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拆迁补偿标准,房屋因施工损坏的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施工中损坏百姓房屋赔偿应结合房屋价值来确定。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
法律分析:
施工中损坏百姓房屋赔偿应结合房屋价值来确定。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施工损坏房屋需按程度赔偿:轻度维修、中度重建、重度清拆;无法确定按法规处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房屋需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市县政府负责征收与补偿工作,可委托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拆迁过渡费规定:住宅房屋逾期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年按协议或评估机构确定标准。
法律分析
在施工过程中,如造成百姓房屋的损坏,则依据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1. 轻度损坏:予以维修,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方案。
2. 中度损坏:予以重建,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并提供相应的重建方案。
3. 重度损坏:予以清拆,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并提供相应的清拆方案。
4. 无法确定损坏程度: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拆迁过渡费如何规定
1、住宅房屋:从逾期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的标准在原签订协议中的标准上增加;
2、生产、经营用房超过过渡期限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协议确定的标准或评估机构确定的标准照发。
结语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百姓房屋的损坏,应依据不同程度进行赔偿。轻度损坏可予以维修,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方案;中度损坏需予以重建,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并提供相应的重建方案;重度损坏则需予以清拆,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并提供相应的清拆方案。若无法确定损坏程度,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房屋补偿费和周转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可参考上述规定。拆迁过渡费的发放也应遵循相关法规,合理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房屋损毁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的责任,按造成房屋的实际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1、如果能够证实,房屋所产生的裂缝的确是施工方盲目施工造成的,那么,对方应无条件负责将家房屋维修直至恢复原样是首要的,并且立即停止施工,直至有避免再次加大房屋损坏的行为(或有效的施工方案)后方可施工,否则周边居民有权要求对方立即停工;如果家的装修因此事而造成了损坏,那么是可以连带追回赔偿的;2、如果对方经多次维修后,家的房屋还是无法恢复到原样,或者消除不了损坏状态,或者给房屋带来了结构性的破坏,那么可以联合其他邻居,要求对方按市场价赔偿或实行实物补偿安置等;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一、因施工造成的损失怎么赔偿1、因施工造成的损失根据不同情况赔偿如下:(1)阻碍施工单位施工造成损失的,由阻碍施工一方进行赔偿,一般依据实际造成损失赔偿,如赔偿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2)施工致人损害的赔偿,由施工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赔偿受害人受损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工程施工索赔包含哪些环节工程施工索赔包含:1、提出索赔意向书;2、做好同期记录,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认真做好同期记录;3、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4、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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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杜璇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