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收益人,拆迁补偿中如何处理被征收人的收益权,法律分析:在拆迁补偿中,被征收人的收益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拆迁中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包括房屋、土地以及相关的收益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理被征收人的收
法律分析:在拆迁补偿中,被征收人的收益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拆迁中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包括房屋、土地以及相关的收益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理被征收人的收益权,尤其是具体的赔偿标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收益权可以独立存在,可以被转让、抵押、租赁、担保或者借贷,但是收益权人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后,因该房屋所处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属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房屋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补偿。”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补偿房屋按照其实际的用途、结构、面积、等级、年限、原值、市场价值、周围环境、地段位置、收益情况等因素确定。”
综上,被征收人的收益权在拆迁补偿中应被充分考虑,其具体赔偿标准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偿,并确保补偿公开、公正、公平。同时,收益权人应遵守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被征收人可以提出补偿交涉,而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标准、程序和时限予以处理。同时,被征收人还有权对拆迁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被征收人不同意补偿决定的,可以要求重新评估或者提出补偿交涉。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政府应当在拆迁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征收人发放拆迁补偿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土地征收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被征收人有权对土地征收的程序、标准、时限、方式、补偿费用等提出质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有权要求重新评估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补偿费用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主观:随着越来越多企业的拆迁与补偿,拆迁补偿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也成为了很多人的疑问。那么拆迁补偿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有哪些?要怎么处理等等。一、拆迁补偿费收入的税务处理方法1、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2、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的所得税。该规定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可用公式表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搬迁后重置的,搬迁补偿收入不计征所得税,具体处理是:(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的余额去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另一种情况是搬迁后不重置,则搬迁补偿收入需计征所得税,具体处理是:(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处置费用)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二、发生拆迁补偿事项1、固定资产拆迁后重置的企业,(1)将被拆除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借: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2)发生的清理费用、税金等,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应交税金—营业税(转让不动产);(3)取得变价收入,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4)清理损失,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5)收到补偿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补贴收入;(6)重置资产价值入账,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或:在建工程)。2、对于拆迁后不重置,如企业存续,则将固定资产清理同上处理,再将补偿收入作为补贴收入计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可,(1)将清理损失转入应税所得,借:本年利润,贷:营业外支出;(2)将补偿收入转入应税所得,借:补贴收入,贷:本年利润。3、对于拆迁后不重置,如企业不存续,则进行企业清算。再次,与搬迁补偿款项相关的税务处理问题。第一、营业税问题。截至目前,对搬迁补偿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的问题,在国家级的税务文件中尚无明确规定。唯一一项内容比较接近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发布的《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另外,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有人将其理解为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但在近年来,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自行制定了一些搬迁补偿款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规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金应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不得冲减其“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三、相关税务的问题1、土地增值税问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为准。在审计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如果尚未收到**,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问题。(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该文件的内容如下: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②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内资企业收到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参照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执行的。有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参照该文件的精神,对本地区内资企业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作出了规定,例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等。(2)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失的所得税处理。①对内资企业而言,当搬迁补偿款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该办法第9条规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该办法第44条规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二)不属于政府摊派。该办法第45条规定,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一)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二)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三)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据此,在审计内资企业时如遇到此类情形,应当以税务机关作为确定是否需对该损失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依据。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综上所述,拆迁补偿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要根据国家规定,注意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以及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在符合一定条件和情况下,进行税前扣除。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法律客观:《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房屋拆迁补偿费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我国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一、拆迁补偿是什么意思
拆迁补偿是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单位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个人和单位的房屋时,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的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50年产权到期拆迁会有补偿吗
50年产权到期拆迁会补偿。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三、遭遇违法强拆后的如何赔偿
遭遇违法拆迁后,被拆迁人可以请求的赔偿责任包括:
1、被拆迁人根据签订拆迁协议合同,确认对方存在违约的情况,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收集相应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承当赔偿责任。
2、房屋拆迁补偿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除了对拆迁建筑物的赔偿费用外,还可以申请的赔偿费用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实际经营的损失而给予合理的赔偿费;由政府制定的奖励补助费,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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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严铭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