估报告后的1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一、房屋拆迁评估流程
拆迁评估的流程主要包括八个阶段。
1、前期洽谈、现场勘察。
首先要了解大概状况,包括去现场初步勘察,了解评估范围、对象等。
2、签订评估合同,然后制定工作计划。
如果某评估公司要参与此次房屋拆迁,需要谈一下收费的问题,评估收费国家有指导性标准,同时参考市场情况商讨。委托双方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3、外业入户评估。
外业阶段,评估机构需要到现场逐户进行评估。
4、内业结算。
外业评估之后需要把这些数据进行输机,按照公式进行测算。
5、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6、送达报告。送到拆迁户手中。
7、动迁解释。
8、把报告归档。即项目结案,有关的资料结案。
二、评估拆迁常见的违法问题
1、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严重偏低;
2、评估方法错误;
3、评估机构的选择违法;
4、未经实地勘察程序;
5、评估机构没有给付完整的评估报告。
法律分析:1、房屋面积及宅基地面积认定不准确问题。一般应以产权证书上记载面积为准。2、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严重偏低问题。3、评估方法错误问题。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4、评估机构的选择违法。实践中拆迁人却单方选取评估机构,未征求被拆迁人的任何意见,更未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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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孙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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