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入账要件,合作建房合同、合作开发合同的法律要件及其区别,合作建房合同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经营土地,建造房屋,根据事先约定分配新建房屋的一种协议,他包括以下几个要件:一、合作建房合同一方主体必须是有偿取得
合作建房合同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经营土地,建造房屋,根据事先约定分配新建房屋的一种协议,他包括以下几个要件:一、合作建房合同一方主体必须是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另一方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二、合作建房的各方必须共同办理立项手续、联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等级手续。原为集体土地或划拨土地的,应办理法定的批准手续,联建各方以自己的名义在约定的比例范围内进行新建房屋的初始产权等级。合作开发合同,即房地产联营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共同进行开发经营,获取开发利润的一种民事协议。合作建房与合作开发的相同点:一、所涉主体均为两个、两个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二、都要求合作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合作开发与合作建房的区别:一、合作开发通常要组建以房地产开发经营未目标的企业法人或临时性的项目建设指挥机构,而合作建房通常不会组建任何性质的联营体,只以契约形式存在;二、合作开发出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并不仅仅是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一方出资金作为出资的方式,还包括各方共同出货币资金等其他方式;三、合作开发的各方都具有营利的目标,开发项目完成后,联营法人或联营机构通常将房屋进行销售以换回货币资金作为各自的利润;而合作建房的各方通常将建造完工的房屋按照事先已达成的分配协议予以分配,各自成为相应部分的初始登记产权人。
一、集资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商品房和集资房最大的区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
“集资房”,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传统制度,实行政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而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
集资房与一般商品房相比较,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区别。
首先,一般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立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所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
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
其次,集资房建设与一般商品房在各种手续的申办上也存在区别。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一般商品房必须“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房屋销售许可证》。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因此,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
合作建房合同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经营土地,建造房屋,根据事先约定分配新建房屋的一种协议,他包括以下几个要件:
1、合作建房合同一方主体必须是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另一方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
2、合作建房的各方必须共同办理立项手续、联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等级手续。原为集体土地或划拨土地的,应办理法定的批准手续,联建各方以自己的名义在约定的比例范围内进行新建房屋的初始产权等级。合作开发合同,即房地产,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共同进行开发经营,获取开发利润的一种民事协议。
一、合作建房与合作开发的相同点:
1、所涉主体均为两个、两个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2、都要求合作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二、合作开发与合作建房的区别:
1、合作开发通常要组建以房地产开发经营未目标的企业法人或临时性的项目建设指挥机构,而合作建房通常不会组建任何性质的联营体,只以契约形式存在;
2、合作开发出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并不仅仅是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一方出资金作为出资的方式,还包括各方共同出货币资金等其他方式;
3、合作开发的各方都具有营利的目标,开发项目完成后,联营法人或联营机构通常将房屋进行销售以换回货币资金作为各自的利润;而合作建房的各方通常将建造完工的房屋按照事先已达成的分配协议予以分配,各自成为相应部分的初始登记产权人。
1、合作开发通常要组建以房地产开发经营未目标的企业法人或临时性的项目建设指挥机构,而合作建房通常不会组建任何性质的联营体,只以契约形式存在;
2、合作开发出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并不仅仅是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一方出资金作为出资的方式,还包括各方共同出货币资金等其他方式;
3、合作开发的各方都具有营利的目标,开发项目完成后,联营法人或联营机构通常将房屋进行销售以换回货币资金作为各自的利润;而合作建房的各方通常将建造完工的房屋按照事先已达成的分配协议予以分配,各自成为相应部分的初始登记产权人。
合作建房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要件
合作建房合同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经营土地,建造房屋,根据事先约定分配新建房屋的一种协议,他包括以下几个要件:
1、合作建房合同一方主体必须是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另一方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
2、合作建房的各方必须共同办理立项手续、联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等级手续。原为集体土地或划拨土地的,应办理法定的批准手续,联建各方以自己的名义在约定的比例范围内进行新建房屋的初始产权等级。合作开发合同,即房地产,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共同进行开发经营,获取开发利润的一种民事协议。
合作建房与合作开发的相同点:
1、所涉主体均为两个、两个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2、都要求合作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一、企业土地使用权的确认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通常有行政划拨、出让、二三级市场购买、投资者投入、租赁等之分,且土地开发程度不同,其所含成本内容也不同,所以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核算应区别各种情况对待。
1、行政划拨取得。如无偿划拨则不需进行会计处理;如划拨取得后需支付农用地征用费或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支付的农用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费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2、出让取得。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农用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取得时应由使用者缴纳的各种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费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3、市场购买取得。支付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相关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4、投资者投入取得。取得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相关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5、租赁取得。支付的租赁费分期列“管理费用”。
6、换入或债务重组取得。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或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非货币性交易或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
7、补地价。原为划拨取得的土地,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时,应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为补地价,补地价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上业务中涉及“在建工程”科目的,均应通过“生产(开发)成本”科目核算。值得说明的是,现行企业中由于以下两种原因而在“固定资产——土地”科目核算土地:(1)1993年开始的全国性清产核资中按规定估价,并经批复确认按固定资产入账核算的土地;(2)1993年开始的清产核资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该情况企业在占有使用上不存在期限,在价值上不计提折旧。
(二)土地使用权的摊销。
企业出让取得、市场购买取得、接受投资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如下: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明确该土地办理出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如该土地是早年出让取得的,摊销年限应是原规定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但国家规定“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摊销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
(三)土地使用权减值。
由于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不可移动性等特性和国家实行的管理制度决定,土地使用权的减值可能性较小;产生减值时,大多已形成包括建筑物在内的房地产,此时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论是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均列“营业外支出”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四)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灭失。
1、建造开发。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
2、转让。根据建设部第45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地产的买卖、投资入股、合作开发、抵债等权属发生转移的形式均为转让;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严格限制炒买地皮和切实保障建设项目的实施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法律分析:合作建房(开发)合同的几种 如果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不改革,按现行法律的规定,协议违法无效。合作建房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作建房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如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一方当事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性质与合作方式不同,合同性质及效力也不一样:
1、利用宅基地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虽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居民(个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因属集体土地,仅供集体所有制的成员使用,合作建房合同应认定无效。
2、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3、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双方所签合作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或者只使用房屋的,应认定双方所签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或者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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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顾然欣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