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模村拆迁补偿,仲宫村庄拆迁怎样补偿,S103济枣线旅游公路是山东省第一条省级旅游公路,是“公路+生态旅游”建设模式的新尝试。旅游公路的建设对提高南部山区路网结构、提高公路服务水平、有效缓解节假日交通拥堵起到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
S103济枣线旅游公路是山东省第一条省级旅游公路,是“公路+生态旅游”建设模式的新尝试。旅游公路的建设对提高南部山区路网结构、提高公路服务水平、有效缓解节假日交通拥堵起到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南部山区仲宫街道现启动S103济枣线旅游公路项目(仲宫街道段)征地范围线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具体政策如下:
一、土地补偿
农用地补偿标准为9万元/亩、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9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7.2万元/亩。
二、地上物补偿
(一)农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补偿,包干价格为5万元/亩,补偿范围包括地上及地下附着物(桥、管、涵等)和青苗等地上物,不含坟墓、电力通讯线路及看护用房。
(二)院落以外的建设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补偿,包干价格为5万元/亩,补偿范围包括地上物及地下附属物(树木、道路、管线、线杆、路灯、排水沟渠等)。
(三)坟墓迁移补偿。坟墓每座1800元,费用包括迁葬、工料等所有费用。拾骨可视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双棺可视情况增加补偿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900元。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可以在上浮10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住宅房屋补偿
认定标准和面积以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为依据。违法违章建筑和冻结后加盖加建的一律不予赔偿。
(一)有证房产住宅房屋有证部分按照房产证面积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实测面积超出证载面积且小于2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超出260平方米的剩余部分根据不同结构形式按签订协议时间给予助拆费。自7月28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55%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30%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后签订协议的无助拆费。
(二)无房产证的住宅房屋按照实测面积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补偿面积不超过260平方米,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按签订协议时间根据不同结构形式给予助拆费。自7月28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55%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30%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后签订协议的无助拆费。
四、非住宅房屋补偿
(一)有合法手续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二)无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经街办审核确认公示后,按照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和383号文规定标准的80%进行补偿。
(三)列入非法用地名单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安置方式
(一)宅基地补偿安置类型。具有有效合法证件并符合“一户一宅”的合法宅基地,准予补偿安置;一户多宅的合法宅基地,准予一处安置,其余宅基地只予补偿不予安置;1982年前因历史原因未登记发证且符合“一户一宅”参照的合法宅基地,准予补偿安置,一户多宅的准予一处安置,其余宅基地只予补偿不予安置;1982年至今无批准手续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合法宅基地准予补偿安置,一户多宅的准予一处安置,其余宅基地只予补偿不予安置;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安置。
(二)宅基地选择方式及认定。统一安置方式为宅基地安置,原则上在本村规划安排,使用面积每户200平方米。安置宅基地位置选择以房屋拆除完毕先后顺序依次优先选择。
(三)原宅基地使用面积大于安置宅基地使用面积的,按照区片地价,对产权人进行成本核算。
(四)涉及非政府投资的集体办公用房、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等非住宅用房及附属物,按照383号文件标准予以补偿,不再进行安置。
六、搬家费及过渡费
(一)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有房产证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无房产证的最大不超过260平方米。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发放。一次性支付两次搬家费。
(二)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过渡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每户每月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每户每月计发。
拆迁过渡期为36个月,过渡费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按月计算,待拆除原住房验收合格后支付。
涉及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用房、企业用房及其它用房的,按照383号文件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无过渡安置费。
七、拆迁奖励费
(一)住宅拆迁奖励费。
1.协议签订奖励:自7月28日前签订协议的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自7月29日前签订协议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自7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奖励面积有证房屋(房产证)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核发;无证房屋按实测面积计算核发,最大不超过260m2执行。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交验空房奖励:自8月25日前拆除完毕的每处院落给予空房奖励3万元;自8月28日前拆除完毕的每处院落给予空房奖励2万元;自 8月31日前拆除完毕的每处院落给予空房奖励1万元;逾期未拆除完毕的,不予奖励。
(二)非住宅搬迁及奖励费。
1. 搬迁拆除奖励:自8月31日前搬迁并拆除完毕,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20%给予搬迁拆除补偿奖励;逾期未搬迁拆除的,不予奖励。
2.协议签订奖励:自7月28日前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自7月29日前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自7月31日前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八、资料提交
被安置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应如实提交以下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所提交材料之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原件收回)及房产证原件(原件收回)等其他证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带省公安厅公章]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复印件、常住登记人口卡复印件);
3.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其他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涉及产权和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在搬迁期内自行协商解决;在搬迁期内未解决的,由其所在村委会提交处理意见,补偿款暂由办事处和村居联合代管。
(二)冷库、中央空调由评估单位评估迁移费用。对屋面光伏发电项目,冻结公告前已经建成运营的,由评估单位采用重置成新法评估补偿。
(三)村民院落内存在化粪池等难以挖掘确定测量面积的,在房屋拆迁设备进场拆迁时,由办事处组织相关村居、测绘、产权人现场测量确认,并根据政策给予补偿。
(四)各类违法违规加盖加建、抢栽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房屋拆迁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赔偿。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应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拆迁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实施阶段分以下几种情况: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人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走,将房屋腾空。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后,有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一方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3、因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一方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了裁决申请,作出裁决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认可裁决的内容,那么,可按裁决的规定内容自动履行相关的义务。4、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一方或双方不服,可在60日内向拆迁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一、宫家庄拆迁政策是: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农村房屋拆迁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农村房屋拆迁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任意更改。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三、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标准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赔偿。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应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拆迁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补偿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应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六条 拆迁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需要过渡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使用面积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额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合同约定的被拆迁房屋交房之日起,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应加发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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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杨冬冬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