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洋房拆迁补偿标准,公房产权买断后不动产中心还会收费用吗,公房产权买断后,不动产中心一般不会收取额外费用,但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其他费用,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一、不动产登记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
公房产权买断后,不动产中心一般不会收取额外费用,但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其他费用,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一、不动产登记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费是按件收取的,而不是根据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价款的比例收取。因此,在公房产权买断后,如果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可能需要支付不动产登记费。不过,这笔费用通常是在办理登记时一次性收取的,不会在后续再产生额外的费用。
二、其他可能涉及的费用
除了不动产登记费外,公房产权买断后还可能涉及到其他费用,如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这些费用通常与房屋的维护和管理相关,与不动产中心的收费无直接关系。此外,如果买断后需要进行房屋过户等手续,还可能产生相关的税费和手续费。
综上所述,公房产权买断后,不动产中心一般不会收取额外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涉及到不动产登记费以及其他与房屋维护和管理相关的费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建议咨询当地不动产中心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要求。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1、对于公房来说,个人是不得买卖甚至出租的。公房后来国家出台了房改政策,允许个人将该种类型的房屋买下产权,变成了房改房、已购公房。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2、现在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围:公房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公房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一、上海使用权房限购,使用权房究竟是什么
使用权房俗称租赁公房,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相当于跟政府签了长租协议。使用权房是指上海市不可售、非独立的成套公房,这类公房只可以进行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操作流程相当于使用权证更换名字,转承租人,也就是所谓的差价换房。
包括:上海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上海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上海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2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
使用权房种类包括:一种是老式石库门,新式里弄,旧式里弄,老洋房,老公寓煤卫合用的老房子;另外一种是七八十年代的工房,煤卫独用。
另外,《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规定,对已列入市、区政府确定的花园住宅、优秀历史建筑等具有保留保护价值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需要差价换房的,鼓励市、区政府指定的企业按照有偿退租或者差价换房的方式取得承租权。
法律分析:房管所公房买断政策参见《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管理规定如下:
一、过户
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要求改由相关单位承租使用的行为; 民用住宅过户是指因承租人死亡、户口已迁出本市、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并向管房单位申请改由其他近亲属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的条件
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的条件
申请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或国资委等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申请过户。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条件
(1)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户口已迁出本市,可申请办理过户。
(2)新的承租人原则上必须是原承租人的近亲属,拥有武汉市户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3)新的承租人,可选择通过公证或诉讼等司法途径确定,也可选择通过近亲属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确定。
(4)协议确定中,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且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优先,先后顺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次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原承租人的近亲属无法就承租人过户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推举一名承租人代表。承租人代表在与其他符合条件的近亲属签订“承租人代表协议书”后,临时履行直管公房的看管义务、负责缴纳租金等事项。承租人代表在处置房屋使用权,包括有偿转让使用权、申请房改、征收补偿等,必须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协议人的意见。
(5)新的承租人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监护人代为临时履行直管公房的看管义务、负责缴纳租金等事项,并签订监护人承租保证书。待被监护人成年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办理承租人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
对于公产房买断的明细费用,一般是用一减去住房竣工的年限在乘以百分之二,乘以成本价格。然后再乘上一减去调剂系数和,再去乘上一减现住房折扣率。其次减去,工人工龄合计乘以年工龄折扣。最后和一次性付款折扣率乘以住房建筑的面积,减去预交房款相乘。夫妻双方有一方是老师的,可以给予事实售价百分之五的折扣优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法律分析: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1、对于公房来说,个人是不得买卖甚至出租的。公房后来国家出台了房改政策,允许个人将该种类型的房屋买下产权,变成了房改房、已购公房。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2、现在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围:公房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公房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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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褚佳梦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