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拆迁补偿标准,在征地拆迁中遇到权属不明的应该怎么补偿是否应该否补偿政府会不会因此而放弃征收,在征地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违法征地、强行征地、征地补偿不合理、征地遇权属不明等。这些问题只要是征地拆迁便就会出现。不过,一旦出
在征地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违法征地、强行征地、征地补偿不合理、征地遇权属不明等。这些问题只要是征地拆迁便就会出现。不过,一旦出现违法征地的,征地补偿不合理的,我们必须要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除了违法征、征地补偿不合理之外,在征地中权属不明也是常常发生的一个问题,那么面对权属不明的,在土地征收时该怎么办?怎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补偿协议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如果产权人尚不明确,那就无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这就要求各纠纷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尽快解决纠纷。
但是,如果一直迟迟没法解决,政府就不可以征收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具体如下:
一、政府部门有权对产权不明的房子进行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对产权不明的房屋依法作出征收决定,但应依法作出补偿安置。
二、征收部门绝不能以产权关系不明确、被征收主体不明确为由就降低或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同时明确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新补偿条例相较于以往旧拆迁条例来说,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政府职能实现了回归,从商业拆迁转身为公益征收,法律关系亦由以往的拆迁补偿型转变为征收补偿型,政府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也不再享有行政裁决权。
征收双方由纯粹的平等主体变成一方为政府,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补偿协议亦由纯粹的民事协议变为带有公法色彩的行政协议。
对于产权不明的被征收房屋作出补偿决定,是行政法规赋予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其不能也无权拒绝,不能因为被征收主体不明确,就降低或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因为在公益征收过程中,按照国家逻辑和行政管理规律运作,是否征收、补偿标准如何都因征收的公益性而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哪怕对补偿对象有争议,政府也必须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不能因被征收物产权不明而影响整个征收工作的进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产权不明的房屋,也应该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作出补偿安置。
三、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通常情况下对产权不明房屋补偿安置应当通过以下程序进行,以确保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平、合理。
首先是报请程序。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房屋征收具体工作的实施者,其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组织进行调查登记,在调查登记后发现特定房屋属于所有权不明状态的,应当将上述情况报告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其次是做出补偿决定。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报请程序后,应当根据已经做出的补偿方案,并根据房地产评估结果,制定出对征收产权不明的补偿决定,且补偿决定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最后是公告程序。在前面两项都完成的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对于产权不明房屋的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而公告的目的就在于将房屋征收情况告知房屋权利人,通过公告,如果房屋权利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进行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以说,即便是被征收的房屋产权不明,政府部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收的,也要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安置补偿,不能因此而降低或是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一、知情权
经历过征地拆迁的人都知道,在征收的时候征收方会发布很多文件。比如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但是,很多地方,都存在征收方不公开相关征收文件的情形。
老百姓是在征收中是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当然,也有权利知道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
我们都知道,一个合法的征地拆必须要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和公告程序。如果不公开相关信息,其实是侵犯了我们老百姓的知情权。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下需要公开的文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料、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结果及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文件。
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用地批复(或征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等文件。
二、听证权
对于这项权利,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很少有去组织听证的。其实无论是征收决定公告还是征地补偿标准是直接关乎老百姓的利益,听证权的组织,就是为大家争取利益、发表意见提供了保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法律都是有明文规定的,而征收方确是知法违法。
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无论是房屋或者养殖场等建筑物拆迁,都是需要通过评估公司评估。关于这个评估公司的选定,往往会存在征收方来指定一家评估公司来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针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要知道的是,评估机构的选择并不是一方能够决定的,哪怕是我们老百姓也要和征收方协商,因为你如果自己选择了评估公司评估后,征收方也不会认可这个结果,你也会白白花费冤枉钱。
四、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很多老百姓有一个误区,看到征收方发布了一个补偿方案的文件,就觉得补偿就是这样的,是不可改变的。以至于征收方说多少补偿,就是多少补偿,说你只能安置,你就不能要货币。
在征地拆迁案件实际操作中,律师是通过以打促谈的形式,从而获得与征收方谈判的机会,也就是说对于补偿金额、补偿方式等都是“谈”出来,并不是征收方单方面说了算。老百姓是有这个权利去和征收方协商。
城市房屋我们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而农村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划地重建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五、复议权和诉讼权
很多老百姓在收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后,才想到请律师,殊不知,已经晚了。对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大家一定要记清,这也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利。
老百姓最常见文书就是征收决定公告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般来说,被拆迁人有权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日期超过60日的除外。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直接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申请人身、财产保护权
有征地拆迁的地方就有违法强拆的行为,征收方胁迫家人逼签、找社会人员入家逼签又或者是半夜偷拆,再胆大的就是光天化日下进行违法强拆。对于老百姓来说,轻点就是人身和财产有些损失,严重点的话可能就是条人命。
对于违法强拆,律师都会说千万不要去阻止,你一旦去阻止,迎接你的只会是征收方利用一切手段将你送进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补偿不合理找土地管理部门部门解决。如果土地被政府征收所得到的补偿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由县级政府处理解决,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不合理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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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孔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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