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养殖拆迁补偿,征收征用海域滩涂时应如何补偿看了本文你就知道了,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娱乐等多途径用海项目激增,行政机关频繁对渔业水域滩涂开启征收项目,在征收征用过程中,常常出现对渔民不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合理、严重侵害渔民利益的情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娱乐等多途径用海项目激增,行政机关频繁对渔业水域滩涂开启征收项目,在征收征用过程中,常常出现对渔民不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合理、严重侵害渔民利益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对渔业水域滩涂征收征用补偿的法律制度明显缺失。本文在律师为大家浅析海域滩涂征收的现实情况与解决方案。
一、现行法律对海域滩涂征收补偿的规定。
在征收实践中,现行法律并未对海域滩涂征收补偿作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只有涉及到原则性的规定。
现行涉及渔业征收的主要法律有两部,第一部是《渔业法》,第二部是《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第十四条只是规定了国家建设征收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要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海域使用管理法》只是在三十条里提出了保护渔业资源等非建设性意见。
两部法律对于海域滩涂征用补偿的细节标准,程序内容均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若实践中发生争议,将基本处于无法可循的现实状态。
长此以往,行政机关在实际执行中自由权力越来越大,更加容易对渔民和海域使用者造成损害。
二、完善我国渔业水域滩涂征用补偿制度的法律途径。
首先,确保征收海域滩涂的条件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管理法》中列举了界定公共利益的几项规定,但这也并不能完全套用在海域滩涂的征收领域中。
对于公共利益的定义,笔者比较赞成德国学者克莱提出的“量广质高”理论。所谓“量广”是指受益人的数量众多,尽可能地使绝大多数人都能福利均沾。“质高”则以对受益人生活需要的强度而定,凡是满足受益人生活需要的,“亦即与生活需要紧密性愈强的”,就是“质高”的价值标准。对一些确实难以确定的情形,有必要引入听证程序,由当时当地的渔民群众
其次,海洋与陆地本身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相对应的是渔民与农民的身份也完全不同,如果按照以往对农民征收拆迁的经验来处理渔业征收拆迁的问题,则会让一部分渔民陷入“种地无田,养殖无水,转业无路,低保无份”的尴尬境地。
对于以渔业为生的渔民来说,水域滩涂是他们的命根子,也是最有保障的生活基础设施。但是,农村房屋宅基地被征收后还可以通过土地来置换,水域滩涂被征收后渔民却没有得到相当的补偿待遇,甚至近些年的补偿标准过低,这导致渔民对征收拆迁结果很不满意。
在律师倡导,为了建设和谐社会,需要解决对征用渔民的补偿赔偿问题。尤其当下经济发展日益迅猛,如果不对渔民的征收补偿制度进行完善,那便是对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的不重视,同时也是对渔民被征收后安置问题的不重视。
换句话说,在解决渔民相关问题时,着眼点不仅仅要关注相关法律制度,更应该从当地现实情况考虑,适当提高水域滩涂的补偿标准,让更多失地渔民可以得到充分补偿,长远考虑渔民的发展。另外,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还应从社会经济角度去着想安置渔民的问题,让渔民对自己所拥有的产权有着终生的参与权,让他们因为自己的土地而生,也因为自己的土地而发展......
从宏观来看,解决我国渔业征收补偿问题,更是解决整个社会的问题。征收方必须要把工作落到实处,做到树立意识、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杜绝不合理征收行为所产生一系列不良社会后果,确保在渔民被征收时解决其生活安置问题,才能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最后,在律师提醒广大海域滩涂被征收人,因海域滩涂征收法律制度不健全,各地征收政策标准不一,当遇到海域滩涂征收补偿不合理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已的权益。
法律分析:水域滩涂养殖征地赔偿包括:征地补偿安置费84000元/亩,附属物补偿费26000元/亩(坟、井、及特殊附属物另算),青苗费(耕地)为1500元/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水面滩涂养殖用地作为特殊类型的土地,在面临征收时,自然也是会获得合理的补偿。但是每个地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会有所不同,具体还需要依照当时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来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分析:各地补偿安置的具体金额标准都不一样。详细情况应咨询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般来说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会以联合下文的形式明确补偿金额的具体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水面滩涂养殖用地作为特殊类型的土地,在面临征收时,自然也是会获得合理的补偿。但是每个地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会有所不同,具体还需要依照当时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来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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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海域养殖拆迁补偿政策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皮诺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