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阳路拆迁补偿标准,法院将房屋赔偿款打折判决合法吗,法院将房屋赔偿款打折判决是否合法,取决于具体的案情、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理由。一般来说,法院在判决赔偿款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决。法院裁决的依据:法院在判决房
法院将房屋赔偿款打折判决是否合法,取决于具体的案情、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理由。一般来说,法院在判决赔偿款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决。
法院裁决的依据:法院在判决房屋赔偿款时,通常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赔偿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为法院提供了判决的依据和标准。
赔偿款打折的合法性分析: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赔偿款进行一定的打折处理。这可能是由于原告方存在一定的过错、损失计算的不确定性、被告方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导致的。然而,这种打折判决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如果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说明了打折的理由,并且这些理由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这样的判决是合法的。
如果法院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或依据,或者打折的幅度明显不合理,那么这样的判决可能会受到质疑,甚至可能引发上诉或申诉程序。
对判决的审查与监督:当事人如果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可以通过上诉或申诉程序进行审查和监督。上级法院或相关监督机构会对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综上所述,法院将房屋赔偿款打折判决的合法性取决于具体的案情、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理由。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分析:
原告傅某与被告方某强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美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 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如浪、孙随勤,被告方某强的委托代理人方仲持、翁广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某诉称,被告系原告公公,原告于1998年从外地迁入 上海市高阳路241弄8号,该房中原有6个户口,分别为原告傅某、被告方某强、被告妻子吴洁〔2005年4月4日过世〕、原告丈夫方叔 平、被告大孙子方元、原告女儿方啸。1999年被告所在单位上海 市财政局将高阳路房屋收回并另行调配上海市政立路580弄32号501室房屋,根据房屋配售单载明,包括原告在内的原始受配人员为6人。此后被告与上海市财政局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于2000年3月15日取得政立路房屋产权。2012年9月I3日,被告将该房出售给案外人陈荣华。原告对政立路房屋购买为产权及出售给案外人均不知情,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并非原告本人签章,被告在调配、购买产权、转让该房屋时未告知原告也未征得原告同意。原告是政立路房屋的成年同住人,且没有在本市享受福利分房,在政立路房屋享有居住权,有权要求分割1/6的居住权折价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售房款24.9万元。
被告方某强辩称,上海市高阳路241弄8号房屋使用面积为30多平方米,系被告居住的使用权房屋,1998年原告户口从外地迁入高阳路系空挂户口,未在该房实际居住。1999年被告所在单位上海市财政局根据被告职称将上海市政立路弄32号5的至房屋 调配给被告并收回了高阳路房屋,同时根据被告的职称、工龄将政立路房屋出售给被告,被告支付了所有的房款、契税等费用, 并于2000年3月15日取得该房产权。政立路房屋购买为产权房原告也是知情的,且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有原告签章,而原告在政立路房屋内未实际居住。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政立路房屋产权属被告一人所有,处分该房不需通过他人同意。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高阳路241弄8号房屋承租人系被告方某强之妻吴洁(已故使用面积31平方米,户主为方某强。原告傅某于1998年4月6日由河南省桐柏县埠江镇釆油一厂双河油矿院迁入该房。1999年12月28曰,被告所在单位上海市财政局对该房屋调配,将上海市政立路580弄32号501室房屋调配给被告,并将高 阳路房屋由单位收回。上海市政立路580弄32号501室房屋建筑面 积66.94平万米,受配人员为方某强、吴洁、万叔平、傅瑜、方元、方啸。嗣后,被告与上海市财政局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被告支付房价款698元将政立路房屋购买为产权房,并于 2000年3月15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为方某强。原告未实际居住 政立路房屋。2012年6月29日,被告与案外人陈荣华签订《上海市 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将政立路房屋以1,495; 000元出售给陈荣 华,现该房交易已完成。原告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方某强名下的银行存款2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计算表、购房人缴付费用计算、住房配售单、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提供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计算表、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凭证、土地收益金收据、职称评定证明及原、被告陈述,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傅某系上海市政立路580弄32号501室房屋受配人之一,对该房依法享有居住权。该房已由被告出售给案外人,被告理应对原告的居住权作出妥善安置。现无证据表明被告出售政立路房屋后另行购房,故原告要求分得其在政立路房屋内居住权的折价款,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至于其居住权补偿款的份额,本院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予以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某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傅某补偿款12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院判决后赔偿款支付可以找案件承办法官或者到法院立案大厅找收费人员询问法院的银行账号。判决书从送达或当事人接到的第二天起,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过了上诉和抗诉期限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的判决,宣判后立即生效。人民法院的判决主要具有两个特点,即具有稳定性,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变更或撤销,如有错误,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具有强制性,判决生效后,执行部门有按照判决执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坚决服从,不能抗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_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后果具体如下:1、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看债务人名下的房屋、车辆、证券和存款;2、另外被执行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又拒却履行法院的奏效裁判,则会有逾期还钱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捕;3、有本领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裁判、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裁判、裁定有本领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律分析:主要看是判决还是调解,如果是判决,赔偿款一般会打到法院的账户上,再通知当事人去领取。现在的法院一般采取转账的方式支付款项,但也有少数的法院使用支票。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一般直接转到当事人账户,很少转到委托代理人账户中。调解的情况下可约定转入的账户,可以是当事人的,可以是律师的,可以是当事人提供的其他人的账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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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平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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