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拆迁补偿案例,村主任套取征地补偿款犯什么罪,村主任套取征地补偿款可能构成贪污罪。一、如果村主任在协助政府对土地征收补偿款进行管理、分发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即征地补偿款,可能构成贪污罪。
村主任套取征地补偿款可能构成贪污罪。
一、如果村主任在协助政府对土地征收补偿款进行管理、分发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即征地补偿款,可能构成贪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二、如果土地补偿款已经分发完毕,征收工作已经完成,村主任只是在代为保管阶段侵吞补偿款的,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综上所述,村主任套取征地补偿款具体构成何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村主任在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征收补偿款管理、分发过程中套取补偿款,则可能构成贪污罪;如果村主任在征收工作完成后,代为保管阶段侵吞补偿款,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征地补偿应该被土地所有主,也就是农民来获得,但是有些村主任可能会骗取征地补偿,这就可能构成了犯罪,那么村主任骗取征地补偿款构成了哪种犯罪?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随意领取他人的征地补偿金,想让我受到一定的法律惩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犯罪构成要件上的特点。单位犯罪除了应具备一般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外,还应当具备一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即法律明确规定。依据刑法总则30条的规定,只有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构成单位犯罪,否则便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犯罪行为方面的特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行为方面相比,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动机、目的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犯意”必须是以一定的程序、形式等表现出来的单位意志;二是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必须被单位占有、使用,而不能由单位内个别人或部分人享有,否则便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自然人犯罪。上述两点是一般的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之区别,不具备上述两个特点的犯罪,肯定不是单位犯罪。但具备了上述两个特点的犯罪,也不能完全肯定是单位犯罪,例如,为了犯罪而注册公司(或成立单位),公司成立后进行犯罪行为,也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及特征,但却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再如,国家机关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走私等),虽然在形式上也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特征,但由于国家机关主体的特殊性,在认定犯罪时,无论法律有否规定该犯罪包含单位主体,一般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一律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显然,具备了上述两个特点的犯罪也可能是自然人犯罪,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为单位犯罪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观本案的各种行为、事实和情节: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也达到了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肯定存在故意,并且骗取了财产,所以本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成立自然人诈骗罪。认定本案为自然人诈骗,需要纠正的两个认识偏差纠正对财产犯罪动机、目的认识上的偏差。即一般人善良的意识认为:在财产犯罪中,尤其是骗取、窃取、侵占型的财产犯罪中,行为人应该出于将犯罪对象非法据为已有的目的,否则便难以认定为犯罪。其实这是一种对刑法认识上的误区,刑法中设定的每一条法律规范,都是为了保护一定的法益即某种社会关系。对于财产犯罪而言,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各种权利,换句话说,刑法打击的是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而不是取得财产的行为。所以,只要行为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并且达到了刑法所限定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就构成该犯罪。正因如此,刑法中的大部分犯罪并不以犯罪的动机、目的、个人是否取得财物为构成要件。如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的规定,并没有限定行为人骗取财物的动机或目的必须是据为己有,所以,在认定犯罪时,不能盲目地认为行为人为第三者尤其是为本单位而诈骗财物、或者将诈骗来的财物归第三者或本单位所有时,就不构成诈骗罪。所以,正因为有上文中的各种行为出现,村主任骗取征地补偿款构成了一定的罪行,当农民朋友的征地,没有获得一定的补偿时,首先想到的就是通过合法的手段来维护个人权益,这也是唯一的正当途径,应该让犯罪分子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我们社会的环境才能越来越和谐。
法律分析:当事人的征地补偿款被村干部冒名诈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当事人的征地补偿款被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另一方领取,需要到法院诉讼处理土地使用权归属纠纷,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后,补偿款问题自然随之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村干部套取征地补偿款犯了什么罪
村干部套取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一般都涉及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罪名。
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加以及涉农惠民政策的落实,土地征用补偿款和惠农拨款成为不少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款项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临时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规范性,因此这些款项成为了村干部非法谋利的主要目标。
村干部犯罪的原因
1、一些村干部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淡薄。当前很多地方村干部文化素质不高,村干部没有接受法律教育,法律观念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纪违法没有一个清楚地认识。有的认为公款临时借用,只要按时归还不造成损失,就跟邻里朋友之间借款一样,不是违法行为;有的认为挪用公款仅是违反财务制度,没有触犯法律,不够成犯罪,直到被查处判刑,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2、一些村干部政治素质低,为官动机不纯。担任村干部有的是为了光宗耀祖,有的是为了办事方便,有的则更加直接,就是“为了多捞几个钱”。从当前农村换届选举的情况来看,贿选情况较为普遍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特别是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竞选花费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这种动机不纯的人一旦当选村干部,吃喝玩乐,虚报冒领,假公济私,中饱私囊,无所不为。这类村干部目前为数不少,这是导致近年来村干部腐败案件多发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3、农村村务不够公开,缺乏民主监督。有些地方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财务收支情况等。但实际上,有的村干部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村干部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只是将一些无关紧要内容写进村务公开栏,只公开一些不痛不痒的政务而对反映村财收支的重点内容却巧妙回避,缺乏民主,缺少监督制约。
4、农村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务人员配备不齐全。有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自己兼任出纳,一手收钱,一手花钱,花多少钱、什么去向,都是一个人说了算。二是账目不清、单据、凭证不全,许多收入和支出都不入账;各种白条、票据一大堆,村干部每人都有账,相互牵连,撕不开,理不清,混乱无章。三是不及时做账。有些村级财务不是按照规定期限做账,而是一季度做一次账,或是一年做一次账,有的干脆都不做账。
5、农村权力过度集中,缺乏监督机制。在大部分基层农村,权力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个别或少数人手中,民主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村干部独断专行、“一言堂”的情形严重,从而导致村干部犯罪作案有恃无恐。同时,个别乡镇对村干部的监督也不到位,对村干部存在一些“迁就”思想,正是由于在监督管理上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给了村干部违法违纪之机。
解决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的现状
目前,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全国法院没有高度统一的认识,在网上查到的案例和观点也不尽相同,大部分案例的处理遵从的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应补偿给耕种土地的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备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第一,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它是对失去耕地人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补偿,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第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本条规定的是个人承包问题,而未规定家庭联产承包问题。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可见能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是承包方,承包方即农户。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能够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人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政府征地程序: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法律分析: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村干部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的,村民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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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韩语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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